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居关系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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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同居关系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同居,这样一个时代性的词汇,已经逐步进入到我们生活的许多层面。它就像婚姻关系的一种变异,渗透到80后、90后青年一代的正常生活。传统的婚姻观念,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演变,越来越多的80后、90后选择这样的方式提早体验婚后的生活状态,与保守的60后、70后形成明显反差,更与我们传统的婚姻观念和思想形成对比,这样的跨越到底是一种历史的革新还是对传统的反驳与挑战呢,这样的冲击将会对我国的婚姻制度造成怎样的影响呢?从远古时代的周朝开始,三从四德的观念思想深入人心,封建社会的风俗习惯道德礼法都强烈约束着女性的身心和行为,宗法制度、家族制度、夫权制度等严重限制女

2、性的言行举止,三纲五常构成女性的行为准则,就像牢牢锁住女性,要求必然遵守的锁链,使女性没有地位和尊严可言。自始至终,封建时代就是典型的男尊女卑,男性与女性的地位差异使得女性服从于丈夫也成为一种规范和习惯,从而构成了我国古代的最早的固定的婚姻模式。到了封建时代末期,我国的婚姻制度开始吸纳外来元素,伴随着西方先进思想的涌入和一些有识之士的创新见举,开始渐渐突破封闭守旧的婚姻观念,以一种全新的姿态看待外来的婚姻制度和文化,但总的来说仍未根本突破原有的制度观念。这一重大转变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西方的人权意识和人格独立意识的影响,尤其是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的思想。其中的人权理论指出,人是生而平等的,有尊严的,每

3、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立价值,每个人都有创造和实现自己的价值的权利。男人和女人在婚姻关系中应该保持平等和谐的地位,女性应该有觉悟、有意识来争取自己的独立和权利。罗马法规定:“契约是由于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我认为婚姻关系是契约关系的一种上升,契约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硬性约束,而婚姻关系则更强调的是夫妻关系精神和感情层面上的维护,它是精神层面的。哲学家康德曾提出“婚姻是契约”理论,对这一主张我基本持肯定态度,但是就深层次来说,我认为婚姻不仅仅是契约,它的内涵更深,外延更广。自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以来,废除了陈旧落后的婚姻制度,这一新的婚姻制度的确立,也使自由恋爱,

4、自由婚姻蔚然成风。现代的婚姻理念使女性的各方面权利得到明显提升,财产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婚姻家庭权利都显著体现,全新书写了女性的精神面貌和家庭地位。婚姻立法和政策的规范性制定,对女性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也使夫妻关系趋于平等和谐。自由恋爱、自由婚姻的出现,开放了人们的思想,也在挑战我们固有的传统婚姻观念。但事实证明,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随着全球进程的加快,必然要求全社会、全中国、全世界以一种开放的思想,自由的心态去学习和接受世界的先进科技、创新成果、优秀文化,自由恋爱和婚姻是这种开放和自由模式下的产物和折射,因而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但是否提倡开放、自由的恋爱和婚姻就等同于承认了在青年一代中悄然兴

5、起的同居关系的科学性了呢?其实不然,同居关系,正确的定性应该是没有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而生活在一起。这样的生活模式,男女你情我愿,当然无可厚非,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规制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况且同居关系至多称得上是爱情关系,而爱情关系是法律所不涉的。但是问题是如果一旦发生性关系,女性所受到的伤害往往比男性大得多,相关的报道也屡见不鲜。如果达到这样的层面,我们对社会现象进行调整的社会规范法律法规是不是不该置之不理了呢?怀孕、堕胎、流产,如此严重的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呢?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甚多,财产关系,非婚生子女关系都是需要进入我们法律调整的视野的。女性,同居关系参与者,更是其中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6、。当下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缺乏,政策的制定的少之又少,使得同居现象成为法律制定的一大漏洞与失误。从封建时代到近代再到现代,婚姻制度的不断进步给女性增添了不小的保障,但是时代总会产生出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同居问题就是一典型。我们不能让同居生活穿着恋爱关系的马甲任其肆无忌惮的蔓延下去,否则我们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会越来越多。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矛盾冲突的机制,定纷止争的利器,理应发挥它应有的价值,否则社会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便是我们法律制度的失职。那么,同居很有可能会产生怎样的社会矛盾呢?例如,同居后女性怀孕生下了子女,没有婚姻制度的保障,男性往往不负如丈夫同等的责任。子女该姓什么,退一步说,跟母亲姓

7、。那么子女的户籍如何安置?子女的上学问题怎么解决?不知父亲何人的子女从小就要面对众多是非,在这样的环境下学习和成长,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极为不利的,也不利于子女的可持续发展。难道这就是一个非婚生子女所要承受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父母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然而同居关系的无保障机制使得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成为一纸空谈。从婚姻制度的演变过程到同居关系的产生是社会越来越开放和自由的表现,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主流价值观念,在正确的价值观指引下,确立调整同居所引发的子女、财产问题的相关规定,这对于法律体

8、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同居关系不能将它简单定性为恋爱关系,它是婚姻关系的一种变异,也可称是准婚姻关系,对于这样一种准婚姻关系,将它所引发的后续的严重的需要法律调整的关系纳入进来,保护女性的弱势地位落实到位,发挥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和应有价值,从而多层次、全方位、更精细地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进步。参考文献1何丽新.我国非法同居立法规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3):23-25.2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1):231-235.3潘绥铭.性的社会史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2):35-38.4刘达林.世界当代性文化M

9、.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1):236-239.5李拥军.宽容与不容:现代社会法对性调整的特点与趋势以性权利为视角的考察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6). 6谈大正.性文化与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4):25-26.7刘达临.世界当代性文化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3):89-93.8尚晨光.婚姻法司法解释法理与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127-129.9李拥军.性权利存在的人性基础J.北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3).10李银河.性的问题,福柯与性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2).:12-15.11高留志.论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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