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员工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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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景区员工奖惩制度1.1 员工奖励办法1.1.1总则1.1.1.1 凡本景区的员工长期致力于景区工作,或从事有益于景区工作的发明及改进,或具有特殊贡献者,均依本办法进行奖励。1.1.1.2 本办法规定了记分服务年资奖、创造奖、功绩奖、全勤奖四种。1.1.1.3 服务年资奖 员工服务年资满10年、20年、30年,且其服务成绩及操行均属优良者,分别授予服务10年奖、服务20年奖及服务30年奖。1.1.1.4 创造奖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创造奖: a. 开拓新业务,对本景区有特殊贡献者; b. 从事发明与改进,对节约、提高服务效率或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有特殊贡献者; c. 屡次接受

2、奖励或奖励之提议,效果显著者; d. 在独创性方面,虽未达到发明的程度,但对旅游业发展等方面确有特殊贡献者;e. 上列各项至少应有6个月以上的实绩,并且经过考察具有明显效果者。 1.1.1.5 功绩奖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审查后可授予功绩奖: a. 对本景区管理工作有显著贡献者; b. 对提高本景区声誉有特殊功绩者; c. 对本景区可能遭受之损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d. 对意外事变,如灾害事故等能随机应变,措施得当,且有功绩者; e. 挽救单位财产及人员于危难者; f. 为景区及员工楷模者;g. 屡次接受奖励或其功绩经重新评定应属更高者。1.1.1.6 全勤奖 员工连续3年未请病、事假或未迟

3、到、早退者,经审查后授予全勤奖。其奖励方式,可于单位成立纪念日时颁发奖品或奖金。1.1.2 奖励方式a. 奖励方式分为奖金、奖品及奖励证书;b. 对创造奖及功绩奖,可按等级发给不同的奖金及奖励证书;对服务年资奖,可授予奖品及奖励证书;c. 奖励事项如为2人或2人以上合作完成者,其奖金按贡献大小进行再分配。1.1.3 奖励的颁发a. 所有的奖励事项均应经过所在单位评选,再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根据有关文件向景区分管负责人提出申请;b. 奖励种类及等级评定,由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执行,该委员会由景区分管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景区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参加;c. 各项奖励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可于景区成立纪念日颁发。

4、1.2 长期供职员工表彰办法1.2.1 为鼓励员工长期供职于本景区,稳定员工队伍,特制定本办法。1.2.2 本景区正式员工连续供职5年以上,其最近3年考绩优良者,给予表彰。1.2.3 所谓连续供职年限,按以下条款确定:a. 在本景区服务的年资;b. 在本景区有投资关系的下属单位服务的年资。1.2.4 下列各项年资,不予合并计算:a. 被准许停薪留职人员,其停薪留职期间的年资;b. 被批准停职后至复职期间中断的年资。1.2.5 受记大过以上处分者不予表彰。1.2.6 符合1.2.2及1.2.3条规定,服务达到一定期限的员工,按下列方式表彰并发给不同的奖品: a. 连续供职满5年的员工发给奖励证书

5、及奖品; b. 连续供职满10年的员工发给奖励证书及奖品; c. 连续供职满15年的员工发给奖励证书及奖品; d. 连续供职满20年的员工发给奖励证书及奖品;e. 连续供职满25年的员工发给奖励证书及奖品。1.2.7 员工表彰可于每年的“五一”劳动节期间进行。1.3 员工惩罚制度 1.3.1 对员工进行惩罚,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a.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景区参观者;擅用他人经管的设备及工具者;在墙壁、设备上随便涂写,有碍观瞻者;携带眷属、小孩进入工作场所有碍工作者。b.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无正

6、当理由,延误公事致使单位蒙受损失者;行为不检点,有损景区声誉者;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力,致使部属发生重大错误,给景区造成损失者;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一年内被警告两次及以上者。c.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免职处分:在景区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向外泄露单位经营、管理秘密者;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出建议,而任意谩骂者;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无故旷工至3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6日以上者;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领导行为、情节重大者;利用景区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事故,使单位蒙受损失者;故意损坏景区设备、设施造成财物损失者;在景区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者;在景区内打架斗殴者;散播有损单位之谣言,妨害工作秩序者;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煽动怠工或罢工,严重影响景区正常工作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一年内记过3次及以上者。 1.3.2 对员工的惩罚,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景区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未列举而应予惩罚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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