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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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经营权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经营权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男 女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手机) (住宅) (办公室) 传真: 电子邮箱 : 甲方是沈阳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资人,并在平时就本项目拥有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乙方在充分了解并认可本项目性质和状况的情况下,拟受让本项目商铺的经营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益、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项目经营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以昭信守。第一章 经营权转让商铺

2、的位置、面积及用途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千盛百货地下负 层 区 号的商铺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用于乙方在商铺内从事经营。第二条 商铺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公共分摊面积)。第三条 商铺的用途仅限于经营品项为 的商品,乙方须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及有关的专营许可证。为本项目整体布局考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经营商品的品牌或种类及改变商铺的用途。第二章 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期限、标准、付款方式第四条 经营权转让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 年零 月整。第五条 经营权转让金额转让商铺经营使用权总额按商铺建筑面积RMB 元/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_万_仟_佰_拾_元整),合计

3、金额为人民币元(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上述金额不含乙方应另行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包括空调费、公摊电费、保安、消防、环卫、排污、公共卫生、公共水、设备维修保养、商场日常服务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分摊,商铺内电费、电话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期内第一年免收物业管理费,第二年收费标准根据市场运营费用,并结合市政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另行商议。第六条 合同印花税:合同印花税由甲、乙双方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第七条 付款期限及方式:受让方按下列第_种方式付款: 7.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转让款总额。7.2分期付款:签约时支付 元, 年 月 日前支

4、付完毕余款。第八条 其它费用的约定8.1经营权转让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如乙方逾期付款将承担每日0.08%的滞纳金;8.1.l物业费:物业费另行收取,如遇国家物价指数发生变化,此费用也将进行调整;8.1.2电费:乙方经甲方同意增设的用电设施,费用将由甲方代为收缴;8.1.3电话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承担;8.2乙方经甲方同意制作发布的广告,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8.3在经营权转让期间,如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费用且与乙方使用该商铺有关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8.4因法定节假日及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突发事件而导致停业的,停业期间内正常计费。第三章 商铺的启用、经营和管理第九

5、条 乙方与甲方签订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到甲方相关部门办理场地的验收、移交等手续。按甲方规定时间统一开业经营。第十条 乙方不得损坏商场的原有设备,不得经营污染环境的业务。商铺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标准,并经消防等有关政府专业部门验收后方可经营。第十一条 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应到甲方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和从业人员登记手续。 11.l乙方经营所需的从业人员,若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向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则应由乙方自行办理,费用由乙方负担。11.2乙方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聘用从业人员,并对所雇请的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职业培训和遵守商场管理规定的教育

6、、管理,并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负有连带责任。11.3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应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从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签发合格证的,方可在商铺内从业。11.4乙方主业、从业人员应按甲方要求佩戴统一制作的胸卡(费用自理),保持仪容仪表整洁。第十二条 乙方合同期内,必须依法经营,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在商铺内安装或使用超过电表容量的任何用电设备或存储任何违禁、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导致甲方或其他商户遭受损失的,乙方须负责赔偿;如乙方因涉及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导致诉讼或被处罚的,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工商和税务部门的要求: 13.1悬挂营业执照及

7、税务登记证;13.2为每款出售的商品悬挂由物价局监制、甲方统一印刷的价格标签;13.3标签上注明商品名称、规格、产地、单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 乙方应守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强买强卖,不得在市场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仿冒商品。第十五条 乙方需要清理尾货的,可向商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进行的有关促销活动外,乙方不得在其它期间在商铺内张贴特价促销等宣传物(自行进行宣传)。经甲方批准进行促销宣传资料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损于甲方及其他业户的利益。第十六条 乙方的营业活动应遵守如下规定16.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开门营业,不得迟到、早退。如乙方需在商场清场后延迟离场的

8、,应按规定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费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加班;16.2在营业时间内,乙方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商场范围内从事与正常经营无关的活动;16.3未经批准,乙方不得在自营商铺以外的商场范围内进行拍照、摄像。第十七条 乙方商铺内的商品陈列应整齐有序。乙方在商城内进行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同意,乙方不得在商铺的门楣、墙面、天花板、卷帘门及其它悬挂物价牌及张贴宣传品。第四章 装饰装修第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和甲方公共区间的结构及附属设各设施。 第十九条 如乙方需改变商铺的内部结构和位置,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

