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PPT课件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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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解读,主要内容,条例修改的背景及依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现状建设项目验收相关要求,修改的背景,老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1998年11月29日颁布施行的,实施近二十年。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现行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一是有关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修改的背景,老的建设

2、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1998年11月29日颁布施行的,实施近二十年。随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现行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一是有关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修改的主要依据,一是上位法。2016年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钩,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3、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2014年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上述这些上位法中已经修改的内容,是本次条例修改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是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14年12月,国办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将环评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

4、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这些“放管服”改革系列要求,是本次条例修改又一重要依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 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环评审批要求; 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 五、取消“试生产期间要求”; 六、进一步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七、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八、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取消环评单位资质管理),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5、 删除前: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修改后: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删去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制度 3)删去第二十九条“吊销资格证书”条款 但是环评法对资质仍然是有要求的(第十九、二十条),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二、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修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修改后:建设单位

6、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三、增加“不予审批情形”条款),明确了五种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类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

7、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确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四、明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法律地位),增加第九条第三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五、取消

8、“试生产期间要求”条款),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修改前: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六、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明确 “未批先建”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处“20万元以上100

9、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以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七、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针对环保部门,新增了环境保护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并公布。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

10、定。 针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八、其他修改内容),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 取消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减少审批事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并没有明确环境监理地位,没有提到建设项目需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同时,也没有明确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的要求。,现状建设项目验收相关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建

11、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环保验收技术规范,重大变动界定的相关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11月20日环境保护部以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1月26日江苏省环保厅以苏环办201834号发布了

12、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环保部门负责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自主环保验收与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并联进行,不互为前置; 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或环境保护部门验收的重点是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变动、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总量削减方案落实等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或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建设单位写入验收报告,环保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执法监管予以核查。,重大变动界定的相关文件,水电等九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201552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中对不在水电等九个行业的其他工业类、生态类建设项目给出

13、了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环评20186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验收推荐程序与方法 验收监测方案与验收监测报告编制要求 验收意见编制要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相关说明,环保验收技术规范,共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22个,具体到环保部网站下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794-201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HJ 792-201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粘胶纤维HJ 791-201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涤纶HJ 79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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