最新版火力发电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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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 则1.0.1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搞好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的设计(以下 简称直流设计),总结建国以来直流设计建设和运行经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 特制定本规定。 1.0.2直流设计应贯彻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力求简单并便于安装、运 行维护的要求。 直流设计宜积极采用经过审定的标准设计和典型设计。 1.0.3本规定适用于单机容量50600MW的火力发电厂和220500kV变电所新 建工程采用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和镉镍碱性蓄电池作为直流电源的直流设 计。 1.0.4直流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直流电源系统 2.0.1发电厂、变电所应

2、装设蓄电池组向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以及直流事故照明负 荷供电。蓄电池组正常应以全浮充电方式运行。 2.0.1.1控制负荷包括电气和热工控制、信号、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等负荷。 2.0.1.2动力负荷包括直流润滑油泵、氢密封油泵、断路器电磁合闸机构、交流不 停电电源装置、事故照明等负荷。 2.0.2直流负荷应按性质分类: (1)经常性负荷:要求直流电源在各种工况下均应可靠供电的负荷。 (2)事故性负荷:要求直流电源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的全过程可靠供电的负 荷,并应按事故初期负荷和事故持续负荷以及随机负荷分类。 2.0.3直流系统额定电压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控制负荷专用蓄电池组(对于网络控制室

3、可包括直流事故照明负荷)的电压 采用110V。 (2)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照明负荷专用蓄电池组的电压采用220V。 (3)控制负荷、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照明共用蓄电池组的电压采用220V或 110V。 (4)当采用弱电控制或信号时,装设较低电压的专用蓄电池组。 2.0.4控制负荷专用蓄电池组不应设置端电池,其它蓄电池组也不宜设置端电池。 当只有1组蓄电池但由于不设端电池为满足电压要求需加大蓄电池容量太多或需 要增加复杂的降压设施而使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也可设置端电池。 铅酸蓄电池组设置端电池时,应有防止端电池硫化的措施。 2.0.5蓄电池组在正常浮充电方式下,直流母线电压应为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 10

4、5%;其它运行方式下直流母线电压不应超出直流用电设备所允许的电压波动范 围: (1)控制负荷系统的直流母线电压应在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85%110%范围 内。 (2)动力负荷系统直流母线电压应在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87.5%112.5%范围 内。 2.0.6硅整流充电装置与蓄电池并联运行时,由充电设备引起的波纹系数不应大于 2%。 2.0.711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发电厂远离主厂房的辅助车间,宜选用成套蓄电池直流 电源屏(柜)作为直流电源。 2.0.8允许短时停电的直流负荷,如运煤系统的电磁分离器等所需的直流电源,应 采用单独的硅整流设备供电。 3蓄电池组3.1蓄电 池 组数 3.1.1对于设有主

5、控制室的发电厂,当机组台数为3台及以上,且总容量为100MW 及以上,宜装设2组蓄电池。其它情况下可装设1组蓄电池。 容量为100125MW的机组,当采用单元控制室的控制方式时,每台机组可 装设1组蓄电池。容量为200MW的机组,且其升高电压为220kV及以下时,每台 机组可装设2组蓄电池,其中1组对控制负荷供电,另1组对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 照明负荷供电,也可只装设1组蓄电池合并供电。容量为300MW的机组,每台机 组宜装设3组蓄电池。容量为600MW的机组应装设3组蓄电池。3组蓄电池中2 组对控制负荷供电,另1组对动力负荷和直流事故照明负荷供电;也可装设2组蓄电 池合并供电。 当发电厂的网络

6、控制室或单元控制室控制的元件包括500kV电气设备时,应装 设2组蓄电池对控制负荷供电;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发电厂的220kV网络控 制室,宜装设2组蓄电池对控制负荷供电。其它网络控制室可装设1组蓄电池。 3.1.2500kV变电所宜装设2组蓄电池,220330kV变电所应装设1组蓄电池。 当采用弱电控制、信号系统时,还应装设2组较低电压蓄电池。 3.2蓄电池型式 3.2.1火力发电厂、变电所宜采用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在技术经济合理时, 也可采用中倍率镉镍蓄电池。当变电所蓄电池布置位置受到限制或直流负荷电流较小 但冲击负荷较大时,可采用高倍率镉镍蓄电池。 铅酸蓄电池容量宜选择在100

7、3000Ah范围内。电压为220V的蓄电池组容 量大于2000Ah时,电压为110V的蓄电池组容量大于800Ah时,均应进行直流系统 短路电流计算。 中倍率镉镍蓄电池容量宜选择在30800Ah范围内。 高倍率镉镍蓄电池容量宜选择在1040Ah范围内。 3.2.2单体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均衡充电电压及放电末期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定: (1)铅酸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宜取2.152.17V;均衡充电电压范围为2.25 2.35V,宜取2.302.33V;放电末期电压对有端电池直流系统宜取1.75V,对无 端电池直流系统的动力专用蓄电池宜取1.751.80V,而对控制负荷专用和控制 与动力合并供电的蓄电

8、池宜取1.80V。 (2)中倍率镉镍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宜取1.421.45V;均衡充电电压宜取1.52 1.55V;放电末期电压最低值宜取1.07V。 (3)高倍率镉镍蓄电池的浮充电压宜取1.361.39V;均衡充电电压宜取1.47 1.48V;放电末期电压最低值宜取1.10V。 3.3蓄电池组容量选择 3.3.1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组的负荷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控制室(主控制室或网络控制室)装设2组相同电压的蓄电池组时,对于控 制负荷,每组应按属于该控制室的全部负荷考虑;对于直流事故照明负荷,每组应 按属于该控制室供电的全部负荷的60%(变电所可按100%)考虑;对于断路器合闸 冲击

