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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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讲座,引 言 第一章总则 第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713条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1420条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2128条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2943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4453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5460条 第八章附则 第6164条,大纲 (八章,共六十四条),引 言,一、工伤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 工伤与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工作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 包括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以及因这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 故产生的伤亡和出差中的伤亡因与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是为因工伤残和患职业病的以及这两种原 因死

2、亡的职工、遗属,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的一种制度。它包括与之相关的 职业康复和事故、职业病的预防。,2 工伤保险的产生 工伤保险的早期形成是雇主责任保险。在工伤保险产生以前,工人因 工负伤,由自己负责,必要时求助于慈善机构救济。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工伤事故日益增多,慈善机构难以解决问 题,势必影响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于是出现了国家立法,强制雇主负 责工伤赔偿。起初雇主责任制只有个别企业实行。19世纪末,一些国家 改由雇主协会赔偿。 雇主责任制有很大的局限性,如雇员之间立场不同,事故难以协调, 小企业经济力量单薄,很难承受赔偿,一般待遇较低,不能解决问题。 因此,雇主责任制逐步被工伤保险取代。,

3、3 工伤保险的发展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LO)成立时,在章程序言中指出:“对工 人因工患病和因工负伤予以防护规定养老金和残废抚恤金”。 1964年ILO通过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同时通 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建议书(第121号)。 1968年国际劳工组织在东京召开了第六届亚洲地区会议,在一项亚洲 社会保障发展的决议中强调:对受职业伤害的工人应由社会保险代替雇主 责任制,普及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以确保工人的权益。,二、工伤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1 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到现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建立、发展和改 革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越

4、来越显示其迫切性 和重要性。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 利和切身利益,关系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工伤保 险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2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6年原劳动部在总结多年工伤保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企业 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0年年底,全国有4350万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其中,国有企业 2711万人,集体企业670万人,其他内资企业367万人,外资企业328万人。 因事故伤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累计1882万人。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 益,均衡和减轻企业负

5、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试行办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工伤职工 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试行办法作为部门规 章缺乏全面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权威等。,3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与颁布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实 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草案);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予 以公布,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

6、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 则,【解评】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立法目的规定 。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有三个方面: 一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 济补偿; 二是分散工伤风险; 三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一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大量存在,重大事故频繁发生。工伤发生带来的问题,不仅是劳动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因此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予以解决。本条例就是针对职工因工作遭遇意外事故或者因职业病造成人身伤、

7、病、亡时,职工及家属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所做的法律规定。这是本条例制定的主要目的。 二是分散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共享商业保险的机制和法则。商业保险的机制是在大数法则基础上分散同质风险。工伤保险的有效运行,通过社会共济的方式,分摊各用人单位的负担,减少经济损失。工伤保险不仅是补偿,通过工伤保险降低用人单位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也是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之一。,三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在工伤保险的领域中,做好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与健康具有积极和实质性的作用。通过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的运行机制,将用人单位重视安全健康与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

8、,并通过预防的研究及宣传、培训,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提高防病防伤的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一,通过立法确保工伤保险对事故预防的干预作用; 第二,通过隶属于工伤保险部门的专业机构直接参与工伤预防工作; 第三,通过缴费手段将用人单位重视安全与否,同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 第四,运用工伤保险资金支持为开展事故预防而进行的科研工作。 这些为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多种选择和借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 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

9、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解评】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是由法律的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组 成。 空间效力是法律适用的空间领域,按照国际公认的主权原则,主权国的法律 应当适用本国管辖的领陆、领水、领空。包括国有企业,民办企业,私有企 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本条例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 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时间效力,根据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在其

10、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及人的哪些行为活动。本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内的全部职工。 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区别: 扩大了适用的范围。考虑到各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制度不够规范等情况,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解评】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的规定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该条例中 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

11、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 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依据、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缴费单 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 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 续。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 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

12、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解评】本条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为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杜绝用人单位不规范的行为,用人单位须依 法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名单,让职工知道本单 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监督本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用人单位为全 体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这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在发生 工伤事故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救治。 用人单位管理者和职工应当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 生规程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

13、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 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 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解评】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管理体制的规定 工伤保险的管理体制,是国家对工伤保险实施管理监督采取的组织形式和 基本制度,是国家工伤保险法律规章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根据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伤保险工作负责监督管理: (1)依据法律授权,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工伤保险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依

14、据法律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依据法律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档次及调整方案; (5)依据法律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办法。,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订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 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意见。 【解评】本条是关于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意见的规定 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涉及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直接影 响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 既要切实保障职工权利,又要充分考虑到用人

15、单位的合法权益。要有利于经 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所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订工伤保险 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意见。,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 息和依法纳人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解评】本条是关于缴纳保险费与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的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 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这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基础。如果不依法、足额征集 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将无法实施。,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其特点: 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

16、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缴。缴费义务人必须履行缴费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无偿性。国家征收工伤保险费后,不需偿还,也不需要向缴费义务人支付任何代价。 三是与工伤风险相关联。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本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其他基金包括政府拨付、民间组织或个人捐助等。,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 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 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 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 所属行业中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解评】本条是关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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