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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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加快以及公司法的贯彻实施,股份制企业逐步成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随之而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生争议且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一致。股权转让是一种

2、权利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权利变动)之原因。通过股权转让合同并履行一定式(交付或登记),股权转让始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地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本文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仅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析。一、未出资或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认定?对此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理由是,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

3、担义务的人。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的权利,为股东权。股份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股东未出资,意味着实际上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就当然无效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视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定。在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我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公司才能成立,因此公司成立后只有出资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公

4、司成立时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即成为股东,并负有按约交足出资的义务,股东未按约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本文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首先,此处的未出资实际上就是虚假出资,法理上和实践中均承认虚假出资与未能缴纳股款有所不同。对认股人未按协议缴纳股款,各国立法都赋予公司和其他股东以特定的救济手段,包括行使追缴出资权、要求损害赔偿等。因此,认股人不出资,可能被公司或其他股东作为违约行为剥夺认股资格,而致其未能取得股份,也可能因其他股东或公司未行使失权程序而被登记为股东,并在公司成立后获得股权。后面的这种情形就构成了虚假出资

5、。因此,虚假出资者也可能拥有公司的股权,只是其还必须承担对公司的填补出资义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8条关于未支付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责令其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另外,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为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和公众有理由按章程或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认定股东。虽然名义股东不具有合法身份者,公司可随时停止其权利。但除非公司对其作出除名处置,否则股东名册载明的股东并不因其未出资而丧失股权。由此可见,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

6、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二、以导致公司股东组成违法为其后果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将导致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合同是否仍然有效:(1)公司股权归于一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超过50人;(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少于5人;(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全部归于中或外。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理上认识也不一致。本文认为,从我国的有关立法来分析,公司法不允一人设立公司,但未将股东剩下一人作为公司解散的事由,得不出其不允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存在的结论。我国公司登记机关有关“转让后的股东人数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规定,虽然表明了对存续中的一人公司的否定,

7、但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份存在通过转让使其很快再回复到复数股东的可能性,允一人公司在一定期限存续所付出的社会代价远远低于公司清算、解散的成本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似不应对导致股权归于一人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概加以否定。?因此,上述股权转让的几种情形可区别对待:(1)对于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以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封闭性。(2)对于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全部归于一人,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可由其通过申请工商登记部门注销公司或再将部分股权转让并使之符合规定或变更企业形式来解决。(3)对于股权转让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少于5人或全部归于一人的,

8、只要转让双不存在恶意串通或逃避债务的目的,一般可通过变更企业性质或再行转让股权的式解决,不应一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4)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后,全部股权归于一个外股东的,由于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允的公司形式,除了该企业经营行业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的以外,不宜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股权转让后合营企业股权全部归于两个以上中股东的,只涉及公司性质的变更,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股权全部归于一个中股东的,按照上述第(2)条的法处理。三、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意思表示容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我国公司法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未作出明确规定,且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本质就是商事合同,故

9、在判断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容对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产生影响的问题上,应该适用我国公司法总则及分则中的相关规定。(1)当事人意思表示容对瑕疵股权有偿转让合同效力影响。瑕疵股权有偿转让合同是指出让股东和受让人缔结的以一定价格转让存在客观瑕疵的股权的合同。第一,在出让股东明知其拟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但故意未将该瑕疵因素告知受让人,且受让人在交易当时亦不知瑕疵因素而与出让人缔结合同的情形下,出让股东的行为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可变更或可撤销,受损害的受让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55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除此之外,如果前述出让股东欺诈行为

10、损害了利益,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之规定,此类瑕疵股东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第二,在出让人明知其拟以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故意向受让人隐瞒该瑕疵因素,而受让人在交易当时亦已明知该瑕疵因素存在却仍与出让股东缔结合同的情况下,因受让人实际上并未因出让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其作出有偿受让瑕疵股权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基于错误,而是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故认定为不构成合同法上的欺诈。在此基础上,若无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相关无效因素,则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第三,在出让股东不知道拟出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且受让人亦不知道该瑕疵而与之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下,若受让人依据合同法第54条

11、之规定能举证证明该合同系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在订立该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则该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认定为可变更或可撤销。若受让人无法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且无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相关无效因素,则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2)当事人意思表示容对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是指出让股东和受让人缔结的无偿转让存在客观瑕疵因素的股权合同。由于该合同具有单务合同以及出让股东无偿将股权给予受让人等有关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我们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可遵循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部分的具体规则,对此类瑕疵股权无偿转让合同纠纷作出处理。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一个相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

12、不可能对其涉及的面面都作出探讨,而且已作出的一些探讨也是肤浅的,甚至可能是错误的。因此,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公司改制重组时注意的几个问题 http:/s.yingle./l/zw/571344.html 如写经济纠纷起诉书 http:/s.yingle./l/zw/571343.html 股权债务同转让合伙债务怎么处 http:/s.yingle./l/zw/571342.html 贷款担保人期限有多长 http:/s.yingle./l/zw/571341.html 父亲代保管的存款算债务么 http:/s.yingle./l/zw/571340.html 夫妻共同财产制所负的债务 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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