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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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责任清单表表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年检工作;监督管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负责查处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三)负责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和褒扬工作;承担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评定工作;负责全区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金标准和军人死亡抚恤金的落实工作。(四)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复员

2、干部、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五)负责全区救灾工作,拟订救灾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实和上报灾情;负责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监督管理救灾款物;负责指导救灾捐赠。(六)负责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的落实;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老龄、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群体权益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七)负责全区基层政权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居委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

3、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八)负责全区收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行为,指导街道做好婚姻和殡葬工作。(九)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的报批工作;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及地名的命名、更名的报批工作;负责我区与毗邻区(县)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查工作;组织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十)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按管理权限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和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社会福利企业。(十一)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

4、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二)承办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表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5、: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2-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2-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

7、机关负责人决定”。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8、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6-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

9、在7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6-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6-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

10、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6-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6-6.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

11、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7.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收缴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28-86

12、633643表2-2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实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成都市青羊区民政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13、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14、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2-1.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2-2.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

15、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也可以自行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办案人员应当将案卷交登记管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后,由办案人员将案卷及审核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其他权利”。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决定对社会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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