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钗记》一根荆钗定姻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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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钗记,一根荆钗定姻缘荆钗记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剧目。元代苏州作家柯丹丘创作了南戏(宋代以来流行于南方地区的戏曲形式)荆钗记 ,在明清时期被广泛编演,很多剧种都移植改编。但基本故事情节与戏剧结构都没有大的变化。 京剧荆钗记的故事是这样的:钱载和有女钱玉莲,打算许给老朋友王氏之子王十朋为妻,可是他的继室孙氏则要将钱玉莲嫁给自己的侄子孙汝权,互争不决,只得将两家聘物陈列由钱玉莲自择。钱玉莲选中的恰是王十朋所送“荆钗”,决计嫁给王十朋。婚后不久,王十朋赴考得中状元,可是因为没有答应宰相秦桧的招赘,被贬谪潮州去当“佥判”。孙 汝权假造王十朋家书,声称王十朋已在相府招亲,改钱玉莲为妾。孙氏因此逼迫钱玉莲改嫁

2、孙汝权。钱玉莲不从,悲愤投江自尽,恰巧被福建安抚使邓杰侯所救。王十朋遣人接母至潮州,闻钱玉莲噩耗,哀痛欲绝,孙汝权亦因钱玉莲之死而投江自尽。邓杰侯携夫人出巡潮州,伪称有女,强婚王十朋,更索荆钗为聘。洞房之夕,真相始明,夫妻团聚。 “荆钗”的象征性意义 荆钗记中最重要的道具“荆钗”,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象征性意义的物件。 荆也叫牡荆、荆条、黄荆,属于马鞭草科的一种落叶灌木。 “荆钗”就是用荆条制成的极其简陋的发夹,是贫家妇女用以束发的工具。 后汉书逸民传记载,东汉初年时的隐士梁鸿听说有个同乡孟氏的女儿孟光一直仰慕自己,年过三十仍然未成婚,于是也不管孟光那又黑又胖的长相,毅然聘为妻子,要求女家以布衣、

3、麻鞋、织具、农具为嫁妆。孟光刚做新娘,难免穿着打扮一番,可入门七天,梁鸿没有理睬过孟光。孟光跪倒床前请教,梁鸿才说:“我娶妻是要能够一起过隐居生活的,你这样穿丝绸、抹胭脂,可不是我愿意见到的。 ”孟光于是把头发的发髻梳得高高的顶在后脑勺上便于劳作,穿着粗布衣服下田干活。梁鸿非常喜欢。后来梁鸿为躲避迫害隐名逃到江南,为一户大地主家舂米,住在简陋的披屋里,可每次吃饭的时候,孟光还是“举案齐眉”,以示尊敬。因此后世传为夫妻相敬如宾的美谈。孟光作为贞节妻子的典范,太平御览引列女传里就将孟光的衣着形容为“荆钗布裙”, 表彰她安于贫困、严守妇道。后来还演变成谦称自己的妻子为“荆室”、 “拙荆”。 南朝刘宋

4、时,虞通之为江南名士江撰写的婉拒皇室通婚要求的表文里说,自己家很穷,儿子将近二十岁,已经定了婚,“荆钗布裙,足以成礼”。由此,“ 荆钗 ”又和聘礼搭上了关系,讹传为梁鸿以“荆钗”为聘礼,娶孟光为妻。在元代南戏荆钗记里,来王家说亲的许将士和钱玉莲的父亲钱贡元,一见王母以荆钗为聘礼,都欢喜道:“昔日汉梁鸿聘孟光,荆钗遗下,岂不是达古之家?”“论荆钗名本轻微,汉梁鸿已仗得妻,芳名至今留传于世。 ”都觉得是个夫妻好合的好兆头。京剧里钱玉莲回绝继母的唱词也说:“母亲休把怒气生,女儿来说听分明:荆钗虽非金银制,休要把它看得轻。汉朝梁鸿孟光配,达古之物今犹存。 ” 荆钗和彩礼 荆钗确实是“达古之物”, 几乎

5、毫无价值可言。这样的东西似乎只能作为定情的表征之物,作为正式的聘礼就实在是太寒酸了。 在近代京剧荆钗记中,钱载和到王家提亲时,王母以家贫为由推辞。 王母(白):“承蒙员外见爱,只是家中贫寒,不敢遵命。 ” 钱载和(白):“嗳,只要女婿才貌双全,聘礼何拘轻重!” 王母(白):“员外乃富庶之家,老身乃贫寒之户。唯恐玷辱令嫒。 ” 钱载和(白):“老夫人何必太谦,此乃是老夫情愿。 ” 王母(白):“既是员外不弃寒微,肯赐婚配,感激之甚。啊 ,儿呀,你父死后,无有所遗,只有这支荆钗。 ”(王母拔钗) 王母(白):“就拿它作为聘礼吧!” 钱载和回家回报继室孙氏,孙氏恰好接到侄子孙汝权的“定礼”,是有三钱

