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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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 例 讨 论,讲师:李 荣 华 时间:2005-10-11,案例内容,刘某将自已人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综合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 某日,保险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不慎撞到了一名横穿马路的行人,该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因制动性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有严重超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管理跆条例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向后者给予赔偿。同时在调解赔偿后,刘某以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索赔。,保险公司在收到刘某相关索赔申请资料后,10内向刘某发出拒赔通知书,提出拒赔的理由有两点:,案例内容,被

2、保险人及驾驶员没有按照保险条款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致使车辆在出险时制动失灵(虽然在年检时是合格的);,未做到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致使车辆处于不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刘某在收到拒赔通知书后承认自已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认为违约不是事故的近因,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思考,1、保险车辆肇事的近因是什么?,3、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如果不是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保险公司是否拒绝赔偿?,2、保险车辆年检合格,出险时一时失灵,保险公司能否以此认定被保险人未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案例评析,财产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合同订立后,保险当事人双方均须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

3、务。财产保险合同无论是对保险人还是对投保方(投保方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总称),都规定了一些基本义务。双方的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是对等的,投保方的基本义务就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而保险人的基本义务则是投保方的基本权利。 例如,投保方为获得对其投保财产损失的索赔权利,就必须履行缴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在享有收取保险费权利的同时,则必须承担保险赔偿的义务。除此以外,保险双方还有其它的权利义务。看投保方的基本义务。,案例评析,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就保险财产存在的主要风险状况和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不得隐瞒。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一 如实告知义务,案例评析,保险合同签订以后,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投保方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具体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及时通知;重复保险的通知;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的通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投保方违反通知义务,保险人视不同情况,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投保方履行了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人仍有权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或增加保险费。,第二 通知义务,案例评析,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在行驶索赔权利的同时,须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必要单证,以配合保险人对责任的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第三 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义务

5、,案例评析,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财产的安全。投保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财产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或者增加保险费。,第四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维护保险财产安全的义务,案例评析,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第五 出险施救义务,案例评析,当保险财产是由第三者行为所造成的,投保方应保留对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驶代位求偿权。,第六 协助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案例评析,(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投保方的义务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主

6、要险种。由于其承保的风险多样,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比较复杂,这个险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规定了一些义务。根据目前我国保监会的统颁条款、以及车险制度改革后国内保险公司各自推出的条款,基本上都设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也大致相同。主要有:,案例评析,1、如实申报保险车辆的情况。 2、签约时一次缴清保险费。 3、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和行驶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

7、险程度,应事先书面通知并申请办理批改。,案例评析,5、发生保险事故,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事故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应在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案例评析,(三)此事故发生的近因: 1、意外。行人乱穿公路,正常行驶中的保险车辆刹车不及,将其撞倒死亡,经交警支队认定,被保险人刘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车辆制动失灵。经交警支队认定,保险车辆的制动不符合国家的标准,但每年的年检均是合格的。 3、车辆严重超载。经交警支队认定,保险车辆没有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装载

8、的规定、严重超载。,案例评析,根据以上三个原因,可以看出意外是造成人货车撞死行人的事故发生的近因。尽管被保险人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义务,包括没有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工作、未使车辆保持安全行驶的技术状态,还加上严重超载,这些都是客观的事实,但它们与这起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是这起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案例评析,(四)违反保险合同义务与事故近因关系的处理 1、被保险人刘某确实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2、它违仅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也确实没有因果关系。 由此,我们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 在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不是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近因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如

9、何处理? 保险人是否可以不考虑事故的近因,而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义务为由直接行驶拒赔权?,案例评析,根据以上问题,我们谈一下最大诚信原则中的保证。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在承保每一种风险时都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除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外,投保人、被保险人还被要求做到保证。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即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对某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前者称之为承诺保证,后者则为确认保证。这属于明示保证,也就是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义务。,案例评析,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就使保险合

10、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不管是明示保证或是默是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须严格遵守。违反保证条款,也就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行为不管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评析,本案中,被保险人刘某投保的人货车装载超重,这是事实。车辆的制动不符合国家标准,也是事实。虽然该车每年的年检合格,但这仅仅证明车辆制动性能在检验当时是合格的,被保险人仍有义务在每次出车时对主要部件特别是制动的工作状态进行严格检查。显然,被保险人没有做到足够谨慎。所以,保险公司只要举证指出这两项事实的存在,表明被保险人刘某没有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无须再去讨论分析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便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向后者发出书面通知并自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结 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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