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毕业论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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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论会计法律法规学校名称:指导老师:学生姓名:学 号:专 业:入学时间:写作提纲一、会计法立法宗旨 (一)会计行为 (二)会计资料及其质量特征 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2.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二、会计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 1.单位负责人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 (四)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五)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意义 (六)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 1.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区 2.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3.单

2、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4.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 (一)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二)会计民事责任的法律真空带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四)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界限模糊四、建议(一)实现各种法律之间的对接(二)完善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1.加大处罚力度 2.将民事赔偿责任写进法律五、会计法律责任的规避 (一)建立健全以会计法为主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常效学习机制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法律责任人 (三)建立

3、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是明确会计责任的最好办法论会计法律责任【摘要】会计信息失真造成经济秩序混乱,不但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且损害了国家和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大量事实表明,会计信息生产、披露和监督过程中之所以存在违法行为,无不与巨额利益的诱惑相关,是主观上的有意所为。因此,通过完善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来制约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会计信息失真的严峻现实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了要求,尤其是法律责任规定上的完善。准确界定法律责任主体及其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各种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破除法律责任适用上的障碍,是增强会计法的现实效用、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会计信

4、息失真,法律责任,会计法绪论背景与目的: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然而,在会计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

5、成了法律实施上的障碍,即会计信息虚假、失真现象未得到有效遏制,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于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使得规范会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无法落实。本文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论文内容:本文主要从会计法角度进行研究,拟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会计法律责任认识误区,会计法律责任的预防等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阐述我国会计责任和会计法律责任的现状。一、会计法立法宗旨立法宗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通过立法及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意图和目的;二是指通过立法,使立法所涉及的

6、内容要达到的意图和目的。有的法律的立法宗旨侧重于第一层含义,但多当选法律的立法宗旨是上述两层含义兼而有之。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主要体现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对于会计法的立法宗旨,需要注意掌握以下两个概念:(一)会计行为会计行为是对一守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行为,以及保证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运行过程、运行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活动。就一个单位而言,生成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的会计行为;就整个社会而言,会计资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社会管理者从维护社会经济秩

7、序的要求出发,需要加强对会计行为规范,并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从而产生会计管理行为和会计监督行为。(二)会计资料及其质量特征 所谓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和提供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载体中记录、提供的信息。会计资料与通常所讲的会计信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会计信息通常仅指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会计资料比会计信息的内容更广泛,既包括以会计资料为载体所记录的内容,也包括会计资料载体的自身,如会计资料的种类、格式、记录要求等。对会计资料质量特征的描述,修订后的会计法概括为“真实、完整”。也就是说,真实性、完整性,是法律对会计资料的质量要求。1.会

8、计资料的真实性它是指会计资料要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不能人为地扭曲、掩盖,以使会计资料使用者通过会计资料了解有关单位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它是指提供的会计资料要符合规定的要求,该附的有关附件要齐全,有关手续要齐备,以使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地了解有关单位的整体情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越来越渗透到经济活动的许多领域,会计资料也越来越成为政府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宏观调控、改善经济管理、评价财务状况、防范经营风险、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料和“商业语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

9、用。因此,会计法突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二、会计的法律责任(一)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不履行会计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者的制裁。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单有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其他人员和会计监管部门。会计法律义务是产生会计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 在分析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时必须明确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义务。会计的基本职能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主要是通过这两种基本职能的发挥而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管理。会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

10、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因此,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的主要义务。(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了违法会计行为,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存在,就必然有违法行为主体即法律责任主体,因为违法者必须对其违法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这里使用责任一词,主要是想讨论哪些人应当对一个单位的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实践中,会计违法行为较为突出,但对其责任人却难以追究责任。究竟哪些人应当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会计法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就现行会计法的规定看主要有这样几种:单位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以及单位的外部关系人(如政府部门、注册会计师等)都是会计责任人,但如何区分这些

11、责任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有必要进行讨论。1.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对会计违法行为负当然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会计法作出了明确规定:u 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u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u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

12、法履行职责。但是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不履行这些职责的法律责任。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 的登记工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

13、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该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另一类是外部会计机构,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因某种原因,出具虚假会计报告,作出违法会计行为,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相关单位和个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因而外部会计机构也应当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计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

14、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情况实施监督。同时明确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由此可知,以上财政及相关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承担监督不力的法律后果。至于其是否应当承担违法会计行为责任(主要指经其监督检查后仍发生的违法行为),会计法则没有规定。(三)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

15、法规所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会计法律法规”不仅包括会计法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的会计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责任。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在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四)会计法律责任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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