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BOT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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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文单位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文 号号:深府2008155 号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8- 7- 12 执行日期执行日期:2008- 7- 1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深圳市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行业 BOT 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 保障公众利益和污 水处理行业 BOT 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2、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污水处理厂 BOT(建设- 运营- 移交)项目(以下简称污水处 理厂 BOT 项目),是指中标人或中标人组建的项目公司(以下统称为经营者)与政府签订 特许经营协议, 经营者在协议期内对污水处理项目进行融资建设, 拥有运营和维护该设施的 权益及合法经营权,取得合理的投资回报和利润;协议期满,经营者将运营良好的项目及由 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附着物、建(构)筑物、设施及设备等资产完整无偿地移交给政府或 政府指定的接收机构。 第三条 深圳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以下涉及的市政府部门均用标准简称)是 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

3、(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职能 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合法的特许经营权,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收益并承 担相应风险。经营过程中应当优先保证公共设施不受损害,确保提供持续、安全、方便、优 质、高效、公平和费用合理的服务,不得侵害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众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对侵害公共设施及公 众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 市水务局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公众参与机制, 保障 公众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七条 市水务局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 用基础

4、设施跨区域共享共用,实现资源共享。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的申报、立项以及审批 程序遵从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 市政府授权市水务局为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Pro trial version 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立项至初步设计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 市水务局 应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定经营者, 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将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通过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的形式 授予经营者。 第十条

5、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特定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制定特许经营授权实施方案, 并就 授权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举行公开听证。 授权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特许经营权的授权方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四)经营收益及投资回报情况测算; (五)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六)市水务局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经选定的经营者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有关招标文件与市水务 局签订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否则市水务局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宣布招标结果 作废。若双方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了 BOT 项目特

6、许经营协议,市水务局应当自签订特 许经营协议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颁发授权书。 第十二条 双方签订的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 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术语定义;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建设; (四)项目运营与维护; (五)项目设施的移交; (六)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和转让; (九)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授权书是经营者从事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业务的证明, 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Pr

7、o trial version (一)授权人、被授权人; (二)特许经营权的内容、区域、期限; (三)经营者的主要义务与责任; (四)特许经营权的撤销;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特许经营期, 根据该项目的投资收益测算及经营者运营 收益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 BOT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 经市政府批准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 的,市水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新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 具体形式应根据已经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 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 届满 6 个月前完成。 第三章 BOT 项

8、目管理组织 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在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市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的建设布局及实施方案; (二)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组织全市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的建设投资计划及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年度财务计 划编制及申报; (四)指导协调已开展的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经营及管理; (五)协助市环保局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和水质进行计量及监测; (六)定期测定及报告污水进水量和净化出水量; (七)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九)配合市规划局编制全市中长期污水处理

9、设施建设及用地规划。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审批程序, 按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能分工进行, 市政府相 关部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局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全市污水处理厂 BOT 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概算并配合市水务局组织项目招投标等工作; (二)市规划局会同市水务局编制全市中长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其用地规划; (三)市国土房产局将污水处理厂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四)市环保局进行污水处理水质及水量的核定及出具相关意见;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Pro trial version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水务

10、局的核定和支付意见,向经营者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六)市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工商局(物价局)参与 BOT 项目相关招 投标工作。 第四章 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须为满足以下条件的潜在投标法人实体或其组成的联合体: (一)具有雄厚的投融资能力; (二)具有丰富的污水处理项目投资建设经验、先进的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运行经验以及 良好的企业声誉; (三)其他条件。 具体规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九条 投标人或联合体中一家企业须拥有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 营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投标人须为该项目准备足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具体规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在招标

11、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 项目招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招标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文件、程序、评标办法、 专家选定方案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 监察局、 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等单位 共同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撰写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提 高投资效益,不可有倾向性和排他性,避免恶性竞争。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 会审,会审通过后方可发出招标公告。 会审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至少应当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投标人资质要求; (三)技术要

12、求条件; (四)商务条款; (五)本 BOT 项目的协议条款。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Pro trial version 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行政划拨给市水务局,在特许经营期内,市 水务局交由经营者无偿使用, 土地用途不得任意更改。 由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附着物、 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所有权)属于市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由市政 府无偿给经营者使用,期满后再由经营者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招投标确定经营者后,有关报建手续可由经营者以自身名义直接 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

13、者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其余资金可以 由经营者通过向银行借贷等融资方式筹措。 第二十八条 经市水务局同意,经营者方可将本项目运营期限内的收益权向为本项目融 资的债权人提供权益担保。 第二十九条 特许经营项目自开始商业运营三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满三年后,在保 证污水处理厂正常持续运营的情况下, 经市水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 经营者可部分或 者全部转让其公司股权。 第三十条 经营着享有依法独立经营管理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 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取收益: (一)对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和相关产品收费; (二)特许经

14、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授权书的规定和 BOT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并接受市水务局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超越授权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未经市政府批准, 不得以转让或者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理特许经营权。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将五年经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及企业名称、 地址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等信息及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特许经营权的优势地位,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 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污水处理设

15、施的功能和用途。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允许政府其他部门或其他经营者按照规划要求连接其投资建设 或者经营管理的公用设施。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因建设和维护公用设施需进入某些土地和建(构)筑物时,应当事 先与权利人协商,有关权利人应当提供方便,市水务局应当提供协助支持。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Pro trial version 第三十九条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以及场站设置和管线建设、改造等应当 服从市规划部门的总体安排,并遵守相关河渠、道路、绿化、通讯、管网等公共设施相关管 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紧急情况需要抢修时,经营者可以先实施抢修,同时告知有 关部门,并补办有关手续,同时必须维护其他设施的安全。 第四十条 经营者应当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确保不间断提供 约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在每月最后一周向市水务局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对各项公用设施的图纸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 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市水务局相关系统连接,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公用设施或者指令经营者承担公益服 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市政府应当给予经营者合理补偿。 第四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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