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版权问题【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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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浅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版权问题馒头血案成为 2006年网络传播的热门话。网络上以各种激烈言词反映的网友观点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馒头,尽管未必能代表民意,却不可忽视。许多社会和文艺界人士,即便是一些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和实务的法律人也直觉感到,馒头争议不应当仅仅套用现行着作权法。更有学者敏锐指出了“馒头血案的宪法视角”,或是指出了宪法中关于保护、鼓励科学文化发展的相关条款,或是试图重新解读着作权法第1条,扩展了法律分析的视野。但宪法上也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很难令人信服地说表达自由权总是应当优先于财产权,或相反。此外,目前中国宪法还没有司法化的制度条

2、件。只是这都意味着法律人要有一种相对开阔的法律思路。关于这场纠纷的是是非非,公众及专家意见纭、见仁见智。撇开其中的非理性情绪, 可以分两种倾向:一种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构侵权,其中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事长沈仁干的观点有代表性。他认为,“这个作是一种改编 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擅自拿使用,属于非法引取。”他还否定了“合理使用”说,认为胡戈创作“馒头血案”的初衷, 既不是为教学科研 , 也不是为了新闻报道,更不是国家机执行公务需要使用。他认为“馒头血案”至少侵了作者的三种权利:作品改编权、网络传播权和作品的复制权。另一种意见认为,一个馒头引的血案没有侵权,因为它是一种评论。其中法专家

3、蔡定剑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认为,一馒头引发的血案从性质上说并不是文艺作品,是以文艺创作的方式表现的一种文艺批评。由于花了高价看了无极而感到相当不满意,得这个剧本很有问题,情节简单而且荒唐,所以对这个片子的故事加以解构、讥讽,以发表他对个片子的观点、看法和见解,这完全符合文艺批的特点和性质。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作文艺批评作品是可以合理引用他人发表的作品。至于这种引用是否太多,是否超过合理使用适当”数量,著作权法和它的实施条例都没对“适当”引用加以量化,原则是“引用目的仅限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美国版权法留给了司法机关较大余地,对“合理使用”规定了四条参考标准:(1)要看使用目

4、的是否为商业目的;(2)要看作品性质,是否不同类型形式;(3)要看使用比例关系是否失当;(4)要看对其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我国目前法律人士,往往简单地以其中第三种情形来判断,是非常偏颇的,并不是具备任何一种情形就构成非合理使用,而是综合考虑四种因素后判断是否构成非合理使用。根据对“馒头血案”判断经验,即使单单从使用幅度判断是否合理使用,也要考虑“使用幅度是否必要”和“内容是否歪曲”。可以说,即使使用幅度小但歪曲内容有损原作品基本价值的,也构成不合理使用;即使幅度较长,是演绎作品必要的,也不一定就构成不合理使用。对戏仿(滑稽模仿也成为戏仿)予以“合理使用”的保护也有一定的国外的实践根据

5、。模仿讽刺,英文为parody。在欧美国家成熟的著作权法理论中,特指通过模仿原作内容而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作品。国内此前将parody译为“滑稽模仿”,但国际法律界普遍认为,仅仅以滑稽手法模仿原作而不对原作本身进行讽刺或批评的作品则不属于“模仿讽刺作品”,因此以前的翻译是不太准确的。因为模仿讽刺作品具有一系列不同于一般“改编作品”的突出特征,国外著作权法对其有特殊的侵权判定规则。模仿讽刺作品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对原作进行的“评论”,被“模仿”的部分被改造成讽刺和批判原作的工具。当然,模仿讽刺中的讽刺二字最为关键。国外一般不允许以“模仿讽刺”为名对原作进行简单的“幽默处理”而剽窃其内容。如果被“

6、模仿”的部分经过加工改造之后,达到了对原作进行讽刺或批评的效果,这种“模仿”就是“适当”的。相反,如果被“模仿”的部分与讽刺或批评的效果并无关系,其原有的美术价值和功能在新作品中并无发生变化,则“模仿”缺乏适当性。“模仿讽刺作品”对原作的批判、嘲弄和讽刺可能会使人对原作产生厌恶之情而不再愿意购买,这当然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但是这种由批判和讽刺所导致的“损害”却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因为作者不能拒绝他人根据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对他的作品进行批评。也就是说,只要对原作的“模仿”程度与对原作的“讽刺和批判”相适应,即使其使用了原作中的大量内容,也应当被视为“为评论目的而进行的适

7、当引用”,构成“合理使用”而非侵权。著作权法关心的问题:被模仿作品之作者的知识产权利益和市场利益;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某些竞争者可能借滑稽模仿进行的不正当市场竞争。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这类争议有可能增多并日益重要,在不久的将来,这类纠纷将成为有关滑稽模仿的最主要争点。从这一维度看,我们可以比较好地理解滑稽模仿在当代中国引发的争议这也表明滑稽模仿纠纷,需要借鉴,但不能只是依靠国外有关滑稽模仿的法律分析来处理中国的滑稽模仿纠纷。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滑稽模仿,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对国外滑稽模仿(也称为戏仿)的理论的分析,不应拘泥于法律的条文,而是根据利益衡量的原则和法理做出富有开创性和指导性的判例。

8、我们的立法应该采取概括式为主、列举式为辅的混合主义模式,即确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并辅之以列举的方式将合理使用的情形列出,当法条无法涵盖所遇到的问题时,法官就可以参照原则灵活运用。可以说这是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大方向 。参考文献1 彭俊瑜,陈煜网络演绎侵权之基本问题研究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2范继文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馒头血案”侵权无极版权京华时报. 3 温德朝.戏仿:喜剧电影叙事的后现代策略.电影文学,2008年第5期.4 张雪雁.论滑稽模仿“引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7.5 王倩一个馒头引发的著作权问题新民周

9、刊,2006年2月27日7邹军“馒头血案”与网络侵权解析网络传播法研究的几个热点问题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2006/9总第 181期8罗莉谐仿的著作权法边界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法学 2006 年第3 期.9刘悦,孙静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出版发行研究,2008年第11期.10王中从“馒头血案”谈网络演绎作品的几个法律问题2006山东律师论坛获奖论文,2006年第3期 (总第63期).11朱苏力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中国法学, 2006年03期12 邹伟,王亦高.“娱乐”与“抵抗”谈互联网恶搞短片的形式、特质与意义.国际新闻界,2006年09期. 13陈玫莹戏仿自由岂能游走在版权的边缘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年11月23日第10版14 季卫东网络化社会的戏仿与公平竞争关于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比较分析中国法学,2006年03期.15 Robert PMerges,Are You Making Fun of Me?:Notes on Market Failure and the Parody Defense in Copyright,AIPLA Q.J.),1993.16Itse Gerrits.PARODY IN COPYRIGHT LAW.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LW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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