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标准前后矛盾失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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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死 刑 复 核 标 准 前 后 矛 盾 失 去 权 威对 最 高 院 核 准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死 亡 案 被 告 人 苏 顺 平 死 刑 的 质疑胡 瑾 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学科分类】法院【出处】本网首发【写作年份】2010 年【 正 文 】一 个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死 亡 案 , 一 个 明 显 的 不 应 该 判 处 死刑 的 被 告 人 苏 顺 平 ,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 被 马 鞍 山 中 级 人 民 法院 、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了 死 刑 。 人 们 希 望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排 除 干 扰 , 守 好

2、死 刑 的 门 槛 , 坚 持 少 杀 、 慎 杀 的 刑 事政 策 , 坚 持 司 法 正 义 、 杜 绝 滥 杀 , 树 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司 法权 威 的 形 象 ! 但 是 , 人 们 失 望 了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下 达 了 死刑 核 准 裁 定 。 我 们 不 禁 要 问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对 死 刑 核 准 有没 有 标 准 ? 为 什 么 一 个 明 显 不 符 合 死 刑 的 案 件 核 准 了 死 刑 ?【 案 情 】 : 2008年 10月 11日 凌 晨 , 苏 顺 平 、 苏 顺 清( 两 人 系 兄 弟 关 系 ) 与 王 新 年 等

3、人 在 马 鞍 山 市 马 钢 附 近的 “鸿 兴 ”烧 烤 店 吃 烧 烤 。 凌 晨 2时 40分 许 , 王 新 年 到 烧 烤店 对 面 的 “百 姓 烟 酒 商 店 ”买 香 烟 , 被 害 人 马 某 和 韩 某 在该 店 买 饮 料 , 因 马 某 看 了 王 新 年 几 眼 , 王 不 满 , 双 方 发 生口 角 并 相 互 拉 扯 。 王 新 年 见 苏 顺 平 站 在 “鸿 兴 ”烧 烤 店 门前 , 即 喊 苏 顺 平 帮 忙 , 苏 顺 平 即 冲 过 去 厮 扯 , 马 某 和 韩 某逃 跑 , 苏 顺 平 、 王 新 年 随 后 追 赶 并 用 砖 块 砸 。 途

4、 经 “小冶 兰 州 拉 面 馆 ”时 , 韩 某 某 得 知 弟 弟 韩 某 和 姐 夫 马 某 被 人追 打 即 同 马 海 明 相 继 跑 出 拉 面 馆 , 与 苏 顺 平 、 王 新 年 发 生厮 打 , 马 某 和 韩 某 返 回 加 入 厮 打 。 苏 顺 平 与 马 某 打 在 一 起 ,苏 顺 平 用 左 手 臂 勒 住 马 某 的 颈 部 , 韩 某 见 状 上 去 帮 马 某 打苏 顺 平 , 苏 顺 平 右 手 掏 出 随 身 携 带 的 水 果 刀 刺 韩 某 , 韩 某躲 过 , 苏 顺 平 松 开 勒 马 某 颈 部 的 手 , 马 某 转 身 面 朝 苏 顺 平

5、时 , 苏 顺 平 朝 马 某 腹 部 连 捅 二 刀 , 后 又 将 韩 某 颈 部 划 破 。马 某 被 捅 伤 后 自 己 乘 出 租 车 离 开 现 场 。 同 日 凌 晨 2点 56分 , 出 租 车 司 机 在 马 鞍 山 市 红 旗 北 路 垃 圾 中 转 站 附 近 发 现被 害 人 马 海 舍 卜 躺 在 路 边 , 遂 打 电 话 报 警 。 马 某 随 即 被 送往 马 鞍 山 市 人 民 医 院 ,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经 法 医 鉴 定 : 马某 系 右 腹 部 外 伤 致 失 血 性 休 克 死 亡 ; 韩 某 的 损 伤 程 度 为 轻伤 ; 苏 顺

