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科学技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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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科学技术讲稿西南政法大学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刑事案件与刑事科学技术一、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又叫刑事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检察等)立案侦查处理或被害人自诉的,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刑案构成两个基本条件:所发生事件必须是犯罪事实。即必须存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事实(作为和不作为),这些事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行为事实必须经过有侦查管辖权的国家侦查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刑案存在的形式有三种:1,预谋犯罪案件。2,现行犯罪案件。3,既遂犯罪案件。根据诉讼程序,刑案可以分为公诉

2、案件、自诉案件。二、刑事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又被称为侦查、犯罪侦查。1,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行使。宪法、刑诉法规定三机关:国安、公安、检察的侦查部门和海关反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侦察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并侦查。2,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专门调查工作主要指: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侦查辨认、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其目的、方法、程序、结果都与一般性调查工作有严格区别。侦查行为中的强制性措施仅限于刑诉法规定的拘传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只有侦察机关有权使用的措施。1、侦查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侦查活动只能依法进行。宪法、刑诉法、刑法和部门法规。2、它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揭发犯罪人的必经过程,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三 刑事科学技术又被称为刑事技术。是指侦查机关的专业人员,为了侦破刑事案件或者预防犯罪,依法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各项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的总称。这个概念,揭示了刑事科学技术的特点:1、使用刑事科学技术是国家侦查机关的特权。运用刑事科学技术的权利由侦查机关享有,其它机构、团体、个人不得使用。运用刑事科学技术的主体是国家侦查机关的专业

4、人员,或者是侦查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而邀请的其它单位的专家。2、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直接目的是为侦破刑事案件服务和预防犯罪。是专业人员运用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采用各种技术手段预防刑事犯罪和同现行刑事犯罪行为做斗争。主要体现在:(1)预防犯罪技术。监控犯罪技术、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2)犯罪侦查中的刑事技术。现场勘查、分析、鉴定等。(3)基础综合技术。侦查通讯联络技术、储存和检索侦查情报的技术。3、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宪法、刑诉法、部门法规。4、刑事科学技术只能用于预防犯罪和刑事诉讼活动。不得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但有共同特点。四、刑事技术检验又称

5、为刑事技术鉴定,是指侦查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获取侦查线索、破案和起诉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和部门法规的规定,运用刑事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现场状况、痕迹、物证和现象所做出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的总称。第二节 刑事科学技术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一、刑事科学技术与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按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具备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就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通过观察、比较、实验、验证等科学技术活动所做出的认定或者判断。二者既相互联系又互相区别。1、二者的外延有所交叉。刑事科学技术中对有关证据的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必须按照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但

6、司法鉴定不仅仅包含刑事技术鉴定,同时还包含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2、司法鉴定的结论是一种法定证据;刑事科学技术中也有鉴定,其结论也可以作为证据,此外,它还可以为侦查工作提供分析意见,作为侦查线索使用,这种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有关证据;刑事科学技术除鉴定有关刑事证据外,还包括证据的收集、分析,线索的收集和分析,侦查通讯,侦查情报,监视、监控,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等。4、二者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司法鉴定是公开的,但刑事科学技术有些手段是秘密进行的。二、刑事科学技术与侦查技术侦查技术是指侦查机关在侦破刑事犯罪活动中,为了获取破案线索和证据,所使用的各种技术手段和

7、方法的总称。二者都是侦查机关在对付刑事犯罪活动中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但侦查技术不包括防范、防伪技术。所以它是刑事科学技术的有机组成部分。三、刑事科学技术与物证技术物证技术,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物质、物品、痕迹、文书、人体及人体组织进行发现、提取、储存、分析、识别和鉴定的技术手段、方法的总称。二者命名和划分类别的标准不同,且二者之间不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刑事技术是从适用范围方面命名并划分类别的,物证技术是以研究对象的特点命名和确定类别的。物证技术主要研究物证,其研究范围比刑事科学技术要窄得多。四、刑事科学技术与检察技术鉴定、法医技术鉴定按照鉴定部门划分,根据司法机关各自的职能,将司

8、法鉴定分别命名为刑事技术鉴定、检察技术鉴定、法医技术鉴定三类,各自的职能有所不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的侦查部门一般将本部门的鉴定技术称为刑事技术鉴定;检察院的技术称检察技术鉴定;法院称法医技术鉴定。第二节刑事科学技术的种类与主要内容一、按刑事科学技术的功能划分1、发现犯罪证据、犯罪线索的技术主要指现场勘查,发现物证、侦查目标活动轨迹。案件发生后,首要任务是勘查现场,发现和确定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物质、物品、痕迹、文书、尸体、活体和人体组织,以及现场被破坏的情况等 ,以便为以后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鉴定物证、发现犯罪嫌人、获取破案证据,最终侦破案件提供条件。2、固定、提取、保存、保全

9、证据的技术3、分析、识别、鉴定证据的技术4、侦查通迅联络技术5、侦查情报的储存和检索技术6、监控犯罪技术7、公共安全防范、防伪技术。二、按刑事科学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1、照相、录相技术重点地区的录相监控技术,秘密跟踪监控过程中的照相、录相技术,案件现场的照相、录相技术。2、痕迹检验技术含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印、断裂物痕迹、玻璃破碎痕迹、锁内钥匙痕迹、牲畜蹄迹,等。3、文书检验技术 含笔迹、文书两类。手写文书分析和书写人的认定;文书制作方式、制作工具和材料、制作时间的检验;文书伪造变造方法的检验;文书原有内容的恢复与显示。4、声纹鉴别技术5、气味鉴别技术,包括警犬鉴别6、心理测定技术

