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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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制止新债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县中小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规范资金核算,提

2、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 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如学费、择校费、其他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承包经营收入、房屋资产出租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

3、单位预算; 收取的非税收入(如学费、择校费、学生住宿费、商店、食堂租赁费、小学收取的幼儿经费等)必须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学校收取各种代办费用,应及时上交财政专户(暂存户)管理,并纳入学校经费帐户统一核算。学校的各项收费均不得截留或隐瞒。 第六条 拨入专款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具有特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的资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同时实行专项资金项目责任制,定期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学校后勤服务项目租赁或经营收入,零星杂项收入等,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学校要积极利用本单位闲置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以

4、取得收入。 第八条 学校面向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应严格按照收费文件标准,除出具收费票据外,还应填分班级填写收费情况统计表,并经班主任和学校领导核实签字后,随收费票据报财务人员记帐(见附表一)。 第九条 中小学收取的各项经费,各学校会计收到后要及时上缴财政,经费返还后应合理安排学校经费使用,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应分清性质和类型,正确列支和归集。专项支出要与拨入专款相配比,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第

5、十二条 单位支出按下列口径办理:(1)对于发给个人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以财政局审核后的工资表列收列支。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按考核和分配办法,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提供相关人员银行帐号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开据支付令,到相关银行直接支付。(2)购笔、纸、本簿等办公用品,实现学校申报,由县教育局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要求集中采购,学校要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建立按需领用制度,建立低值易耗品台帐。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3)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计算提取。(4)购入固定资产,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进行报批

6、采购和付款,学校经验收后通过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支付货款,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5)助学金由学校按学生人数、定额标准、助学奖励政策计算发放。(6)招待费、交通费、差旅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7)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1)在职在编公办教职工、聘用教师、等人员工资经人事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局统一发放。对在编不在职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扣发或停发工资,不得将扣发或停发的工资转移到帐外,否则作为转移财政资金和私设*库处理。(2)严格控制发放奖金、福利、补助。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停止自行发放各类津贴

7、补贴、奖金福利、有价证券或实物等; 非义务教育学校在绩效工资改革方案出*,凡发放奖金和补助的要报财政局和教育局批准,上报时要有资金,不得举债发奖金和补助,同时要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按考核结果发放,考核结果作为奖金发放表的附件由学校财务部门入账。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县财政局、教育局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对不该报销的项目,做到坚决不报。如发现不该报销而报销,由经办人和审批人负责追回所报资金。追不回的资金,由校长、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承担。学校重大支出要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会办,会计人员根据财会制度把好报销关,不办理无计划开支、超标准开支、

8、手续不全的开支。大宗物品购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购置方案。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如:大宗物品购置、车辆维修等),年初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际采购时,填制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由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采购。对拒不履行手续而被处罚的,由责任人承担罚金。 第十五条 学校*项目,须由学校出具报告,县教育、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可能和学校规划,提出建设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一律不得建设。 批准建设的基建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手续,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法人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工程建设合同制和工程预决算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

9、及时办理工程决算,报有关部门审计。在竣工决算未审计认定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拨款进度,未经审计的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总价的85%。每次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必须出具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省工程建设专用发票,不得以建筑材料等其他票据抵充工程建设发票报销。 第十六条 校舍维修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维修方案,每学期开学前15日内将维修项目(附件1),报送区教育局主管部门,经局审核同意后,再进行建设,需招投标的还需办理招标等手续。小学、初中维修项目在10000元以上,其他学校在50000元以上,支付发票要加盖“*县中小学校制止新债审核专用章”后,到支付中心办理支付手续。没有

10、批准手续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结算业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一节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指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十八条 学校收取的各项经费都必须在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九条 独立核算学校的备用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规定的限额。学校会计人员应根据业务开支情况,及时到支付中心结报,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条 对发生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学校应控制其额度并及时收回,不得长期挂帐。因公事借款,在公事办完后,经办人必须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在其当月工*扣还借款,直至清帐。对于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

11、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清。 第二节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性质进行分类,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分为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办公用房、其他辅助用房)和建筑物(分为道路护栏、绿化景点、围墙、运动场、其他建筑物); 专用设备(分为实验设备、实习设备、文体设备、其他专用设备); 一般设备(分为办公设备、车船、医疗设备、炊事设备、服装、其他一般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 其他。 学校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要明确专人负责,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在报支固定资产购置价款时要同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1)

12、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车辆购置费及附加税计入购价之内。(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帐。(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二

13、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实行申报和 _度。原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由学校组织鉴定和审查,报校行政会研究审批; 原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学校必须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报教育局或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学校财会部门即时作资产核减的帐务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特别指出:学校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转让、变卖等,学校不得擅自处理,由学校提出申请,教育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鉴定、审查,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学校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请教育局和财

14、政局审批处理,学校财会部门要根据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帐务调整。 第五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控制学校负债规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负债。学校因基建、购置大型设备或偿还旧债等原因暂需要举债的,按有关程序报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借款。学校经批准所筹借的资金,应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项应缴款项,如应交税金、应交上级管理费、应交社会保障费等要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解缴,不得缓缴、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 定期清理负债,学校对各种负债都要列出还款计划,按计划逐步还清学校外债。对未经批准擅自举新债建设的学校,将追究校长的责任。学校的负债要建立台帐,每年与债权人核对一次,并上报教育局备查。

15、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每学期结束,民主理财领导小组要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并把重大事项、招待费用、差旅费用以及一学期末的收支结余情况,向教代会做一次报告,并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民主理财小组对一学期来的收支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全县各中小学校长每学期结束要与总帐会计核查一下本学期的各项收入情况。学校财务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各类收支项目的审核把关工作,对违反规定或手续不全的,不得报销入账。 第三十条 教育局负责对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每年组织对中小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重点项目支出实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要严肃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县直幼儿园、中心小学、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学校、进修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有与以前规定、制度、意见相悖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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