6、平 的 损 伤 程 度 属 于 轻 微 伤 范 畴 , 程 度 偏 重 ; 王 新年 的 损 伤 程 度 属 于 轻 微 伤 。10月 11日 凌 晨 , 公 安 机 关 根 据 在 搏 斗 中 有 人 受 伤 的 线索 , 将 在 马 鞍 山 市 中 心 医 院 骨 科 病 房 将 苏 顺 平 带 回 公 安 机关 接 受 审 查 , 通 过 对 苏 顺 平 的 审 查 , 民 警 确 定 了 苏 顺 清 、王 新 年 的 身 份 , 后 根 据 技 术 手 段 将 苏 顺 清 、 王 新 年 抓 获 。王 新 年 被 公 安 机 关 取 保 候 审 后 脱 逃 , 一 审 、 二 审 审

7、理 期 间王 新 年 都 没 有 到 庭 。【 案 件 审 理 】2009年 6月 24日 , 马 鞍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审 理 此案 , 由 于 苏 顺 平 家 境 贫 寒 , 只 能 赔 偿 受 害 人 的 部 分 损 失 ,致 使 民 事 赔 偿 协 议 没 有 达 成 , 没 有 得 到 受 害 人 的 谅 解 。2009年 9月 20日 , 马 鞍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2009) 马 刑初 字 第 10号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认 为 , 被 告 人 苏 顺 平 、 苏顺 清 等 人 无 故 挑 起 事 端 , 继 而 故 意 伤

8、害 他 人 身 体 , 造 成 一人 死 亡 、 一 人 轻 伤 的 严 重 后 果 , 其 行 为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且 系 共 同 犯 罪 。 被 告 人 苏 顺 平 持 械 伤 害 他 人 的 行 为 直 接 导致 被 害 人 马 某 死 亡 ,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起 主 要 作 用 , 应 为 本 案主 犯 。 判 处 被 告 人 苏 顺 平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 判 处 死 刑 , 苏 顺清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三 年 。苏 顺 平 、 苏 顺 清 分 别 以 本 案 事 实 不 清 、 量 刑 过 重 为 由提 出 上 诉 。 2009年 12月 2

9、2日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该 案 。 在 庭 审 中 律 师 提 出 一 审 判 决 事 实 不 清 。1、 关 于 苏 顺 平 使 用 凶 器 的 、 长 度 与 特 征 , 证 据 之 间 相互 矛 盾 。 苏 顺 平 说 长 有 15厘 米 ; 韩 某 说 刃 长 约 10公 分 ;苏 顺 清 说 10公 分 长 左 右 。2、 关 于 凶 器 的 宽 度 , 安 徽 省 公 安 厅 物 证 鉴 定 中 心 法医 学 文 证 审 查 意 见 书 鉴 定 凶 器 的 宽 度 为 2.5CM。 但 是 苏顺 平 、 苏 顺 清 都 在 庭 审 中 明

10、 确 肯 定 , 刀 刃 的 宽 度 不 足2.5CM。 与 司 法 鉴 定 明 显 不 同 。3、 关 于 凶 器 的 去 向 不 明 。4、 关 于 受 害 人 受 伤 后 的 去 向 不 明 。受 害 人 马 某 受 伤 后 自 行 乘 坐 出 租 车 离 开 打 架 现 场 。 十多 分 钟 后 被 一 出 租 车 司 机 在 红 旗 路 北 湖 公 园 发 现 。 司 机 在发 现 受 害 人 时 , 受 害 人 还 能 说 话 !辩 护 人 认 为 , 本 案 在 死 刑 案 件 证 明 上 没 有 达 到 “案件 事 实 清 楚 , 证 据 确 实 、 充 分 ”的 死 刑 案

11、件 的 定 罪 和 量 刑标 准 。 辩 护 人 认 为 , 一 审 判 决 依 据 的 证 据 疑 点 重 重 , 证 据之 间 不 能 相 互 印 证 , 关 键 证 据 缺 乏 , 认 定 苏 顺 平 犯 故 意 伤害 致 死 罪 证 据 不 足 !辩 护 人 还 指 出 , 苏 顺 平 属 于 初 犯 、 偶 犯 , 本 案 一 审判 决 量 刑 畸 重 , 严 重 违 反 刑 法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和 罪 责 刑 相 一致 等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1、 从 客 观 方 面 讲 , 苏 顺 平 用 刀 伤 害 受 害 人 , 造 成 了受 害 人 死 亡 的 后 果 ,

