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市创建技术指南广元标准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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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108/ T192020 1 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市创建技术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元市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市创建的术语和定义、基础保障、创建要求、自我评价、监 督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市的创建、实施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630 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GB/T 31950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RB/T 148 有机产品全程追溯数据规范及符合性评价要求 RB/T 158 有

2、机产业成熟度评价 技术规范 RB/T 159 有机产业区域化管理体系 要求 RB/T 165.1 有机产品产地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 第1部分 植物类产品 RB/T 165.2 有机产品产地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 第2部分 畜禽养殖 RB/T 165.3 有机产品产地环境适宜性评价技术规范 第3部分 淡水水产养殖 RB/T 169 有机产品(植物类)认证风险评估管理 RB/T 170 区域特色有机产品生产优势产地评价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机产业 organic industry 在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由利益相互联系的、具有不同分工的、由各个

3、相关行业所组成 的业态总称。 3.2 有机产业成熟度 organic industry maturity 特定区域有机产业发展的程度。 3.3 有机产业链 organic industry chain 以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及生产资料供应为主链,包括相关有机生产技术等内容组成的相互 协同、相互促进的产业发展系统。 3.4 区域特色有机产品 regional special organic products DB5108/ T192020 2 特定行政区域内具有地域特色的有机产品总称。 3.5 区域特色产业 regional special industry 区域内单一农产品生产基地应相对

4、集中,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 3.6 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 establishment of organic product certification demonstration area 由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发起,县/区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发挥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调动地方发展有 机产业的积极性,建立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经济信息化、商务、宣传等多部门联动、 为本辖区有机产品认证监管和促进有机产业发展而开展的一项创建活动。 3.7 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市创建 establishment of organic product certification demonstration ci

5、ty 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协调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经济信息化、商 务、宣传等多部门联动,所辖县(区)共同参与形成的有机产业发展“大质量”工作机制;同时利用区 域资源、信息、技术优势,搭建有机产业产、供、销平台,打造产业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集群,促进全 市有机产业健康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的一项创建活动。 4 基础保障 4.1 总则 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市(以下简称示范市)政府应成立管理机构,负责创建的管理,确保创建所需的 资源、体系有效运行和保持。 4.2 组织运行 示范市政府对创建工作负总责,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协调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经济 信息化、

6、商务、宣传等多部门联动,县(区)主动参与的工作机制,引导经营主体积极履行主体责任, 推动本辖区有机产品认证监管体制建立,促进有机产业高质量发展。 4.3 职责 4.3.1 市政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按照“全域统一打造,县区统筹推进”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市创建; b) 设立组织管理机构,围绕创建开展绩效管理; c) 制定全市有机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d) 构建有机产业区域化管理体系; e) 出台促进有机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f) 指定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市创建牵头部门,协调市级部门联动配合; g) 建立生产、加工、经营全产业链标准化体系。 4.3.2 市级部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7、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市创建活动,负责有机产品认证监管; b) 农业农村、林业、经济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推进有机产业发展; DB5108/ T192020 3 c)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产地环境监测及污染治理; d) 商务部门负责销售渠道; e) 宣传部门负责创建和产业发展的宣传; f) 市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推进示范市创建工作; g) 市级各部门负责对口指导县区各部门示范创建。 4.3.3 县(区)政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开展省级及以上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 b) 建立区域管理体系并运行; c) 结合区域特色产业制定有机产业发展规划; d) 建立创建组织,制定政策、资

8、金保障措施并到位执行; e) 开展产地环境适宜性评价和污染治理; f) 实施有机农业技术推广,推进示范推广基地建设,打造核心示范基地; g) 指导有机产品认证,推进产品全产业链发展; h) 建立特色有机产品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 i) 完善有机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4.4 管理 4.4.1 示范市政府应设立相关管理机构负责区域有机产业管理,确保示范市创建管理体系符合 RB/T159 要求并有效运行和保持。 4.4.2 示范市政府应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市创建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源, 确保实现其预期结果。 4.5 人员 4.5.1 应配备示范创建市所需的人员,明确其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区域管理

9、体系的有效实施。 4.5.2 应确定组织和开展有机示范市创建人员所需具备的能力,确保有机示范市创建的有效开展。 4.5.3 应确保相关管理部门人员了解有机示范市创建,包括提升产品质量的益处以及不符合有机示范 市创建要求的后果。 4.5.4 应对管理部门人员给予适当的教育培训,确保人员能持续胜任工作,同时保留人员培训和考核 信息文件,作为人员能力的证据。 4.5.5 应确保区域管理机构内相关的职责和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 5 创建要求 5.1 总则 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健康、生态、公平、关爱原则,坚持质量强 市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本市生态环境资源优势,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综合