9、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商铺及附属公共设施进行改造或增设他物的,甲方有权予以拆除,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二十条 决定装修时,乙方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甲方商管部门同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户装修。(如乙方装修需按照国家及沈阳市有关规定办理装修报批手续的,由乙方自行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同意的,自批准之日起在商场限定期限内装修完毕。第二十一条 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至少应包括装修平面效果图、3D效果图、电路图、施工周期、用料说明、施工设备明细、用电、用水申请、施工人数、现场负责人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装修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第

10、二十三条 乙方进行装修应当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装修产生的废弃物,由乙方负责清扫,妥善处理,并不得对甲方及其它商铺的卫生环境造成影响。第二十五条 因乙方装修而增加的设备、设施的购置、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二十六条 转让期满或合同因故终止的,乙方不得拆除装修(牌匾、灯具、地面、隔断)及其它已改造设施,其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第五章 工商、税务、保险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在入户前持与甲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依法缴纳有关费用,持证经营,并于合同期满后自行办理相应手续。第二十八条 经营权转让期

11、间,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嗯、乙双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各自承担。经营权转让期间,乙方自行投入的设备、设施、装修以及与乙方经营有关的人员、物品的各项保险均由乙方负责投保,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六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 甲方享有对商场进行宣传和推广的独立自主权,对商场享有法定的管理权,并有对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甲方或其代表有权变更商场名称及更换管理部门,以及有权合理规划、管理和使用商场公共区间而无须通知乙方。第三十条 甲方需定期进行商场结构和共用设备检查和维护,并承担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护费用;如因商场维护须乙方临时搬迁的,乙方应当配合。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正常营业的需要

12、,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定,乙方应当遵守。第三十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的需要,对商场进行整体或局部的装修、改造,需乙方停业搬迁的,乙方应当配合。第三十三条 甲方须对商场进行卫生、治安管理秩序、防火安全、设备设施及工商等检查工作,乙方应当配合。第三十四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三十五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的装修风格与商城整体设计定位保持一致。第三十六条 经营权转让期内,甲方现有经营商品、经营布局需要变动或与国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政策、法令发生抵触时,甲方有权对营业场所及经营方式进行调整、改造,乙方应予配合。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下列事项对乙方或其租赁

13、的商铺造成影响的,甲方无须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37.1乙方违法经营,或乙方经营使用的商铺被司法机关查封的;37.2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与他人产生的一切纠纷;37.3乙方故意破坏或过失或非正常使用商铺、商场设备和设施;37.4因任何第三方的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损害;37.5因外部公共事业供应(如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排污等)中断;37.6因上级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演习等政府行政行为;37.7突发事件发生时甲方为维护商场秩序而采取紧急措施;37.8非甲方故意或过失,或甲方无法控制的其它事件。第七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 乙方有权在使用期内依约使用商铺或出租、转让他人,进行正当合法的经营活

14、动,并对其经营活动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和商业风险。第三十九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正常经营所需的物业保障。第四十条 乙方须以自己名义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持证经营。合同期满,乙方应自行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废业手续。第四十一条 乙方自行负责商铺内设备、设施、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第四十二条 乙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欺骗消费者,如有此等不良行为致使甲方遭受经济和声誉等方面的损失,乙方应负责消除影响、恢复甲方声誉,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十三条 乙方对其所经营商品,向消费者负责并承担质量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十四条 使用期内,乙方或其承租户需要增加或更换经营服装的品牌,应提前至少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核准同意后方可经营。第四十五条 为本项目管理需要,乙方以任何形式将商铺经营使用权设定他项权利、进行转让或转借,均应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第四十六条 乙方将商铺出租给第三方,必须交一份租赁合同原件给甲方备案,并办理正常的转租手续,缴纳相应费用。租赁合同不得超逾本合同的期限。乙方、第三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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