12、 但 是 受 害 人 的 死 亡 的 原 因 是 “外 伤导 致 失 血 性 休 克 死 亡 ”, 受 害 人 马 某 在 受 伤 后 乘 出 租 车 离开 , 十 几 分 钟 后 被 他 人 发 现 。 受 害 人 死 亡 形 成 的 原 因 并不 是 单 一 的 , 是 包 括 了 刀 伤 和 没 有 及 时 治 疗 等 多 原 因 造 成的 。2、 从 主 观 恶 性 方 面 讲 , 苏 顺 清 属 于 激 情 犯 罪 。 苏顺 平 是 酒 后 在 朋 友 受 到 伤 害 时 才 参 加 斗 殴 的 , 没 有 犯 罪 预谋 ; 其 随 身 携 带 刀 具 的 目 的 不 是 打 架 斗

13、 殴 而 是 吃 水 果 ; 其是 在 面 对 两 个 人 的 围 攻 不 能 自 救 时 才 掏 出 随 身 携 带 的 刀 具刺 伤 受 害 人 的 ; 苏 顺 平 在 离 开 打 架 现 场 后 自 行 到 医 院 疗 伤 ,他 并 没 有 预 见 到 自 己 的 行 为 造 成 的 严 重 后 果 , 否 则 他 不 会安 然 地 去 医 院 治 疗 伤 口 。无 论 是 客 观 行 为 还 是 主 观 恶 性 , 苏 顺 平 都 不 属 于“罪 大 恶 极 ”应 该 判 处 死 刑 的 罪 犯 。3、 受 害 人 自 己 对 其 死 亡 结 果 也 有 一 定 的 责 任 。辩 护

14、人 在 庭 审 中 还 提 出 了 苏 顺 平 有 主 动 交 代 自 己 犯 罪行 为 , 举 报 同 案 犯 等 从 轻 情 节 , 依 法 应 该 从 轻 处 理 。2009年 12月 28日 安 徽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以 与 一 审 法 院 相同 的 理 由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同 时 报 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核准 。本 案 由 于 苏 顺 平 家 境 贫 寒 , 无 力 支 付 高 昂 的 赔 偿 款 ,没 能 与 受 害 人 马 某 家 属 达 成 民 事 赔 偿 协 议 。 苏 顺 平 不 但 不能 得 到 受 害 人 家 属 的 谅 解 ,

15、 受 害 人 家 属 还 多 次 向 人 民 法 院要 求 : 不 赔 钱 就 偿 命 。 地 方 两 级 人 民 法 院 为 了 “维 稳 ”的需 要 , 判 处 苏 顺 平 死 刑 也 许 合 情 合 理 , 虽 然 不 合 法 !人 们 希 望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公 正 判 决 苏 顺 平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死 亡 案 , 坚 持 死 刑 判 决 的 基本 标 准 , 减 少 量 刑 的 随 意 性 , 维 护 法 律 的 尊 严 , 树 立 最 高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权 威 !但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16、死 刑 核 准 让 人 深 深 失 望 !【 本 案 分 析 】苏 顺 平 该 不 该 杀 ?苏 顺 平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罪 是 毫 无 疑 问 的 , 既 然 构 成 犯 罪 ,就 应 该 承 担 相 应 的 刑 事 责 任 。 刑 法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罪 责 刑相 一 致 是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苏 顺 平 构 成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死 亡罪 , 但 是 不 应 该 被 判 处 死 刑 。一 、 对 苏 顺 平 的 死 刑 判 决 不 符 合 刑 法 的 规 定 刑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条 故 意 伤 害 他 人 身 体 的 , 处 三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致 人 死 亡 或 者 以 特 别 残忍 手 段 致 人 重 伤 造 成 严 重 残 疾 的 ,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死 刑 。我 国 刑 法 对 故 意 伤 害 罪 具 备 “致 人 死 亡 或 者 以 特 别 残忍 手 段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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