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法第六章讲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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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及发展课程导入:“以下大学生行为合法吗?”某大学生甲,在宿舍丢失现金500元,因怀疑是宿舍同学所偷,于是心想:别人偷我的,我也偷别人的,反正这笔钱要想办法弄回来。于是趁宿舍另一同学抽屉没锁之机,盗取500元,结果被发现。某大学一男生宿舍擒获一名小偷,为解心头之恨,同学们你一拳,我一脚,对着小偷一阵猛打,致使小偷上医院治伤花去医药费共计1000多元,小偷为此告到法院,要求打人的学生赔偿损失。大学生杨某借了600元钱给老乡田某,说好了一个月后归还,但田某到期后不仅不还钱,还多次找借口推托。杨某十分气愤,于是径直到其宿舍将他的电脑搬走,说是抵债。感

2、悟:大学生应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实现中国法治梦,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参与和推动,大学生应在法律常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宪法法律和法治理论,提升法律素质。一、法律的词源与含义古代的法字是“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廌”(音zhi),据说是一种独角神兽,又叫獬豸,性中正,辨是非,在审判时被触者即被认为败诉或有罪,所以“击之,从去”。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这样解析:“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此兽羊非羊,似牛非牛,似鹿非鹿,也有人说它同麒麟相象。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

3、,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去”是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一说判决把罪人从所在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一说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说文解字这一解释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在商周时代,法和刑是通用的;第二,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水”不但有平整正直的意思,而且有“裁判”的功能性的含义,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飘去,有驱逐的意思;第三,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如夏朝之禹刑、商朝之汤刑、周朝之

4、吕刑,春秋战国时期有刑书、刑鼎、竹刑。魏相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这里的刑,出于井田,含有模范、秩序之意。因此,以刑释法,表明模范遵守法律(秩序)。刑,又指刑罚。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在秦汉时期,改“法”为“律”,二字已同义。据我国尔雅释诂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语义。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解释为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唐律疏议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律” 。把“法”和

5、“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除了上述几字与法字有关外,古代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也有约束和规制的含义,与法有一定的联系。在现代汉语中,法、法律两词基本上可以互换,但随着语境的不同,也存在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法是指所有与规制和约束有关的现象和规则,既包扩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实定法,又包括自然法意义上的理想之法、应然之法,甚至,团体组织中的规则也可以被称为法,如党纪、行纪,厂规、帮规,甚至还有民间所称的“家法”等。狭义的法,是与法律相对照的,专指自然法,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

6、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等等,甚至也包括由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例、法理等。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在我国法学辞书中或一些法学著述中,通常又把广义的“法律”称之为“法”,而将狭义的“法律”仍称为“法律”。在大部分印欧语系语言中,一般都有两套不同的词汇来表达 “法律”的含义。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

7、t 和gesetz,意大利语的diritto和lgeeg,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就分别对应着“法”和“法律”的含义。在英语中,就没有这样明确的两套词汇,与“法”和“法律”有关的词汇包括law、norm、rule、act等词,其中law最为常用。Law既可作广义解,也可作狭义解,即兼有汉语中“法”和“法律”的含义,一般来说,可用“a law”表达较为具体、特指的“法律”的含义,用“the law ”表达较为抽象、宽泛的“法”的含义。当“law”作形容词使用时,与“legal”的含义相同,不过,“legal”还有“合法的”、“法律许可的”、“法不禁止的”等含义。 Jurisprude

8、nce是一个拉丁词汇,在英美语言中,当用“law”不太合适的地方,也有用Jurisprudence来表示的,但是,其最核心的含义是指法学、法理学和法哲学。这个词早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就已经出现,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根据我国法学界通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二、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法律的本质 1、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 2、由特定社会的物质条件所决定的。 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社会

9、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三、法律的产生与发展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是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奴隶制法律(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礼入刑)的特征:1、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2、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3、刑罚方式极其残酷;4、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封建制法律(例“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的特征:1、确立农民阶级对封建地主阶级的人身依附;2、实行封建等级制度;3、维护专制皇权;4、刑罚严酷、野蛮。资本主义法律的特征: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契约自由 ;3、法律面前人人平

10、等;4、人权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法律,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和价值追求。【小结】1. 法律的词源与含义2. 法律的本质与特征3. 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小憩】播放音乐让同学们稍事休息。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一、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1、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2、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3、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4、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5、动态、开放

11、、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社会主义法律除了具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首要作用)(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指引(2)禁止性规范禁止性指引(3)义务性规范义务性指引2、预测作用3、评价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1)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2)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3)对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1、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2、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3、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4、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法

12、律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法律的制定国家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1、法律制定(立法)法律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我国的立法权限比较内容法的表现形式制定或决定机关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宪法全国人大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全国范围内(特别行政区有特殊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的效力次于宪法同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各部、委等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

13、行政法规同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同上(有作变通规定之权) 仅在民族自治地方适用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不得违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地位特殊) 特别行政区内适用 军事法规和规章 中央军委及各总部、军兵种、军区 军事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也有特殊性),军事规章的效力低于军事法规 武装力量内部适用 国际

14、条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次于宪法 全国范围(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议案表决法律议案公布法律2、法律执行(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称为行政执法。 3、法律适用(司法)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的活动。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4、法律遵守(守法)法律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守法不仅包含履行义务,还包含正确行使权利。 【布置作业】:请结合自己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讲讲自己是如何去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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