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

上传人:文库****9 文档编号:153569126 上传时间:2020-12-0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2.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南海仲裁案的国际法分析作者:智赢论文网 日期:2016-9-22 8:55:34 点击:11一、引言喧闹多时的南海仲裁案终于落下帷幕,仲裁结果竟然是完全按照菲律宾单方面提诉的15条内容,用精心设计的语言伪术进行包装后推出。仲裁结果为达到推翻中国南海“九段线”合法性的目的,不惜罔顾历史事实和国际法,公然挑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建立的国际秩序体系,其结果必然会将南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我们来看一段仲裁“结果”中运用语言伪术的拙劣表述:“仲裁庭接下来审查了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并发现菲律宾的渔民,以及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渔民,长期以来保持在黄岩岛及其周围区域捕鱼的传统。因为黄岩岛在高潮时高于水面

2、,它可以产生对领海的主张,其周边海域不构成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传统渔业权利也并未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消灭。虽然仲裁庭强调其不会决定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在2012年5月之后限制菲律宾渔民接近黄岩岛的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在这段文字表述中,仲裁庭避开黄岩岛主权归属这一根本性的问题( 事实上岛屿的主权归属也不在仲裁庭调整权限内) ,对这一根本性问题所派生的主权权利问题( 即传统渔业权利)作出明显偏向菲律宾的仲裁。例如,仲裁庭对中国于2012年5月在黄

3、岩岛的维权执法行为使用清晰的法律用语裁定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而对菲律宾的违法行为则采取极为含糊其辞的表述:“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如果是公正和严肃的仲裁,类似这种语意含糊的表述是不被允许的,必须用准确和清晰的法律用语来表述,即:“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同样也是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从仲裁“结果”这种运用语言伪术为菲律宾辩护的文字表述中就可看出,南海仲裁案是多么不严谨和缺乏公正。二、南海仲裁案的来龙去脉众所诸知,南海仲裁案的主要导火线与2012年中菲双方在黄岩岛海域发生的对峙事件有关。2

4、012年4月10日,菲律宾军舰首先在黄岩岛附近水域抓扣中国渔民渔船,“中国海监75”船和“中国海监84”船为解救渔民渔船与菲方军舰对峙,菲抓捕中国渔民的企图未能得逞。中国外交部随后表示,自5月16日12时起,南海大部分海域将进入为期两个半月的休渔期,黄岩岛海域也属于此次休渔制度的控制范围,中国渔政船和海监船继续进行巡逻和执法活动。在双方海上执法船舶对峙期间,菲律宾政府扬言要到国际海洋法法庭与中国打官司。中国外交部表示,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不存在提交国际仲裁的问题。菲律宾完全清楚,以武力方式,或以诉求岛礁主权争议为由寻求国际性司法机构解决均行不通,于是采用了避开岛礁主权和海域划界等文字表述,

5、绕过中国政府申明不接受强制程序事项,将南海相关问题转换成公约相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依据公约附件七的强制仲裁程序,将本来属岛屿主权争议的黄岩岛议题引申并导向海洋法制度范畴,以求获取其在南海的最大利益。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正式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菲律宾外长称,提起仲裁案的目的是为中菲南海争端获得一个永久的解决。2月19日,中国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菲律宾不顾中国反对,仍片面推动仲裁。菲律宾认为,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同时,声称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部分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菲律宾认为中国干涉菲

6、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事实表明,中菲黄岩岛对峙首先是由菲方挑起的,其后的南海仲裁案,也是由菲律宾自导自演的。仲裁庭不对中菲黄岩岛对峙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调查,轻率地采信菲律宾单方面的诉词而作出裁决,当然是缺乏公正性和不能令人信服的。例如,南海仲裁庭作出的所谓“仲裁结果”中涉及“九段线”和“历史性权利”法律地位的裁决有如下的文字表述: 关于“历史性权利”和“九段线”,仲裁庭认为,它对当事双方涉及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权利渊源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在实体问题上,仲裁庭认为,公约对海洋区域的权利作了全面的分配,考虑了对资源的既存权利的保护,但并未将其纳入条约。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即使中国曾在某

7、种程度上对南海水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权利也已经在与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不一致的范围内归于消灭。仲裁庭同时指出,尽管历史上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航海者和渔民利用了南海的岛屿,但并无证据显示历史上中国对该水域或其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这段表述首先混淆了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即“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海洋区域的权利”之本质性区别。“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隶属于一般国际法中的领土主权范畴,而“海洋区域的权利”则隶属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主权权利范畴,两者具有不同的法源。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首先我们有必要向国际社会

8、解释清楚,南海问题的根本就是岛屿的领土主权之争,关于“U形线”或“九段线”问题,1947年中国政府绘制并公布南海诸岛位置图时,内政部与其他部会讨论的结果就是把“U形线”内定义为“领土主权范围”;换言之,“U形线”即是“领土主权归属线”,这一“领土主权归属线”是中国作为战胜国对日本侵略者进行正面清算的结果,并且是得到以美国为首的国际社会认可的。这就是历史事实,同时也是中国政府根据当年的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件)而作出的对南海诸岛领土主权范围的认定,并且也是战后同盟国为建立国际秩序体系而作出的合理安排。虽然这一“领土主权归属线”与1982年才成形的公约中关于主权权利划分的大

