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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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法学 Economic Law 主讲人:刘 勇 博士 副教授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2,3,引子:奈特与庇古的分歧,关于经济法的含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的法律地位等关键问题在法学界的争议很大。 我们的话题可以从奈特(F. H. Knight)在1924年批评庇古(A. C. Pigou)1920年的社会成本分析开始。奈特之观点是后来1960年代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科斯定理源于此)的前身。 分析社会成本,庇古提出了公路使用的例子。两条公路,一好一坏,都是从甲市通到乙市去。好路平坦但狭窄,坏路残破但宽阔。驾车的人争走好路,互相挤迫,导致堵塞。坏路宽阔车少,永远没有堵塞的情况。好

2、路与坏路的行车时间因而相同。庇古的认为,好路堵塞,车辆互相损害,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有了分离,如果政府强行征收好路的使用税,把部分车辆赶到坏路那边走,那么转用坏路的因为没有堵塞,没有损失;付税用好路的因为有车辆少了之利,也没有损失。政府赚了税收,可做些对社会有贡献的事。,4,引子:奈特与庇古的分歧,奈特认为庇古的逻辑没有错,但指出好路堵塞是因为该路不是私人产业。他指出如果好路是私产,路主会收使用费,跟政府抽的理想税有完全一样的效果。这批评重要:好路堵塞,导致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分离,无效率,可不是因为市场失败,而是因为好路不是私产,没有市场。 庇古没有回应奈特,只是在他的名著再版时把公路的例子删除

3、。这可能把产权经济学的发展推迟了三十多年(张五常)。,5,思考: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美国、中 国救市政策,美国: 首先,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管。 其次,建立对金融市场的全方位监管。 第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 第四,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政策工具,以避免政府为是否应救助困难企业或让其破产而左右为难。 第五,建立国际监管标准,促进国际合作。,6,思考: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美国、中 国救市政策,中国: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中国政府及时调整宏观经济政策方向,扩大投资保增长,扩大消费保民生,扩大就业保稳定,实施应对危机的一揽子计划。 一是扩大内需。增加财政支出带动

4、社会投资,计划两年增加投资4万亿元,相当于去年GDP的14。结构性减税约5500亿元,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工业品下乡给予财政补助。 二是稳定金融。连续五次下调利率,共释放流动性8000亿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三是振兴产业。制定汽车、钢铁等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支持发展新能源、环保等新兴产业。,7,思考: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美国、中 国救市政策,四是技术创新。重点是核心电子器件、核能开发利用、高档数控机床等16个领域。 五是加快改革。今后三年各级政府拟投入8500亿元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加快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 六是保障民生。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

5、,大幅度提高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在应对危机中,民生保障和医疗教育等社会投资财政支出的524。,8,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概念是经济法原理的源头和核心,经济法原理的其他部分,例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等等,都是从经济法的概念展开的。因此,我们在探究经济法的概念,试图给予其一个最能反映经济法本质和内在联系的、科学的、确切的定义时,就不得不追溯经济法概念的最初使用和最初含义以及它们的变化和发展历程。 大众语言:经济的法 专业语言:部门法 ,9,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早期使用 最早使用“经济法”一词的是法国的摩莱里(M

6、orelly),继之较著名的人物有泰德萨米和蒲鲁东,但他们所述的“经济法”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1775年1月,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出版的自然法典中(第四篇第二部分“分配法或经济法”)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 1843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泰德萨米(Dezamy,18031850)出版了公有法典一书(第三章“分配法或经济法”) ,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观点。,10,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1865年,法国无政府主义的著名代表人物蒲鲁东(Proudhon)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蒲鲁东对经济法的理解,与他的前辈相比,更接近于现代经

7、济法的含义。,11,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中首次使用了与国家经济立法相联系的经济法的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但还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 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Hedmen)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并把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从而从较深的层次上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12,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和著作面世 一战爆发后,德国魏玛共和国议会为适应战争需要,加强对重要物资的控制,颁布了大量的法规。1914年8月帝国议会通过14项战争经

