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律知识讲解第14讲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2011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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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会的监督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三)安全培训1全员培训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2、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

3、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3矿长培训矿山安全法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2)矿山安全知识;(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5)安全生产业绩。(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五)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

4、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1996年10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矿长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5、,并详细记录;在消除现场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3)职工的安全培训;(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

6、,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一)矿山安全的监督1矿山安全监督的部门制定矿山安全法的当时,国家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安全。根据国务院的现行规定,法律中规定的矿山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已不再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由其负责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因此,矿山安全法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2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7项监督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7、的情况;(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二)矿山安全的管理1矿山安全管理的部门制定矿山安全法的当时,各级人民政府都有专设的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如煤炭、石油、冶金、建材等部门。1998年以后,国务院撤销了这些专业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也进行了机构改革,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变化较大且不统一。不论机构如何变化,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

8、主管部门,就应当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管理职责。2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6项管理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六、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1矿山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依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责令

9、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关闭;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3)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4)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2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10、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3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

11、业执照。(二)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事故责任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2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责任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七、矿山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现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人民政府授权,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现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人民政府授权,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现行职责分工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小结:本讲通过对矿山安全法讲解,要求大家了解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及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重点掌握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以及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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