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二篇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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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篇,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明 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一章 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2,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一节 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证据不同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但证据材料不一定能成为证据,证据材料只有符合证据的条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要成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客观性:即证据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材料,而不是任何人的猜测或主观臆造的。 2、相关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

2、在的联系。 3、合法性: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来源合法;二是内容合法;三是形式合法。,3,二、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证据能力 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 1、证人资格。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

3、手段收集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4,二、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证据能力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民事诉讼法

4、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5,(二)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

5、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6,(二)证明力,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1条、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还有: 第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

6、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三,自认。,7,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才能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

7、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8,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4、最佳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

8、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9,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学理上对民事诉讼证据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 本证,是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证明责任提出的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9、 反证,是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10,第二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学理分类,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是直接与待证事实有原始的关系,它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也叫第一手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 四、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 实物证据,是言词证据的对

10、称,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这类证据,或者以物体的外部特征、性质、位置等证明案情,或者以其记载的内容对查明案件具有意义。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等都是实物证据。,11,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七种形式。 一、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它表现为文字或者其他能表达人的思想或者意思的有形物。 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凡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的,都是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 (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1、书

11、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包括作为物证的书面文件)则以它的存在、外形和特性等去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书证的规定,有的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才能够产生某种法律后果;对物证,一般没有这种要求。 3、书证一般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书面形式,而物证一般是有形的物体,不包含人的意思的内容。 4、审查物证时,应当对物证进行鉴定或勘验,而书证一般是进行鉴定确定其真伪。,12,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证人的范围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和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都可以有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和

12、司法实践,下列人员不能充当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它主要包括那些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 2、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作为证人。 3、办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能同时是本案的证人。,13,三、证人证言,(三)证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证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第一,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第二,对于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申请补充或者更正;第三,因作证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第四,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出庭作证所支付的费用和影响的收入;第五,有权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13、2、证人的诉讼义务有:第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第二,如实作证的义务;第三,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第四,遵守法庭秩序。,14,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四、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就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陈述 1、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当事人就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的说明。 2、当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即当事人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作相同的陈述或者肯定或者认可对方陈述的事实。则只能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五、鉴定结论 指鉴定

14、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提供的意见。 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协商确定鉴定部门,不能一致时,由法院指定。当事人单方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但允许对方反驳,若反驳证据充分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15,六、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一)勘验笔录的制作: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尽管勘验笔录是审判人员或者专门的勘验人员制作的,但是,也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经许可,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二)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1、书证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而勘验笔录的文字与图片记载的内容,是对现场和物品的客观描绘。 2、书证有公文书和私文书等

15、形式,并不一定是诉讼文书,而勘验笔录则是勘验人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3、书证一般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制作,在诉讼中不得涂改或者重新制作,而勘验笔录则是案件发生后在诉讼中制作的,若记载有漏误,可以重新勘验。,16,第三节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七、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大致有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贮存资料等表现形式。 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的音响、图像、贮存资料等,并不单纯以文字和符号表达思想内容。 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实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是以音色、图像、贮存资料的内

16、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两者显然不同。 八、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也叫计算机证据、数据电文证据、网络证据等,它是借助电子技术或者电子设备形成的、作为证据使用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其派生物。),17,案例分析12,案情: 李某曾借人民币30000元给王某,因为二人是朋友关系,李某没有要王某出具借条。当李某索要时,王某拒不承认曾有借款一事。无奈中,李某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过程中,李某拿出王某写给他的一封信,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 问题:李某称在该信中王某提及借款一事,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此时,该信作为借款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王某辩称该信不是他写的,信上的字迹可以为证。此时,该信作为是否是王某所写的证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 最后,法院将该信指定某研究所进行“认定”,要求其作出信上的字迹是否是王某所写的报告。最后,该研究所作出书面报告,“认定”该信是王某所写。那么该研究所所作的书面报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一类证据?为什么?,18,案例分析12,分析: 在以该信作为王某向李某借款的证据时,属于书证。书证是用文字、符号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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