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行政诉讼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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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行政诉讼【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 2014 年 11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特征:(1)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2)当事人特定、被告恒定,诉

2、讼地位不能互换(3)实质是法院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司法活动(4)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例题 判断】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争议。 (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 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

3、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单选】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是( )A. 行政机关 B.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C. 律师 D. 证人【多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新修行政诉讼法变化的部分【重点】将本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1、被告的确定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5、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原告的确定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例题 单选】某市食品公司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进行卫生检查,对出售劣质商品的李某进行了处罚,李某不服,应以( )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A 市卫生局 B.市食品公司和卫生局 C.市食品公司 D.作出处罚决定的工作人员本人【例题 单选】某市食品公司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进行卫生检查,对出售劣质商品的李某进行了处

6、罚,李某不服,应以( )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A 市卫生局 B.市食品公司和卫生局 C.市食品公司 D.作出处罚决定的工作人员本人2、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

7、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

8、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4、证据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

9、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

10、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5、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12、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经复议的选择管辖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2)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特殊地域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1)被告所在地;(2)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6、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

13、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亦规定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

14、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

15、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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