9、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条款有某些矛盾,但解决这些矛盾首先必须以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为前提。当然,1982年才成形的公约也有其职能和有效管辖范围,但岛屿主权之争不属于其调整的职能和有效管辖范围。菲律宾提起的仲裁,首先就犯了将主权归属的争议和主权权利( 如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 分割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的逻辑上的错误,是有意混淆国际视听。熟悉国际法的人都知道,主权具有独立和完整的属性,是不可分割的,一旦确立其归属则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而主权权利则是可分割和可商量的。这就是中国政府一贯强调“主权归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法理来源。仲裁法庭受理菲方这种似是而非的诉讼,说明该法庭一开始便掉进了菲方预

10、设的陷阱,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裁决自然是缺乏公正性的,当然也是无效的。基于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喧闹一时的南海仲裁案的裁决,实质上是对国际法和战后国际秩序体系的公然挑战。为回应菲律宾的挑战,笔者认为必须从相关国际法入手,厘清国际法中领土主权原则与海洋法制度的区别,才能将问题讲清楚。三、国际法主权原则与海洋法制度的区别此次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闹剧,试图以1982年建立的海洋法制度挑战“二战”后的国际法体系,以求达到对南海区域海洋资源重新分配之目的。而事实上这两个法律体系是有矛盾的。“二战”后建立的国际法体系强调的是领土主权原则,将它运用到海洋区域则首先必须确认岛屿的领土主权归属,由领土主权派

11、生出主权权利、拥有了主权权利才能产生主权权力即管辖权。而海洋法制度则是建基于主权权利之上的一种规则,其功能是调整海洋区域的资源分配,比如划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评估岛屿和岩礁及低潮高地的属性,规范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等等。很明显,国际法体系与海洋法制度的基础和适用范围是有很大不同的。而南海问题最主要的还是岛屿主权争议,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遵循战后的国际法体系,然后才能谈到依据海洋法制度进行海洋区域资源分配的问题。换言之,即首先要搞清楚南海岛屿的主权归属,然后才能谈到由领土主权所产生的主权权利的分割,试析如下。传统国际法有关主权的理论,最起码要从三个层面去理解,即( 一) 国家主权( 表现为独

12、立自主性) ; ( 二) 领土主权( 领有权或所有权) ;( 三) 主权权利( 或称政府主权)。这三个层面与一般国际法著作中有关“独立与属地和属人权威是国家主权的三个主要方面”的理论是相关联的。例如,奥本海国际法第三章第四节第117目独立与属地和属人权威是主权的不同方面有如下论述:“主权有不同方面。就其排斥附从任何其他权威,尤其是排斥附从另一个国家的权威而言,主权就是独立。就其在国外的行动自由而言,主权就是对外独立。就其在国内的行动自由而言,主权就是对内独立。作为国家对于国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最高权威的权力,主权就是属地权威( 即领有权或领土主权)。作为国家对于国内外本国人民行使最高权威的

13、权力,主权就是属人权威( 即统治权或政治主权)。独立与属地和属人权威是国家主权的三个主要方面。”至于“海洋区域的权利”(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 与传统国际法规范的领土主权及其所派生的主权权利意涵不同。例如,1953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就大陆架问题曾通过一项公约草案,确立一个原则,即海岸国允许为开发资源之目的在大陆架行使主权,但不得影响其上面之海洋及上空的法律地位。这一原则后为1958年海洋法会议所接受,并正式签订大陆架公约。该公约第二条有“海岸国有行使发掘大陆架与利用其天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三条又规定:“海岸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面水域之属公海,以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以上条

14、文明确规定,海岸国的主权仅及于大陆架的天然资源,至于上面水域及水域上空的主权则属公海( 国际社会)。因此,国际法学者认为它只是一种“有限的主权”,故避免用“主权”一词,而称“主权权利”。故日后的所有海洋法公约所规范的都属这种“主权权利”而不涉及领土主权。它与传统国际法所规范的属地权威即“领有权或领土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范畴。中国对“九段线”内的岛屿的“领有权或领土主权”是由传统国际法中的属地权威规范的,而菲律宾的“海洋资源的权利”则属于由大陆架公约或专属经济区制度所派生的一种主权权利。严格说来,中国在“九段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是由属地权威派生的一种“历史性权威”,它与海洋法制度规范的“主权

15、权利”具有不同的性质。四、习惯法优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中国主张的“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也属于一种主权权利,但它是由中国拥有的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所派生; 而菲律宾所主张的主权权利( 即“海洋区域的权利”)则是由菲律宾本土的领土主权所从出。况且,两者的法律依据和历史渊源也完全不同; 前者渊源于国际法中的习惯法,后者出自新建立的海洋法制度。而且,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获得早于海洋法制度的建立,基于国际法实践中形成的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则,自然也不能根据在其后产生的海洋法制度的条文和规则来加以更改和作出判断。尽管两者所主张的主权权利从公约的角度来看确实存在某些矛盾,但决不能以后者否定前

16、者。换言之,不能以海洋法的公约否定国际法中的习惯法; 更何况“法律不溯既往”早已成为习惯法并获得国际社会公认,根据一般国际法,当公约与习惯法发生抵触时,习惯法将优于公约。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习惯是国际法以及一般法律的最古老和原始的渊源。因此,虽然国际法必须首先考虑对当事各方有拘束力的任何可适用的条约规定,但在发生疑问时,条约要以国际习惯法为背景加以解释,而且国际法在它包含有一项强制法规则而条约却与之相抵触的范围内就将优于条约。这说明为什么国际法院( 它最经常是为了解释条约的目的而被请求行使管辖权的) 主要是依靠国际习惯法的发展,并且转而对国际习惯法的发展作出重大的贡献。”这是对习惯法优于公约,也即是“历史性权利”优于“海洋区域的权利”的最好说明。此次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及为其专门设立的临时仲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