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现状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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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现状及发展趋势摘要:文章分析了我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回顾我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发展历程,同时与国外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对比,提出应对的对策,并指出了我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未来的发展趋势。关键词:药物不良反应,ADR监测体系,救济制度ABSTRACT: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our country adverse drug reaction monitoring system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ence question, reviewing the adverse dru

2、g reaction monitoring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the adverse drug reactions with foreign monitoring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contrast, and pointed out the adverse drug reaction monitoring system the future trend of development. KEY WORDS: Adverse drug reactions ,ADR

3、 monitoring system,Relief system 我国为拥有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大国,随着新药品种的日益增多,人均用药率、群体用药频度和数量的不断上升,药品不良反应也将日益突出与严峻。而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起步较晚,目前存在不少问题,与国外相比,我们还有相当大的差距,需要切实有效的对策来指导它的发展。1.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发展现状1.1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1.2回顾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发展历程1.2.1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84年颁布

4、的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已列入了上市后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条例,但由于缺少配套实施的法规,使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ADR监测工作一直处于有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1999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对ADR监测工作的报告单位、报告围、报告程序、报告时限等容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办法的颁布结束了多年以来ADR监测工作无章可循的局面,有力地促进了ADR监测工作的快速发展。200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第71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标志着我国的ADR监测工作正式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1.2.2全国AD

5、R监测技术体系初步形成自1989年1999年的10年间,、天津、等10个省、市成立了ADR监测中心,但ADR监测工作在全国的大部分地区还是空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以来,加大了ADR监测工作的力度,各级药监部门和监测机构共同致力于ADR监测体系的建设工作。至2002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ADR监测中心已全部成立,标志着我国ADR监测技术体系初步形成。在加紧省级中心建设的同时,部分省的地(市)级ADR监测机构也在建设中。至2003年底,全国21个省级中心建立了下一级ADR监测机构。这样加上解放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我国共成立了32个ADR监测分中心。1.2.3信息分析、反馈机制初步

6、建立国家ADR监测中心对所有ADR病例报告进行分析,并对病例数据库定期进行集中评价。针对一些严重的或因果关系不明的ADR事件,及时组织进行药物流行病学调研。同时,不定期发布ADR信息通报,至2003年12月24日,已经发布通报5期。这些通报的发布,对公众合理应用药品,保障用药安全,将起到警示和指导作用,可有效维护公众用药安全,在社会各界产生了广泛影响。1.2.4 ADR信息监测网络全面开通自2001年国家ADR监测网络正式开通,我国ADR监测即开始实施监测网络的实时报告与信息传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国家ADR监测中心经过近3年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与运行磨合,第1、第2期工程

7、现已全部完成,并于2004年正式开始实行因特网上报ADR报表。该网络系统的开通,彻底改变了我国以往单一的手工填表、人工报告ADR病例传统管理方式。1.3我国ADR监测工作存在的问题1.3.1监测工作不够普及我国ADR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尚处于初级阶段,监测工作还不够普及,还存在报告质量参差不齐,漏报率较高,甚至零报告等问题。1.3.2配套法规不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虽已颁布,但某些相关法律法规与之不协调。例如,在199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中,上午ADR的相关规定。另外,也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奖惩办法”、“赔偿规定”等与之相配套的法规。1.3

8、.3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没有让人们充分认识ADR的危害及ADR监测的必要性,医药工作者没有意识到上报ADR病例是自己的职业义务;另一方面没有使人们正确认识ADR的含义,致使ADR与医疗事故及药品质量问题联系在一起,造成医务人员及药品生产企业不愿报告ADR病例。1.3.4培训力度不够大多数医务工作者不能正确识别ADR,不清楚应该报告什么,没有形成一支合格的覆盖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ADR监测队伍。1.3.5中药的ADR监测工作有待加强中药的应用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长期以来人们对中药的ADR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习惯上认为中药ADR少,甚至没有。另外,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如成分复杂、多为复方用药、处

9、方因人而异等,增加了开展中药ADR的监测难度。更重要的是,中药的生产厂家害怕ADR的报告影响其药品的销路,故不愿及时报告,更不愿投入资金和精力开展ADR的研究和监测,加之中药没有国外ADR资料可供借鉴。由此种种,造成目前对中药ADR谱的认识远远落后于西药。2.国外一些国家和组织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概况2.1美国2.1.1管理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系统地承办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整个FDA的机构设置是一种事业部制的模式,包括2个办公室和6个中心。该机构职责是确保食品、任用药物、兽药、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包括电子医疗产品的安全。对所监督的产品,一经发现

