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分所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工作指南(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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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众华江苏分所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工作指南2015年度审计工作即将开始,鉴于本所在201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会计准则变化对审计工作的一系列影响,特制定本指南,以指导和规范本所审计工作,要求审计业务部门人员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一、针对送审的报告和底稿各项目组不一致事项进行统一1、含母公司的合并审计报告,有的项目组在报告中表述为“合并及公司”,有的项目组在报告中表述为“合并及母公司”。现明确统一为:“合并及公司”。2、非合并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有的项目组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有的不填;利润表有的项目组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所

2、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有的不填。现明确统一为:“不填”。3、合并审计报告附注中合并范围内公司间的相互担保如何披露,各项目组不统一,如:有的项目组统一调整为信用贷款,或有事项中不再披露;有的项目组仍按个别报表的披露方式将内容粘贴至合并附注进行披露。现明确统一为:“统一调整为信用贷款,或有事项中不再披露”。4、合并报告附注中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时,部分内容披露不明确,如“公司”或“本公司”是反映的合并概念和数据,而在描述担保时,内容出现混乱现象。现明确统一为:“如合并报告附注将合并概念范围内统一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时,对母公司内容的披露须直接用母公司的简称“公司”来披露,不可含糊其辞。”

3、5、审计报告收件人不统一:有的为被审计单位;有的为被审计单位+全体股东;有的为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有的为被审计单位和集团、国资委等。现明确要求:“业务部门在签约定书时,应明确约定致送审计报告对象。省、市国资委下属企业的年报审计报告应在约定书中约定致送对象包含被审计单位,则出年报时,收件人只写被审计单位,不再加全体股东和董事会等后缀;其他报告原则上收件人为委托方;特殊情况另议。”6、在附注中是否列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明细内容,各项目组不统一。有的项目组列明细,有的项目组不列明细,总所样本要求列示。现明确统一为:“以会计报表为审计主体的审计报告附注均要求列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明细内容”。7、总所附

4、注模版中每个科目披露的最后有“年末数比年初数(或本年发生数比上年发生数)增加 元,增加比例为 ,增加原因为:”的内容,本所各项目组报告附注中对各科目本年与上年(本年末与上年末)增减变动是否披露以及披露的分寸、尺度不统一,有的每个科目均写变动额、变动率和增减原因,披露过度,降低了工作效率;有的应披露的重要事项未充分披露。现明确统一为:“根据重要性和异常性判断是否须披露,非重要和非异常的不须披露,具体尺度由项目经理把握,部门主任掌握”。8、审计交换意见不统一:(1)格式不统一:(2)编制与不编制不统一;(3)送审和不送审不统一。现明确统一为:“按总所Z230与委托方的沟通函的模版统一填写,项目经理

5、提交部门主任和质控部审核时应将所有主要问题列出并以电子版方式送审,归档时,将与客户沟通一致的内容由客户盖章的纸质版放底稿中。如的确无任何问题和事项须进行沟通,要求项目组在沟通函中说明“无需要沟通事项”的字样,随报告一同送审”。9、调整系统不统一:每个项目经理选用自己最熟悉、最顺手的调整系统,故各项目组所使用的审计调整系统五花八门,导致负责合并的项目经理无法将合并范围内的公司调整系统顺利导入合并系统,也让底稿检查人员感到本所执业标准随意。现明确统一为:“在调整改用新的审计软件之前,非集团合并项目,可由项目经理仍使用原自己熟悉的调整系统;属集团合并项目,由负责合并的项目经理统一规定合并范围内企业的

6、审计调整系统版本。10、资产负债表和权益表用表内容不统一。按规定,股份公司应选用股东权益、股本、库存股等项目,有限公司应选用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等项目,但部分项目组将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列为股本、所有者权益列为有股东权益等。现明确要求:“按客户的公司性质正确填制相关表格内容。”11、部门主任向质控部送审报告和底稿资料不统一,部门主任往往只向质控部送审电子版审计报告,其他要求一并送审的资料纸质工作底稿、调整分录、交换意见等必备审核资料经常迟迟不到。现明确要求:“根据本次修改后的2014版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审核受理单,原则上要求送审资料须一次性到齐,质控部确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方予安排审核。受理单中以

7、最后一项内容的到达时间为准”。12、审计报告附注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净值增减变动数据是否填列不统一,有的项目组填,有的项目组不填。现明确统一为:“借鉴总所的审计报告,确定为所有附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不再填列净值增减变动数据。”13、含母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母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披露不统一,部分报告附注全面列示了母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部分报告附注仅列示了母公司的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等个别会计科目。现明确统一为:“原则确定对于合并报告附注中的母公司会计报表附注,披露内容参照总所格式减化披露,只需披露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投资收

8、益等主要几个科目即可,如果客户有特别要求的,按客户的要求填列。对于江苏省和南京市国资委的年度审计报告,要求详细填列母公司会计报表的各项附注。”14、专项审计报告格式不统一。专项审计报告往往是没有附注,整个报告一篇到底,现在多数项目组送审的专项审计报告无页眉、页脚和页码。现明确统一为:“页眉为项目单位+报告内容,页脚为本所名称加页码。格式见附件2”。15、审计情况说明内容繁简不一,各项目组写与不写不统一。有的项目组未认真对待,敷衍了事,或文字表述、数字填写多处错误。现明确统一为:暂取消在工作底稿的各审计科目中单独撰写“审计情况说明”,但“审计情况说明”中要求的重要内容必须在相应的审定表、检查表和