6、多重的“金钗”。而钱玉莲愿意接受荆钗、而不要金钗。孙氏大为光火:“嘿!我把你这老东西啊,你不是非要给王家吗?也成!我要他不过三天,就得抬亲,还要五百两银子的彩礼 ;叫丫头光着上轿,什么都不给。要是不成,咱们就吹!可他妈的把我气死喽 !” 钱载和无奈,赶紧偷偷吩咐手下:“速备纹银一千两,急速送到王家,叫他三日之内,前来抬亲。快去,快去!”终于达到孙氏的要求,钱玉莲出嫁到王家。 显然,在京剧荆钗记的编演者看来,荆钗确实只能算是个象征性的“定礼”,不是正式的“聘礼”,才有后来钱载和暗赠银两来为王家做“ 彩礼”的剧情。 但是在元代南戏荆钗记原作里,并没有钱玉莲父亲暗中资助王家再给聘礼、财礼的情节。而竞

7、争者孙汝权一次下聘,“买牛马便说价钱,亲事只说财礼”,立刻“取金钗一对,压钗银四十两”,要媒婆带过去。并向媒婆许诺:“妈妈,成亲之后,自有礼物登门谢媒。花红羊酒锦缎赠之。 ”在谎报王十朋被宰相招赘后,孙汝权再下聘礼:“如蒙允肯,事不宜迟,小子今日送财礼,明日就要成亲。丑孙官人,你送什么财礼?净我送黄金一百两,段子一百匹,胡羊、宝钞、好酒,都是一般送。 ” 作为成婚要件的聘礼 从古代法律的要求来说,确实并不需要聘礼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中国古代一直采用聘娶婚制,至少从西晋时开始,“崇嫁娶之要,一以下聘为正,不理私约”( 晋书.刑法志总结的晋代法律特点),聘财是司法当局判定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志。

8、唐代法典唐律疏议.户婚规定,判断是否已成立婚姻关系可以看两个条件:“已报婚书”或者“已受聘财” 。所谓“ 婚书 ”是指男方家长的求婚书和女方家长的答婚书,不过这并非不可或缺,“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也就是说最重要的还是女方家长曾经接受过男方家长的聘财(彩礼) 。这条法律的注解还明确,“聘财无多少之限”,请客吃饭不能算聘财,可是如果是将酒食作为礼物提供给女方、而女方也接受的,酒食之类的食物也可以视为聘财。 聘财是最重要的婚姻关系成立要件,唐律规定,即使聘财价值仅一尺绢帛,婚姻就算成立。如女方家长在接受了聘财后反悔的,要处杖六十;悔约并将女儿另外许配他人的,要处杖一百;已另外成婚的要处徒一

9、年半。所有的这些情况在处罚外,“女追还前夫”,女儿必须出嫁给原来提交聘财的男家。当然,成立婚书或接受聘财后,男方也承担在一定期限内举行亲迎仪式成婚的义务。 因此,元代南戏荆钗记里的“荆钗”,就是聘礼、就是那没有财产价值的“财礼”,王十朋和钱玉莲的婚姻就此成立。在南戏荆钗记里,钱玉莲父亲回到家,孙氏与他大吵:“虽然是我女低微,他将我恁般轻觑。一城中岂无风流佳婿?老员外,偏只要嫁着穷鬼。老许,你做媒氏,疾忙与我还他的财礼。 ”而钱父则反驳:“这财礼虽是轻微,你为何讲是说非?婆子,你不晓得,那王秀才是个读书人,一朝显达,名登高第,那其间夫荣妻贵。这财礼呵,纵轻微,既来之,且宜安之。” 民间习俗上的讲

10、究 古代法律并不规定聘财的种类、规格、数量,只要求是有形的物件就可以。可是民间并不认同。因为在古代,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重要性远远比不上两个家族的重要性,无论贫富贵贱,双方的家族都要从经济利益角度对婚姻的缔结进行衡量。出嫁女儿,毕竟是获取一笔资金的重要途径。 从明清小说一些有关婚姻的故事来看,当时社会普遍认可下聘即成定婚的原则。但是聘礼必须要有一定的现金数量。 比如明代小说拍案惊奇卷之十“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簿”,讲的是明朝嘉靖初年,有一年浙江世面上传出谣言,说是皇帝要在浙江“选秀女”扩充内宫。浙江各地有女儿的人家都急着找人家定婚来逃避。台州有个穷秀才韩子文,被开典当的徽州人金朝奉

11、看中,拉来当女婿。韩子文将自己历年积攒的教书“束修”银子,买了些“衣段首饰”,和着一些“ 现银”,总共大约五十多两银子作为聘财,送到金朝奉家。金朝奉还觉得他“礼不丰厚”,但也只得收下。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瘗遗骸王玉英配夫偿聘金韩秀才赎子”里提到,黄翁为养子聘妻,花去“下聘之资也有四十金(即四十两银子)”,要求亲生父亲偿还此笔聘财后才可以领回儿子。 总之,聘礼总是需要一定量的现金,中等人户、小户人家,一般是在十几两到几十两银子之间。按照当时一般物价,一个单身汉一年的生活费用大约要十几两银子,因此聘财大致相当于一个单身汉几年的生活费用。这种强大的民间习惯,使得剧作者们在改编荆钗记这部名剧时,不得不加入偷赠彩礼银两的情节,来适应观众的“心理需求”。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 10 月上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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