10、任何不符合法规的情况,FDA即给予纠正,把一切不安全的和非法的产品从市场撤除。2.1.2病例报告的上报与处理对于医务人员、消费者和患者在获知药品不良事件后,可直接向FDA报告,也可向生产企业报告。这两种来源的报告,分别由药品安全性办公室下设的不同部门进行处理、成像、录入,加以编码后,由QC进行复核,进入FDA的AERS软件数据库,再由上市药品综合员、CDER医药官员、自由信息员三方进行汇总,最终产生药品安全性信号,发布信息,为药品监督提供参考。2.2澳大利亚2.2.1管理机构澳大利亚最权威的药品安全组织TGA下设“药品不良反应处(ADRS)”,具体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的收集、分析、整理与评

11、价。在接到ADR报告后,该处经分析、评价并与TGA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协商,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该处的职责主要是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处理,根据来电来函等多种形式,收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并根据收集资料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研究;向卫生部提交采取某项控制药品不良反应的措施及建议或报告;向WHO药物监测中心呈报有关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2.2.2病例报告体系在澳大利亚对于上市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不强制要求上报,虽然TGA制定了一系列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上报指南,只是要求药品负责人本着与政府合作的精神,对所获知的不良事件或不良反应按要求上报。澳大利亚药品不良反应处为上报临床不良反应报告提供了一种固定格式。

12、此格式以“蓝卡”表格形式体现,并且在分发到澳大利亚医疗卫生人员手中之前,已先行支付邮费。“蓝卡”报告表可以直接从药品不良反应处获得,上报人可复印使用,也可依据此报告表为模板自行设计表格,填写并向TGA上报。当TGA要求时,上报者应该提供进一步的患者病例资料及实验室数据。除了紧急报告,其它均可通过邮寄而不必传真上报。2.3国际药品监察合作中心(UMC)1970年,世界卫生大会设立永久性的WHO药品监测合作中心,现名“WHO国际药品监督合作中心”,地点设在瑞典的乌普萨拉,主要负责汇总各成员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并将其分类,将汇总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反馈给各成员国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该中心定期

13、出版WHO药物不良反应通讯,负责组织对重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药物流行病学的调查研究工作,同时负责召开一年一度的成员国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代表会议,总结当年工作、讨论和决定来年的协作等问题。3.我国与国外的药品不良监测体系的比较及差距3.1报告原则多数国家对卫生专业人员主要采用自愿报告方式,也有一些国家则采用强制性报告的方式,如法国、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瑞典、挪威、葡萄牙、匈牙利,规定医师必须报告所发现的可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病例。多数国家对制药企业要求强制性报告,一般对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要求限时快速报告,对一般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要求定期汇总报告。美国、日本和欧盟规定,向政府报告所发现的药

14、品不良反应是制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我国实行药品不良反应自愿报告制度,ADR报告逐级、定期报告。3.2救济制度英国等福利国家负责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的救济;美国有发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可以通过民事权利来保护;日本颁布了专门的法规,由药品生产、经营及进口企业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药品不良反映基金,用于受害者的救济、不良反应监测和研究事业的发展,德国则采取责任保险制度。而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保险制度。4.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对策4.1提高药师药学服务工作质量我国各级药品不良反应中心收到ADR病例报告偏少,一方面是病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

15、与医院药师工作能力和水平较低有关。另外在医院发生的ADR不能及时上报,其中由于医生违反药物使用规定引发医疗事故怀有忧虑而使正常的ADR监测不能及时上报也是ADR病例报告偏少的重要原因。药物滥用导致药源性病例不断增多,因此,提供药学关怀服务可以早期干预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是医院药师的一种重要社会责任。4.2加强药师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中的作用药师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呈报中处于重要地位。药师可以使患者对所用的药品有更深刻的了解,使医患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改善。确有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师可以联合医生和护士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将患者损失减少到最低。5.我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发展趋势5.1省级ADR监测

16、机构建立模式的发展趋势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是省级ADR监测机构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有一半以上的省已经采取了独立设置省ADR监测中心的模式。该种模式具有独立的人事、管理和财务,自主性强,能够根据ADR监测工作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制定自身的工作目标,有利于监测工作的开展。但同时,现有的独立设置模式也有多种类型,在当前阶段下,要有效地开展工作,该种模式下还需要配套措施的完善。5.2省级以下ADR监测机构设置的发展趋势2002年之前,全国所有省份基本没有成立省以下监测机构,工作主要依靠省中心在全省围宣传培训、各单位自愿报告为主。近年来,我国监测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信息收集数量大幅度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了“点线面相结合,最大程度广覆盖”的要求,各省市在完善监测网络方面都进行了积极探索。截至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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