9、明细表或分析表中体现。二、针对普遍存在的审计工作缺陷予以明确要求1、关于审计调整分录问题:大部分审计调整分录摘要内容太过简单,数据调整无任何说明,审计调整分录摆放地点不统一,除调整汇总表外,有的按总所规定单列一张表、有的列在审计情况说明上、有的列在审定表上,种种不同。要求:项目经理应在调整分录汇总表中将调整内容说明清楚,数据来源要用索引号进行索引。涉及有调整分录的各科目底稿,必须要有调整原因和调整数据计算过程的说明。按总所规定,有调整内容的科目,在各科目的审计差异调整表-审计调整分录汇总表(CAS)底稿中均应有反映。”2、关于内控测试问题:正常运作的重要内控审计程序未予实施。要求:对被审单位正

10、常运作的主要内控应进行检查测试,但可根据被审单位的规模适当调减相关样本量;对非主要的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涉及或涉及较少的运作流程,须在“风险评估和控制测试工作底稿(R类)执行情况表”中写明原因后,可不予检查测试。3、关于期初数问题:本所普遍存在对首次或非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会计报表重大期初余额不予关注,不实施任何审计程序,或底稿中无重大期初余额的来源和说明,只对本期增减变动发生额进行检查的问题。要求:(1)须对期初企业报表数和审计报告附表数进行核对,检查上期调整分录对上述两数不一致的影响,并进行分析说明;(2)对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不应全盘接收和利用,应对前任注册会计师在某一审计领域的工作是否值

11、得信赖进行有效判断;(3)对单项、单笔大额的资产和负债期初余额,须通过检查形成期初余额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信息,以及通过本期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证据,并对单项、单笔大额期初数的形成进行描述。4、关于银行函证骑缝章问题:众多银行函证底稿存在第一页未盖骑缝章的问题。根据目前银行函证模版,重要的函证数据(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信息)均在询证函的第一页反映,而银行确认盖章在第二页,以致虽取得银行回函,但重要信息并无法确定已由银行验证。要求:审计人员须要求银行在询证函的第一页盖上清晰、可辨认的骑缝章。如未盖骑缝章,审核时视同未函证。5、关于现金和应收票据余额的期后减

12、少问题:审计人员对现金、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在基准日至盘点日有的较大或巨大减少额的未予期后检查,仅凭盘点日的盘点确认加倒轧表,认为对期末余额的认定已取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要求:对现金、存货、应收票据等存在盘点倒轧的科目,一定要关注和检查基准日至盘点日大额、异常的增减变动情况,以排除是否存在舞弊行为。6、关于大额资金的勾兑检查问题:本所目前对大额资金增减变动未明确要求将企业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做勾兑检查,如客户存在资金不良运作行为无法发现。要求:对资金收支管理内控不健全的企业,以及不提供银行开户清单的企业,应进行企业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大额资金进出的勾兑检查,抽查银行对账单中大额资金变动是否均已入账

13、,入账手续是否齐全,资金的流向是否异常,是否将资金流入到未提供的账户中。7、关于各类检查表内容的填列问题:各类往来、资金、存货、长期资产等所有各项检查表、替代测试表均存在内容填制不全,重要内容遗漏等现象,如:表中的“检查内容(用“”、“”表示)”为空白;“附件情况”为空白;“期后结转检查”为空白;“选样方法及样本量说明”为空白;“审计结论”为空白;“期初期末数”为空白等。另,以凭证检查底稿取代往来替代测试,以致对重要往来账项的检查内容缺乏完整性,不能达到应有的检查效果。要求:各项检查表、替代测试表中的“检查内容(用“”、“”表示)”、“附件情况”、“期后结转检查”、“选样方法及样本量说明”、“

14、审计结论”、“期初期末数”等内容,必须正确、认真填列,切忌未做凭证及应有的单据检查就在“检查内容”中打“”等弄虚作假行为。检查后须有审计记录、审计判断和审计意见或结论。要求既重形式,更重实质,二者不可偏废。8、关于往来期末余额的认定问题:往来科目底稿规定格式中的“应收账款函证及替代测试比例统计表”较少有项目组编制;往来回函加替代检查占总比较低;内部往来未列示和核对对方单位相关对应的挂账情况,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对往来期末余额进行认定。要求:(1)对应(预)收账款、预(应)付账款、其他应收(付)款科目均应编制“函证及替代测试比例统计表”,以对往来科目期末余额的审计程序进行检查。

15、(2)应(预)收账款、预(应)付账款、其他应收(付)款的认定依据充分的比例(回函加替代检查比例)需达到明细合计金额的80%以上;如在60%至80%之间,属非重大错漏,60%以下属重大错漏。(3)对应收(付)股利、应收(付)利息、长期应收(付)款、专项应付款、递延收益等发生项目少的科目,回函加替代检查比例应为100%。(4)有内部往来挂账的,均须编制“内部往来核对情况表”(具体格式见2015执行版底稿A183-10)。切勿等负责集团内往审计人员编好对账表后再去要结果,发现重大差异肯定来不及解决。应由集团各下属企业审计人员根据全集团账套资料,本着“谁先审、谁先对”的原则,自行对账,发现内往不平,及

16、时查找原因,予以解决。(5)适度掌握灵活性:对应(预)收账款、预(应)付账款科目,多项同类性质的往来,在内控可信度较高的情况下,如未有回函,以每种类型替代测试不少于10个大额样本来推断总体,只要理由充分,叙述清楚,并辅以“往来凭证检查表”,也可认定该类型的往来已全部检查。9、关于建造类审计业务问题:建造合同项目一般单项金额较大,时间横跨多个会计期间。涉及到的行业主要有:建筑安装企业、项目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港机制造和其他大型设备制造企业等。对此类建造审计业务,项目组还是采用通常的函证和替代检查等手段,对应收、预收、应付、预付、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认定,仅靠对一些当期发生额进行检查就草草收场,根本达不到审计目的,无法做出审计结论。要求:对建造合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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