10、测谎鉴定7、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不含侦查中的辨认(它是一种措施)8、刑事理化检验技术物质物品、定性定量9、刑事生化检验技术10、电子侦查技术夜视仪、报警器等。11、侦查情报技术12、侦查通讯技术13、计算机技术14、人工智能技术15、法医技术16、精神状态鉴别技术17、会计资料鉴定技术三、刑事技术检验的对象1、肤纹类:人体皮肤乳突花纹和人体皮肤其它花纹。(1)人体皮肤乳突花纹手纹、足纹,人各不同、终身不变。手纹指纹、指节纹、掌纹,其痕迹对应分为指印、指节印、手掌印足纹趾球纹、趾节纹、脚掌纹、脚弓纹、脚跟纹,痕迹对应为趾球印、趾节印、脚掌印、脚弓印、脚跟印附属部分:汗孔、褶皱纹,痕迹对应为汗孔印、

11、褶皱印。是认定人身同一的辅助依据,有些国家已将汗孔印列为人身同一认定的独立鉴定对象。鉴定的目的是认定留下肤纹痕迹的人。(2)人体皮肤其他花纹-额纹、唇纹、耳廓纹、膝盖纹,等等。其痕迹相应称谓。目前暂不是法定鉴定对象,仅做线索使用。2、运动习惯类:书写习惯、语音习惯、行走习惯、工艺习惯。书写习惯的痕迹就是笔迹,是常见的鉴定对象。鉴定目的是认定书写人。语音习惯中作为法定鉴定对象的主要是声纹,其载体为录音资料。鉴定目的是确定录音资料中的说话人。该技术在上个世纪60年代才被运用于侦查和审判活动中。行走习惯主要表现为步法痕迹,不同于足迹。目前不是法定鉴定对象,但侦查中已经广泛使用,线索价值明显。工艺习惯

12、雕刻习惯、打字习惯、裁剪习惯、编织习惯,等等。前面二者已经被视为法定鉴定对象,后二者仅能经过分析作线索使用。3、人体外貌类:依据为人体头面部外貌的静态和动态特征。人体外貌鉴定的主要对象是人像照片(有些国家承认颅骨复像制作的模拟外貌照片)。认定尸体是否某失踪人、某嫌疑人是否某人。4、尸体、活体、人体物质类:鉴定的主要对象,属于法医学鉴定的范围。尸体死亡性质、死因、死亡时间、死亡经过、致死致伤工具(药物或方法)。活体伤害程度、伤残等级、劳动能里丧失程度、血型、亲子关系、性别、性能力,等等。人体物质(骨骼、牙齿、毛发、皮肤及肌肉组织、内脏器官、血液、体液、分泌物等)血型、DNA、性别、年龄、身高,多

13、块组织是否同一人的组织。既有种类鉴定,又有同一认定。既是法医学鉴定的对象,又是司法生物学的鉴定对象。5、生物体类:动物体物质、植物物质。前者的种属和同一认定,后者的种属和地域认定。6、精神状态类: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属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范围。具体对象涉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证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证人等。确定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7、心理状态类:确定被测试人在回答问题时的心理状态和真实程度。习惯称测谎鉴定。其结果往往作为线索,供侦查和审判参考。只有日本和美国17个州法律确认为限制性证据(作为证据是有条件的:或者测试结果与已获得的被测试人的供词一致;或者原被告双方签约同意其结果作为证据)

14、。8、物体表面结构、形态类:属于痕迹学鉴定范围。依据的是物体表面结构或者形态在作用力的作用下,在承受客体上留下的痕迹进行鉴定。其对象主要有:足迹、工具痕迹(破坏工具和运输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其他痕迹(整体分离痕迹、玻璃破碎痕迹、齿痕、锁内钥匙痕迹、蹄迹等)主要通过痕迹间的比较,确定留下痕迹的客体物。9、文书类:以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图象为其综合表现形式的,有物证、书证价值的各种书面资料的总称。除笔迹以外,还有很多种。主要确定文书的形成方式、制作工具和材料、制作时间、文书是否伪造或变造、伪造变造方法、文书原有内容的恢复和显示。10、会计资料类:属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对象主要是案件中被怀疑

15、或有争议的会计帐目、表册、文件或单据。确定会计资料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某项经济活动事实,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范,有无违法、违规事实存在。11、物质、物品类:属于司法物理学、司法化学的鉴定范围。包含的对象特别广泛。常见的有:书写和印刷物质材料、毒物、毒品、麻醉品、药物、爆炸物品、金属物、矿物质、纤维、粉尘、油脂、涂料、塑料、粘贴物,等等。主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物质、物品的种类、成分和含量。一般不进行同一认定。12、气味类:鉴定对象为人和物所散发的气味。采用警犬和气味鉴别仪鉴定。大多数国家只承认其线索价值。13、原因鉴定:属于综合性鉴定。鉴定对象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物质现象。确定这些事实和物质现象发生的具体原因。14、情况鉴定:在我国就是指原因鉴定。国外却不同,仅限于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鉴定。鉴定对象是诉因以外的个人情况。确定情节,为法庭量刑和执行处置提供资料。四、鉴定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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