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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住宅楼出售及管理办法[校资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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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住宅楼出售及管理办法[校资字7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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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住宅楼出售及管理办法校资字(2003)7 号随着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校原福利分房条例在很大程度上不再适应当前房改新形势学校结合国家房改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经我校第四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特制定我校住宅楼出售及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保定校区由学校发工资及福利的教职工一、购房资格凡我校职工均有权购买一套源属权属于河北农业大学的住房 (双职工家庭只允许购买一套住房)二、售房细则鉴于我校房源的结构性差异和职工级别差异以及房屋短缺的现实特点,学校采取房屋分类、出售分级相统一的售房方式一) 、房屋分类及销售对象1、建筑面积 80㎡以下的住房,销售对象为全体正式教职工,原购农大住房学校购回2、建筑面积 80㎡以上的住房,销售对象原则应为行政副处级、职称副高职以上职工,原购农大住房学校购回3、特殊问题需特殊处理的,经售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学校审批后予以受理二) 、职工购房先后顺序鉴于目前我校还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满足广大教职工的实际住房需求,因此,还将继续执行积分排队的售房方式,具体积分细则如下:项 目 分值1、正校级 342、副校级 323、正处级、正高职 304、副处级、博士、副高职、高级技师 28职务职称5、正科级、中级职称、技师 2626、副科级、硕士学位获得者、25 年以上工龄的教职工 247、助教、一般干部、15 年以上工龄职工 228、10 年以上工龄职工 209、10 年以下工龄职工 1810、学历(每周年) 0.3工龄 11、工龄(每周年) 0.312、任现职年限每周年(满 2 分为限) 0.213、双职工(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正式职工) 0.6其它14、现学校住房满六年 0.3(三)房屋价格我校房屋出售、收购价格继续按经济适用房,由保定市房改部门批准执行。

三、房屋售后管理办法1、凡在我校生活区购买住宅的住户必须遵守学校物业和校园管理规定2、购得学校新房后,校内原住房交回原住房必须保持完好,如有损坏负责恢复原状或按成本加倍赔偿对原住房的装修物学校不予补偿3、依照国家规定,所购学校房屋,住户无权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或出售,校内职工间也不许转让或出售4、对所购房屋不得私自改变结构,不得私自租赁,不得搞违章建筑,违者学校将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5、教职工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其所购住房学校有权按《关于在房改中对教师购买现住房增加优惠的通知》 (冀政房改【1997】15 号)规定购回河北农业大学二〇〇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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