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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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警大队警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队警车使用管理,根据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警车,是指悬挂制式警用车辆号牌和 “O”专段号牌的车辆第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车辆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确保警用车辆符合安全性能和技术标准,适应警务工作需要。因侦破重大案件、处置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事务需要,经大队领导同意,政秘股可调度大队所有车辆,各单位必须服从安排。第四条 警车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颁发的2004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涂装外观标识,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不得附加部颁标准以外的其他颜色和标志。第五

2、条 警车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车辆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警用车辆车况、安全性能的日常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车辆安全状况、使用年限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要及时维护,提高警用车辆使用能力。对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坚决停止使用,及时办理报废手续。第七条 警用车辆只能用于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履行职责、执行警务等公务活动,不得挪作它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个人占用警用车辆。警用车辆一律不准用于婚丧嫁娶、扫墓及迷信活动等。非执行公务不准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第八条 驾驶警车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警车必须严格遵守公

3、安部“五条禁令”,服从交通警察和警务督察人员的检查和纠察。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警用车辆使用审批制度。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期间公务用车,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使用;节假日或夜间公务用车,由大队值班领导批准使用;车辆离开扶风县境内公务用车,一律由大队长批准使用;每次出车都应有单位领导签发的派车单。否则,以公车私用查处。第十条 严禁私自转借警用车辆,严禁伪造、涂改、挪用警用牌证。严禁使用无牌、套牌、假牌车辆,严禁使用案件、事故暂扣车辆及无牌无证车辆。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公安机关车辆管理规定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驾驶人告诫,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擅自公车私用的;(二)非公务活动时将警车停放在酒店、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三)拒绝、逃避交警、督察等检查人员的检查、纠违或处罚的; (五)擅自将公安机动车辆及号牌借给非公安单位或非公安人员使用的; (七)违规安装使用警报器、警灯的; (九)非执行紧急公务情况下,在城区乱拉警报扰民经举报属实的;(十)违反交通规则、违法驾驶、乱闯红灯、开霸王车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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