9、负荷按随机负荷考虑;对于动力负荷和通信远动的事故负荷,宜平均分配在两 组蓄电池上。 (2)对于发电厂单元控制室,当两组蓄电池互联时,每组按所连接的负荷考虑, 不因互联而增加负荷统计。 (3)电压低于110V的蓄电池组,每组按全部负荷的100%考虑。 3.3.2计算蓄电池组容量时,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发电厂,交流厂用电事故停电时间 应按1h计算,其中氢密封直流油泵和直流润滑油泵的计算时间应符合3.3.3 条规定。 变电所全所事故所用电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 3.3.3直流负荷应分别按性质和计算时间进行统计。其中事故负荷计算时间和负荷 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流润滑油泵计算时间,对25MW及以下

10、机组宜按0.5h计算;50300MW 机组宜按1h计算;600MW机组宜按1.5h计算。 起动电流宜按2倍额定电流计算。负荷系数应按实际计算;当无数据时,对有 端电池直流系统宜取0.8,对无端电池直流系统宜取0.9。 (2)氢密封油泵计算时间宜按1h计算;对300MW及以上机组宜按3h计算。起 动电流宜按2倍额定电流计算。负荷系数对有端电池直流系统宜取0.7,对无端电 池直流系统宜取0.8。 (3)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计算时间宜按0.5h计算。静态逆变装置的负荷系数宜 取0.6;电动发电机组的负荷系数宜取0.8。 (4)事故初期的瞬间冲击负荷:当备用电源断路器采用电磁合闸线圈时,应按备 用电源实

11、际自投断路器台数计算,其冲击负荷系数宜取0.5。低电压跳闸回路宜按 实际数计算,其冲击负荷系数宜取0.6。热工及电气控制、保护回路等宜按实际负 荷之和计算,其负荷系数宜取0.6。 (5)事故停电时间内电磁合闸冲击负荷,应按断路器最大1台合闸电流计算, 计算时间宜取5s。该负荷应按随机负荷统计,并应与事故初期之外的最大负荷或 出现最低电压时的负荷相叠加。 3.3.4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容量选择计算条件,应满足全厂(所)事故停电时间内的 放电容量,应计及事故初期直流电动机起动电流和其它冲击负荷电流,并应计及蓄 电池组持续放电时间内叠加随机负荷电流。 确定蓄电池容量后,应按最严重的事故放电阶段计算直

12、流母线的实际电压水 平。 3.3.5蓄电池容量选择宜采用下列计算方法并参见附录D。 3.3.5.1电压控制法 (1)按事故放电时间,分别统计事故放电电流和事故放电容量。 (2)按不同的蓄电池型式,不同的放电终止电压,确定1h放电的容量系数。 (3)根据事故放电电流和事故放电容量,分别计算出电流比例系数和容量比例 系数。 (4)取电流比例系数或容量比例系数超过允许值的事故放电阶段,进行容量计 算;如果各阶段的比例系数均小于允许值,则以1h事故放电容量为依据,进行容 量计算。 (5)选取与计算值接近的蓄电池标称容量,做为蓄电池的选择容量。 (6)进行直流母线电压水平的计算,可根据需要求出事故放电初

13、期、末期或其他 各放电阶段的直流母线电压实际值,作为选择电缆截面的依据。 3.3.5.2阶梯负荷法 (1)按事故放电时间,分别统计事故放电电流,并确定阶梯负荷曲线。 (2)按不同蓄电池型式、不同的放电终止电压和不同的放电时间,确定相应的容 量换算系数。 (3)根据事故放电电流,按事故放电阶段逐段进行容量计算。 (4)计算中应计及随机负荷。 (5)选取与计算容量最大值接近的蓄电池标称容量,做为蓄电池的选择容量。 3.4蓄电池个数 3.4.1铅酸蓄电池的直流系统每组蓄电池个数,应按2.0.5条的规定满足浮充电运行 及事故放电末期直流母线电压。可参见附录B.3。 3.4.2镉镍蓄电池的直流系统每组蓄

14、电池个数,宜按直流母线电压在事故放电末期 为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90%,每个蓄电池电压按1.1V(高倍率)或1.07V(中倍率)计 算,并宜考虑持续负荷电流与冲击负荷电流比例的影响,但其上限值应与接线方式 相适应。基本电池个数应按浮充电方式下直流母线电压为直流系统额定电压的 105%计算。 4系统接线4.1接线方式4.1.1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单母线适用于设有2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 单母线分段适用于全厂(所)只有1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蓄电池宜经2组刀开关 分别接于两个分段上;变电所也可将蓄电池接于一个分段上。 4.1.2采用单母线接线的直流系统,2组单母线间应实

15、现联络,并应有防止2组蓄电 池并联运行的闭锁措施。宜采用联络开关与蓄电池组电源开关机械闭锁或电气闭 锁。但系统接线应考虑在运行中切换时不中断直流负荷供电的要求,将1组充电设 备接至直流母线。 联络线只应承担1组母线上所连接的经常负荷或检修负荷。 4.1.3充放电设备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母线接线的浮充电设备宜经刀开关接于母线上;2组蓄电池的公共备用充 电设备应分别经刀开关与蓄电池并接。 (2)单母线分段接线宜将充电设备和备用充电设备分别接在两个分段上。充电和 浮充电兼用的充电设备与蓄电池组应分别接在两个分段上。 (3)放电设备宜经试验刀开关直接与蓄电池组并接。 4.1.4无端电池的蓄电池组设有降压装置时,该装置可接于蓄电池组与直流母线间 或接于直流母线与控制母线之间。 4.1.5变电所有端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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