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第二村民小组组规民约[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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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XX 村第二村民小组组规民约 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按照 “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 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创造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持续、协调发展,加快推进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遵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自我约束”的原则,加强制约机制,强化规范化管理,建设发 展、平安、和谐永帮,经本村第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制 定组规民约如下: 1 1、社会治安社会治安 第一条第一条 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自觉性和权威性。每 一位社会公民都要学法、执法、守法、用法,正确运用法律武 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

2、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 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第二条 团结友爱、邻里和睦。村民之间应该和睦相处, 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诽谤他人,严禁谣言惑众,搬弄是 非。违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惩处,每人每次处以 100500 元 的发款,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和伤者的一切医药费用;较重者, 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得扰乱国家机 关正常办公秩序,不得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违者给予批评 2 教育,视情节轻重,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 1001000 元的罚款。 第四条第四条 严禁盗窃、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务, 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违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惩处,

3、 视情节轻重处以每人每次以 50300 元的罚款,并如实退还财 务,若已无法退还的按物品现市场价值的 2 倍给予赔偿;情节 严重者,当场没收所有赌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法惩处。严禁参与邪教、聚众赌博等违纪违法活动, 参与邪教组织或聚众赌博,经教育不改的,一年内不得享受国 家任何优惠政策。 第五条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破装置、物 品。 (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获得 许可证;如出现违规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情况,移交相关部 门处理。 (二)严禁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若发现或捡拾,应 及时报告和上缴公安机关或村治保委员会。如发现私藏枪支弹 药、

4、爆炸物品,引发事故的,处以 200500 元罚款,并移交 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 产等设施,节约用水用电。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用水、用 电设施,严禁私自拆卸水、电表、偷水盗电。如有损坏供水、 3 供电设施处以当事人 50200 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责令其修复、 恢复供水。凡需用电农户必须经电力部门的批准方可使用,如 因私自架设电力设施致使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七条第七条 不得在村民居住区安装有噪音的机械设备。不得 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 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严禁出现故意破坏、损坏公私财务现 象,故意打伤

5、耕牛、猪、鸡、狗的,处罚 100500 元,毒死 耕牛、猪、鸡、狗的,给予损害对象价格十倍处罚。凡是死亡 的家禽、家畜要掩埋处理,若发现不掩埋的,家禽类处以 50 元罚款,家畜类处以 100500 元罚款。 第八条第八条 严禁制售、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得调戏妇女, 乱搞男女关系,自觉遵守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如有违 规,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严重,同时处以双方 10003000 元罚款。 第九条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 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包裹、信件。如有出现非法行为, 移交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违者按 林木的

6、经济价值与大小给予当事人处以每棵 10100 元的罚款; 不准在村寨附近或田边路旁乱挖、乱倒杂物,严禁损坏庄稼、 蔬菜、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放牧啃青。若出现以上情形, 给予 50300 元罚款。 4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户籍管理规定,对出生、死亡的人员 应及时报告,进行登记或注销,村民不能盗用或买卖户籍,不 能借用他人户口及身份证套用任何国家资金,若经发现,给予 500 元罚款,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加强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凡属私自外出或被秘 密带走的,发生劳务纠纷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到本地招工的,必须与村三委签订合 法有效的用工劳动合同,对违反规定或者

7、拒不执行者,进行严 肃查处。对外来招工人员处以 2000 元人民币的处罚,并移交 公安机关处理;对外勾结人员处以 400 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十四条 外来人员需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及时向村治 保委员会报告、登记,申办临时居住手续方可居住,同时必须 执行本村规民约。长期居住在本组的外来人员,收取每月每人 20 元的管理费用。非中国户籍人员嫁入本村,可拥有公共设施 使用权,但不给予分配土地。 第十五条 (一)本组村民严禁参与邪教、聚众赌博等违 法活动。参与邪教组织、聚众赌博,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不 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二)本组村民严禁出现酗酒闹事现象。酗酒、大吵大 闹的,处以 100 元罚款;

8、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的,处以 100- 300 元的罚款;情节恶劣的,一年内不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三) 本组村民严禁参与偷盗活动。参与小偷小摸的, 5 照价赔偿,并处以 200-10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 部门处理。 2 2、村风民俗村风民俗 第十六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树立良好 的社会风尚,破除封建迷信及铲除其他不文明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坚决打击以 赌博形式宣传迷信活动,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者处以 100 元 的罚款,破坏性较大或对社会造成极大不良影响的依法移交相 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喜事新办,不得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 规旧俗

9、,不崇洋媚外;红白喜事置办酒席不超过 20 桌,礼金 不超过 100 元。 3 3、村容村貌村容村貌 第十九条 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 任制,应随时保持村庄寨院干净整洁。 第二十条 搞好公共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整治,不得随地 堆放、倒置生活垃圾、遗物;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余物,柴草、 粪土按指定地点存放。凡不按规定地点存放的,将视作废弃物 处理,并由该农户承担全部清运费。 第二十一条 发动全民参与环境卫生整治,村民每日自行 6 打扫家庭卫生,每月组织不少于 2 次公共环境打扫、清理,对 无故不参加集体打扫人员处以 50 元每次的处罚,定期或不定 期由村民小组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环境

