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罚没依据] 广西土地罚没款政策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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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罚没依据 广西土地罚没款政策文件依据 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罚没依据梳理 申请单位(公章): 序号 罚没范围 罚没项目 罚没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01 餐饮服务活动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 _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02 餐饮服务活动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

2、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

3、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 _食品安全法第

4、八十五条 03 餐饮服务活动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 _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5、04 餐饮服务活动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6、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 _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05 餐饮服务活动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 _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06 餐饮服务活动 (一)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

7、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 _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07 餐饮服务活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 _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08 餐饮服务活动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 _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8、09 餐饮服务活动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 _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10 餐饮服务活动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

9、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 _卫生部 令第 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1 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第十条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10、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 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 _、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 第二款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

11、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

12、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 _卫生部 令第 71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2 餐饮服务活动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食品药品监督

13、管理部门发现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 _卫生部 令第 70号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3 餐饮服务活动 申请人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 _卫生部 令第 70号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4 餐饮服务活动 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14、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的。 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不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 _卫生部 令第 70号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5 化妆品生产经营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1989年9月26日 _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 令第 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 16 化妆品生产经营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

15、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989年9月26日 _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 令第 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 17 化妆品生产经营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1989年9月26日 _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 令第 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18 化妆品生产经营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1989年9月26日 _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 令第 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19 化妆品生产经营 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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