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负责人会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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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论企业负责人的会记责任【容摘要】:近年来,我国会计工作领域出现了假账泛滥、会计信息失真等诸多问题,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发展秩序,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现行会计法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了这些问题,其中的很多条例严格规定了企业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同时对企业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惩戒措施,使企业负责人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本文首先阐述单位负责人及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并通过比较我国与英、法、德等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我国会计法存在的不足;其次,阐述单位负责人违规现象的现状,并分析其原因。最后,提出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几点建议:提高法制观念;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加强会计机构建设,健全部控制制度

2、;充分发挥会计监督职能。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 会计法律责任1、 单位负责人及会计法律责任概念同法律责任的国际比较(一)、单位负责人及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由此,可理解为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是指依法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代表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从事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3、如经理等。会计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会计法律规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而且还包括其他经济法律规中有关会计事项的规定;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二)、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的国际比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新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行政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如罚款、拘留、降级、撤职、开除等。刑事责任是指单位负责人因违

4、反会计法而发生的犯罪行为应受到的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会计法第六章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或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行使上述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英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年度报表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并由公司的一名董事代表董事会签署”;第五款规定

5、:“如果批准的年度报表不符合本法的规定,那么每一位参加批准活动的,明知道它们不符合规定但又没有纠正其错误的董事就违反了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公司的每一位董事从报表被批准之时起,就被认定为批准行为的当事人,除非其能够说明他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阻止批准行为”。我国会计法就没有规定的如此详细,以至给一些单位负责人可乘之机。法国法律规定得更为严厉。其刑法中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3年监禁和30万法郎的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伪造凭证的,将被处3年监禁,个人并处30万法郎罚款,同时公司处150万法郎罚款,井强制宣布其破产。税法中还规定,如果乱记账或资产负债表的,公司负责人将被判处5年

6、监禁和25万法郎的罚款。我国会计法规定的惩罚措施与之相比,可以说是不痛不痒,以至于有些单位负责人甘冒小风险而图大利益。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管理董事在法院外均代表公司”。第四十一条规定:“管理董事有义务使公司依照规定进行会计工作,在每一营业年度最初三个月,管理董事提出上一营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计算书”。该法第八十二条专门对公司负责人提供虚假报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对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在公开通告中对公司资产状况作不真实的述或隐瞒事实真相者,将被处3年以下徒刑 。德国人的严谨真的是可见一斑,我国会计法可以加以借鉴。比较而言,我国会计法规定的惩罚措施相对较轻

7、,且措辞相对较含糊。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是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但并未规定在发生单位会计事项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在处罚条款中,明文规定了单位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及其单位同时受罚的标准,而未明确如何处罚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具有决策权,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都是受命于单位负责人的决策而为之,这种只处罚执行人员不处罚决策人员的规定,使得单位负责人在事项中只受益不受罚,自己办了的事,由其属下的执行者承担责任,使单位负责人的气焰更加嚣,导致会计屡禁不止。二、单位负责人现象与原因分析(一)、单位负责人现象长期以来,一些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着以下问题: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工作秩序混乱,

8、会计信息普遍存在失真的问题,表现为任意伪造、变造虚假的会计票据和会计凭证;不按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不设账、做假账、设置账外账或搞“两本账”;编制虚假的会计报表,或对外报送几套报表,造成账实不符,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另外,近年来频频惊曝上市公司出具带有欺诈性的或者容不实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进行虚假出资注册;上市公司董事长职务侵占、贪污挪用等大案要案亦时有发生。如银广厦、蓝田股份、凯地周正毅、健力宝海案等等,令人咋舌。由此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股民利益受损,投资信心丧失,直接影响到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究其原因,与“单位负责人”的决策和责任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加强经济领域决策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完

9、善法制建设,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二)、原因分析首先,多种因素促使单位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违纪违规。单位经营业绩好坏和单位负责人政绩休戚相关,由于传统的考核管理体制存有缺陷,有些单位负责人或为完成考核指标、粉饰政绩;或为经济利益逃避债务、逃避税收;或为获得投资、取得贷款;更有甚者,为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篡改会计数据。其次,会计人员客观上的非独立性无法使会计监督有效实施。由于会计人员的地位不具备独立性,他们与单位负责人本就属于上下级关系,对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只有建议权,没有变更权和阻止权,而且单位领导掌握和决定着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端人

10、碗,受人管”,如果一味坚持原则,担心会遭到刁难甚至打击报复。迫于多种压力,会计人员往往对领导要么是“言听计从”,要么是敢怒不敢言,从而“协助”做假造假,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第三,原会计法责任主体不明确使单位责任人推脱违纪违规责任有了借口。旧法中,责权利相互脱节,表面上看,会计人员有一定的职权,实际上会计人员无权、无利,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主体是会计人员,而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未予明确。加上原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既参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又代表国家监督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使单位负责人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变得更加模糊,一

11、旦发生问题,单位负责人常常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为由推脱责任。长期的实践证明,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仅仅压在会计人员肩上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造假问题的。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才能促使单位负责人重视会计工作,加强核算和财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不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3、 如何防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

12、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会计法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不容置疑地表明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

13、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会计法第28条规定所带来的法律责任风险。(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会计行为的能力会计是一个行为过程,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单位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单位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

14、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单位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单位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会计风险,从而保证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有效的部控制制度 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

15、先,单位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单位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部控制制度和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通过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识在各个环节得到执行,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和控制、舞弊等行为的发生。(四)、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单位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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