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公司集体合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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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公司集体合同(4)C从事新产品开始生产时的必要工作,当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这类工作的工人,应在安排的工作中发挥助手作用;D从事必要的试验工作;E受训的管理人员不得取代谈判单位工人,但谈判单位的工人可以用来指导受训的管理人员。第四条维修工作的转包A只要有设备和合格的人员,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给谈判单位的工人所从事的维修工种的维修工作转包出去,但下列临时情况除外:(a)有必要替换旷工的工人时;(b)有必要替换已获准请假的工人时;(c)有必要替换休假的工人时;(d)有必要替换因受伤或确实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时。B双方理解并同意本条规定的公司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即在有资格从事该工作的维修工人处于

2、裁员而缺乏维修工人从事所需要的工作时,并同意本协议包括的维修工人的补充人员每周安排5个工作日。C公司不得将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内正常从事的一部分维修工作转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进行,除非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周6天的工作。第五条非全日制工和临时工不得雇佣非全日制工人和临时工来达到强行裁减正规全日制工人的目的。临时工只能短时雇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只有度暑假的学生可达3个月。如果临时工的雇佣期超过3个月(包括学生),就应视为享有年资的正式工人。第三章纪律处分第一条理由除非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公司不得对享有年资的工人行使指责、停职或解雇的处分权。第二条通知在因处理_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资的工人离厂之前,

3、公司经营者应将该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厂里,或他不在厂里时的任何其他工会代表,召集到指定的办公室或地点,目的在于通知他们该工人将被要求离厂,并听取该工人对自己处境的陈述。当然,这种会议不构成听证会,这时候工人代表的到场只是为了接受该工人将被要求离厂的通知,并听取该工人的陈述。涉及欠债不还、迟到和旷工的案例,必须在听证会后方可要求工人离厂;但双方同意,在安排处分听证会之前,应通知部门工会代表或其代表出席听证会。第三条处分听证会在工人被送出厂后的48小时内,雇员关系部经理或其代表应在指定的办公室举行处分听证会。该工人有权出席听证会,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权在听证会上代表该工人,而且双方应允许传证人到场,以便证实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处分听证会。第四条听证记录公司应在听证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提供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听证会的书面记录文本,包括公司的处分说明,如果有的话。对处分结果提出陈述,如有的话,其时限应从工会收到该记录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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