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访条例(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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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贵州省信访条例中国信访制度出现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作为公民下情上传、表达民愿、参与政治和维护权益的特殊救济手段。下文是贵州省信访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信访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依法由有关国

2、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向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述、控告、检举。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的信访请求。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按程序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3、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国家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所需信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七条信访人依法

4、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请求:(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

5、要求。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三)对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要求受理或者办理机关告知其所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或者听证;(六)对其控告、检举的有关事宜要求保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

6、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请求。第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记录。第十四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多人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

7、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事先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第十五条 信访人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或者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不宜采用走访形式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其近亲属提出信访请求。相关工作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和办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助本机关领导人员做好接访和约访工作;(二)承办本级、上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并按照要求及时回复、报告办理

8、结果;(三)向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四)调查、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二)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研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三)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制度;(四)重要信访事项督

9、查督办制度;(五)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以及排查调处制度;(六)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七)其他信访工作制度。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电话;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请求、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

10、及时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国家机关出具的有关信访凭证到当地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信访请求的办理情况。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热心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工作中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处置紧急事项。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不得粗暴对待和歧视信访人;(二)

11、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姓名及控告、检举的内容,不得泄露、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信访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五)对信访人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以及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2、。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本人或者信访人提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第二十四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并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第四章信访请求的受理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请求:(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

13、职、渎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七)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请求:(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

14、府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的请求;(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申诉;(六)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申诉;(七)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申诉;(八)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申诉;(九)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

15、的申请;(十)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级分别受理下列信访请求:(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控告、申诉;(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赔偿请求;(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请求:(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三)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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