8、济法规,如授权法,授权参议院在战争期间可“发布对于防止经济损害所必要的措施”,继之又颁布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战后,德国立法机构又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产业统治法和卡特尔法,例如煤炭经济法(1919)、钾盐经济法(1919)和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 (1923)等。,13,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其中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是德国、也是世界上第一批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 上述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立法上突破了西方国家历来奉行的自由主义经济的自由放任原则,确认政府权力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和操纵,以图妥善地把实施社会化政策与保护私有财产制度、契约自由原则结

9、合起来,达到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14,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自1922年起,德国法学界掀起对经济法研究的浪潮,先后有不少以经济法为研究课题的专著和教材面世。较有影响的主要有鲁姆夫的经济法概念,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哥特史密斯的帝国经济法,阿努斯鲍姆的德国新经济法等,通过对经济法概念和理论体系的较为广泛、深入的研究,极大地推动了经济法学的形成。 1924年以后,德国学者的经济法学研究成果陆续被介绍至苏联、日本及其他国家,从而推动经济法学这一新兴学科在世界范围内流传和发展。1964年捷克斯洛伐颁布了经济法典。,15,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 经济法学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通说认为,经济法学产生于第

10、一次世界大战后的20世纪20年代(19291933经济大危机)。在德国、日本、苏联、美国等,发表和出版了许多经济法论著,提出了一此有影响的经济法理论,逐步产生了经济法学。然而国外有哪些经济法学说(有人甚至认为有二十来种经济法学说),还有争论。 在中国,经济法学是在1979年后产生的。但我国对经济法的研究无论在广度和深度方面,均走到了世界的前列。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进程,16,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中,先后形成了多种经济法理论。以1992年党的十四大作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为分界线,分为两个阶段。 1992年前主要有六种经济法理论:1.纵横经济法论。2.纵向经济法论。3.综合经济法论。4.

11、学科经济法论。5.管理-协作经济法论。6.经营管理经济法论。,17,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1992年后主要有五种经济法理论: 1.国家协调经济法论(国家协调论)。该理论认 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 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杨紫烜、徐杰) 2.国家干预经济法论(国家干预论)。该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李昌麒),18,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3.国家调节经济法论(国家调节论)。该理论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

12、节社会经济过 程 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 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漆多俊) 4.经济管理经济法论(社会公共性论)。该理论 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 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部门 法。(马洪),19,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5.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管理协作论)。 该理论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和市场运行关系的统一体系。它是法的一个部门。 (刘文华),20,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第三节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

13、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的含义。 1.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干预”,是指政府主要运用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过问、介入、调控、干涉、制止等,其目的是为了使经济的运行符合市场客观规律的要求,保障经济的健康、高速、有序发展。 “协调”,是指政府主要运用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进行调节,“使”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各类因素“配合得当”,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达到平衡和最优化。,21,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 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

14、称经济规制关系。所谓规制,是指政府为了实现某种公共政策的目的,依据一定的规则对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的 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所谓社会公共性,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从而划清了经济法与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和以政府为本位的行政法的界限。,22,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案例199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 案情面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

15、为了应对国际投机“大鳄”索罗斯的市场炒作,于1998年8月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1998年9月5日,为了进一步巩固香港的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投机者操纵市场使银行同业市场和利率出现动荡的机会,香港金管局推出了7项技术性措施,这7项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23,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条措施的实施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香港特区财政司司长曾荫权表示,特区政

16、府将继续坚守自由经济的政策,并且不会在香港实施外汇管制。曾荫权还表示,财政司的30项措施和金管局的7项措施相互配合,以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的操控能力。 (详见中国证券报1998-09-07载“坚决维护联系汇率 ,香港金管局推出七项措施。”1998-09-08载“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推出三十条措施。”,24,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分析本案例中,香港特区政府一方面动用近千亿港元直接参与市场操纵,另一方面通过推出金融管理措施对香港经济实行宏观管理和调控,表明现代经济生活中,国家(政府)对经济关系的直接干预、管理和参与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普遍现象。 在1998年连续两次出台具体的经济措施干预金融市场,是经济法调整国家(政府)干预经济关系的体现。国家(政府)干预经济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能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25,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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