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税院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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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解读,2,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内容更丰富,层次更清晰 “五个统一”、“两个过渡” 以“法人”作为判定纳税人的标准 降低了税率 按照“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设计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 引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 增加了反避税内容 对一些具体问题采取授权方式,3,第一章 基本要素,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及管辖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4,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5,6,7,8,征税对象,一、居民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

2、境外的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9,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标准,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转让财产所得 :动产、不动产、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个人所在地、住所地。,10,税 率,法

3、定税率: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20%,11,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主要内容: 一般规定 收入 扣除 资产税务处理,12,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二、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一般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税法优先原则 三、企业清算,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13,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200656号) 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第5条),14,比较: 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2.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国家

4、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15,例:收入 100 其中免税收入 20 扣除 (1)50;(2)90 没有不征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1)原规定1005020 新规定1002050 (2)原规定1009010 新规定1002090,16,权责发生制原则 .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有明确规定,17,权责发

5、生制正确理解: 1.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 2.“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 思考:该原则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的关系,18,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 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二十一条)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已有的财务会计规定处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 .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19,清算情形:依照

6、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应税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清算,计算缴纳企业清算所得税。 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剩余财产: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以往年度欠税、清算所得税 其他公司的债务+收回债权,清算所得,20,第二部分 收入,一、应税收入确定的原则 二、会计上收入的确定原则 三、 实施条例中分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 四、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21,收入实现原则: 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一项公平交易时就视为实现,比如货物被销

7、售、劳务被提供等,但只是价值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导致一项应税收入的实现。 例如,包装物押金,22,纳税必要资金原则(为递延已实现收入的交易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 例如,我国税法中免税重组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据就是纳税必要资金的概念。在没有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可允许企业将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直至该资产被最终处置时才确认该所得的实现。 另如,分期收款销售,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国税发200482号),23,基本的会计核算原则:,24,1.收入的界定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

8、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日常活动: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25,2.确认条件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和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6,税法第六条明确了收入总额的概念: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总收益) .收入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2.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

9、代收的款项) 3.收入被界定为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不是净流入。 4.净资产增加而又不属于收入的:投资 5.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销售商品、劳务,甚至捐赠;境内外;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条例12、13条) 6.不征税或免税收入要法律列明,27,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28,销售货物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10、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29,特殊事项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 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30,提供劳务收入,企业

11、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分期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 跨年度劳务合同 能够合理估计:完工百分比 不能合理估计:按成本确认收入或不确认收入 税收:完工百分比 特殊事项的确认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提供劳务,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31,转让财产收入,企业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转让财产收入金额。 特殊事项的确定 企业发生

1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 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以上规定确认收入。,3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33,利息收入,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合同利率)。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34,租金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实现。 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租

13、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3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时间的确认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实现。 收入金额的确认 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使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36,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 企业接受捐赠收入金额,按照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37,其他收入,采用正列举法,包括: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帐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其他收入金额

14、,按照实际收入额或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38,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不同,由于从根源上和性质上,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如国债利息收入等。,39,(一)财政拨款 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口径较窄。 不包括各级政府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主体特定、非经营业务、财政收支两条线等);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40,第三部分 扣除,一、税

15、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 二、税前扣除一般肯定条款 三、税前扣除特殊肯定条款 四、税前扣除特殊否定条款,41,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三个基本原则 真实性原则(首要条件) 相关性原则(从性质和根源上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合理性原则(必要和正常的) 其他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合法原则 配比原则 确定性原则,42,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一般肯定条款(税法第八条) 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

16、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43,特殊肯定条款 规定特定费用支出扣除的方法和限制条件,44,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判定:劳动用工合同 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与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比较,45,社会保险费支出和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住房公积金; 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发生的支出允许扣除。,46,其他保险支出,人身安全保险费 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 据实扣除!,47,借款费用,扣除范围: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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