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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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责任保险条款一、总则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而残疾,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所应承担的残疾赔偿金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确诊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后,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其他鉴定机构确定伤残等级后,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

2、伤残赔偿金额比例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二)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病情加重的,保险人不再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三)对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伤残所支付的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只能因同一保险事故申请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其中一项,保险人赔偿后对该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终止。三、责任限额每人伤残责任限额为 10 万元,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合同相应各项责任限额的三分之一,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四、伤残赔偿金额比例表项目 伤残程度 责任限额(万元)(一)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二) 二级至四级伤残 6(三) 五级至七级伤残 3(四) 八级至十级伤残 1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 的标准确定。五、其他事项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约定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约定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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