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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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_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应制定规范的本科生学籍。下面为大家了有关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 _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2、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 _(含中国人民 _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

3、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 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

4、在学院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取消选课资格。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标准学制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其他专业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的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减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第十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一般为该专业

5、标准学制对应的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办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编入相应的年级和班级。为了更好地选课和学习,按正常进度学习的学生,所属年级在校期间不予调整;学习跟不上正常进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视学业进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延期毕业的学生,编入相应的毕业年级。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第十四

6、条 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一周内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共同审批,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学生一

7、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8周;超过8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禁止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禁止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禁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应当标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 学生有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等行为或伪造实验数据、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课程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

8、弊者,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和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单。有关选课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有关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大类专业分流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国高考报名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按照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后续会进行专业分流。具体的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办法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

9、条 学生如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完成学业或确有专长,转学(转出)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提出转学(转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转学(转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转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

10、生等); 4.应予退学的; 5.应予开除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转学(转出)条件的学生,不得转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转入其他高校跨学科门类的专业。学生转学受到高考分数的限制,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不能转学。 第二十六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转学事项按照 _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所属高校不得低于我校学历层次,不得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学科门类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我校在所属省市录取的转入专业的最低分数线,且在校学习状态良好。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还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的规定。符合转

11、入政策的学生须经过我校的考核、后,方可启动转学(转入)程序。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须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提供相关材料,教务处核实后,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为保证学业安排,休学应从批准之日休至相应学期开学报到前一日。休学期限的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请的,当学

12、期参与计算;第8周以后申请的,当学期不参与计算。 第三十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 _(含中国人民 _部队)而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间,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于开学后第一周进行选课。 第八章 退

13、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4.已办理两次休学,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9.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11.其他应当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

14、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转交送达的方式,取得回执即视为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以上几种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指在我校网站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15、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且取得30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学位与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计划毕业学期的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 2.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会同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每次申请的延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要可再申请一次。延期毕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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