10、卫生督查,对表现较好 的家庭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表现较差家庭给予批评教育, 并在全组范围内进行通报;文化室卫生由组干部及党员排班定 期打扫。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乡村民房建设规划: (1)不得扩占、超高建设住房,搬迁不得提过分要求, 不得私自建设和违章建设。 (2)不得违规私下交易安居房建设指标名额,一经发现, 责令占用方退还违规占用的建房补助,并对涉事双方分别处以 2000 元罚款。 (3)对享受建房补助建成的安居住房,在脱贫攻坚期间不 得私下买卖交易。 (四)严格按照县、镇政府规定的时限完成安居房的建设入 住,未按时入住影响全村脱贫出列的,调整或取消所享受优惠 政策、补贴。 4 4、邻里

11、关系邻里关系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 建立良好和睦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准拉帮结伙,严禁搞 宗派和宗族活动。 7 第二十五条 村民在经营、生活、接待、社会交往过程中, 应遵循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争水、 争电、争抢籽种、化肥及农机工具,自觉服从村组干部的安排。 第二十六条 不得随意擅自更换、移动地理标志,引发土 地纠纷,违者依据国家土地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新风尚,本村民要以 “和谐社会”建设为己任,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严 禁出现邻里闹不团结的现象。邻里之间吵架、影响恶劣的,处 以

12、 200-500 元的罚款;引发大的矛盾冲突的,移交相关部门处 理,一年内取消家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新宅基地按村组规划执行, 不得擅自改变、损害集体规划和友邻利益。 第二十九条 村民家里饲养的动物、家禽、家畜损害他人 利益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者 过错所致的除外) ;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 任。 五、婚姻家庭五、婚姻家庭 第三十条 社会公民应自觉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 一妻、婚姻自主、优生优育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干涉、包办、 买办他人的婚姻自由。 8 第三十一条 严

13、格遵守婚姻法的规定:本地户籍的男青 年最低结婚年龄为 20 周岁,女青年最低结婚年龄为 18 周岁, 男女双方必须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 未婚生育子女的,处以 1000-3000 元罚款,违规超生子女的, 处以 3000-10000 元罚款。未婚同居产生矛盾的,由涉事双方 自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反对男尊女 卑,严禁家庭暴力,不得打骂配偶,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 家务劳动、抚养孩子、教育子女等义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十三条 尊老爱幼,不得遗弃、虐待老人。对丧失劳 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子女应 承担其父母的生活、穿

14、衣、就医等服务。本村村民要自觉维护 家庭和睦、尊老爱幼、敬老爱幼。家庭出现吵架打架、影响恶 劣的,罚款 100-500 元。 第三十四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 生活、劳动能力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不得遗弃、虐待病残 儿、继子女或收养的子女。 第三十五条 对合法的遗产,子女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六、文化教育六、文化教育 第三十六条 村民应当参加村民小组、村三委组织的各种 学习培训及各种会议,做好考勤记录。对无故缺席者提出批评 教育,处以每次 50 元的罚款。 9 第三十七条 每一位适龄儿童、青少年都享有受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家长或监护人应尽教育义务。凡未完成九年制义务 教育、

15、辍学经商务农的,村三委、村民小组、家长及监护人应 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完成学业。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控辍保学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在家无故不到学校上课的学生,家长不教育、不督 促的,对其家长处以 500 元罚款的处理,并在全村范围内进行 通报批评,取消享受国家所有优惠政策。 (二)家长将适龄儿童或青少年留在家务农、外出务工或 嫁人的,对其家长按处以每学期 1000 元的罚款,并责令督促 学生返校上课。 (三)对拒交罚款并无理取闹的家长或监护人,造成恶劣 影响或触犯法律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村干 部或组干部年满 2 届以上者

16、,均不用参加村集体义务活动,免 交义务工费用。村干部、组干部在任职期间出现不履行职责或 自动离职任职期不满的情况,不免去义务工费用。积极提倡 “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理念,宣传入伍优惠政策,退伍军 人可免交义务工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青年参军入伍,村组干 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慰问活动。 10 七、土地山林七、土地山林 第四十条 土地属于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 自留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生产及建房使用,违 反者责令复耕。如不执行者,报请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由此造 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村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需要租用集体土 地的,经村民小组同意,报请村民委员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后,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及用途使用,不得将承租土地非法出租 或倒卖,违者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赔 偿。 第四十二条 农户未经村民小组同意和村民委员会批准, 不得私自乱开发集体土地。如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 集体;对损坏或无法使用的土地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若属特 殊情况经双方协议解决) 。 (一)属于村民小组同意农户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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