10、治理,加强产地环境质量持续改 进,推进生态资源合理开发,确保生态系统保持平衡,将本区域特色产业做成区域优势特色有机产品, 全力创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市。 5.2 环境要求 5.2.1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大于 90%;有机产业发展规划辖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域)内生 态环境良好,自然植被及森林覆盖度大于 60%,规划区内地表水达到 III 类标准;规划区内土壤质量良 DB5108/ T192020 4 好,无重金属、农残超标现象;有机基地周边 1 公里内无工业区,无重点污染源;近三年有机基地未发 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大范围病虫害、疫情。 5.2.2 有机基地产地环境均达到但不限于以下要

11、求: a) 规划区域内有机产品基地环境按照 RB/T165 评价均达到有机产品产地环境适宜区; b) 规划区域内特色有机产品生产基地按照 RB/T170 评价均为优势产地。 5.3 组织保障要求 5.3.1 设立相关管理部门参与的有机产业区域化管理机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规定职责,分工明确, 并有效运行。 5.3.2 构建有机产业区域化管理体系,明确创建规划、目标、措施、产业布局、保障措施,指定有机 示范市创建的牵头部门,形成多部门联动的运行保障机制。 5.3.3 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有机投入品管理、产品检测、辖区有机产业成熟度评价、绩效评价等 制度,并有效实施。 5.3.4 有保障有机产业发

12、展的合理产业布局、完善的基础设施、技术经费支撑、农用物资保障及财政、 国土、科技等资源保障措施。 5.4 支撑保障要求 5.4.1 应具有适用区域有机发展的技术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a) 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等有机全产业链标准化体系; b) 生产模式; c) 投入品使用; d) 与科研院所合作,强化生产实用技术与服务技术; e) 互联网技术应用; f) 人员培训; g) 技术推广。 5.4.2 应建立生产、加工、认证、经营等环节过程控制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a) 引导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按照 GB/T 19630 进行有机生产、加工、经营; b) 完善有机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13、并持续保持有效运行,积极构建诚信体系; c) 强化认证过程监管,规范认证机构认证行为,鼓励认证机构提供增值服务; d) 产地环境监测; e) 产业布局协同; f) 投入品监控; g) 产品监测; h) 产业监管和服务; i) 品牌管理; j) 绩效管理。 5.4.3 应建立从产地环境、生产资料及投入品监控、产品监测、产业监管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风险 应考虑以下因素,按照 RB/T169 开展有机种植类产品进行认证风险评估,每年对风险分析结论 A 级、B 级、C 级的生产组织进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DB5108/ T192020 5 a) 区域环境变化; b) 产业政策; c) 技术保障; d)

14、诚信因素; e) 自然灾害; f) 资源风险。 5.4.4 应建立有机生产管理、生产、收获后管理、经营等各环节追溯体系,符合 RB/T 148 评价规定, 必要时启动召回措施。 5.4.5 应建立适宜区域发展的投入品采购与服务平台、品牌推广服务平台。 5.4.6 应对生产或者销售环节的区域内生产的有机产品及使用投入品、生产资料等进行监测和监管。 5.5 有机产业成熟度与规模要求 5.5.1 示范市辖区所有县(区)应通过省级及以上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考核验收。 5.5.2 辖区县(区)有机产业经 RB/T 158 评价后成熟度均达到 3 级以上。 5.5.3 示范市生产规模应达到以下要求: a)

15、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技术推广的基地面积达到 185 万亩或种植面积 30%以上; b) 重点优势农产品通过认证的基地面积达到 30 万亩或种植面积 3%以上; c) 全市有机产品认证的数量达到 100 个以上。 5.5.4 区域内单一农产品生产基地应相对集中,有机认证规模达到以下要求: a) 水果有机种植面积不少于 10000 亩或占种植面积 3%以上; b) 蔬菜有机种植面积不少于 10000 亩或占种植面积 3%以上; c) 茶叶有机种植面积不少于 10000 亩或占种植面积 3%以上; d) 林产品有机种植面积不少于 10000 亩; e) 自然生长水产面积不少于 10 万亩; f) 大田粮

16、食作物有机种植面积不少于 5000 亩; g) 中药材有机种植面积达到 3000 亩以上。 5.5.5 辖区有机产品产值应占农业产值的比例 5%以上。 5.5.6 辖区三年内应有 60%以上的区域特色产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数量与产品具有多样性。 5.6 产业链完整性与可持续发展要求 5.6.1 应搭建有机产品的产供销服务体系,有机产品仓储、流通体系建设等满足有机产业发展。 5.6.2 应有 10 个以上的现代有机农业园区(基地)。 5.6.3 应培育 5 个以上省级以上龙头带动企业。 5.6.4 有系统的产品宣传策划等品牌建设能力,有区域有机产业发展理念及宣传渠道,优势产品数量 不少于 7 个。 5.6.5 建有完善的教育培训和技术推广机制,制定有机产业管理方法及技术规范,定期组织生产加工 技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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