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权利义务终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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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六讲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念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2,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的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互相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3,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见第91条。,4,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效力 1.主要体现在合同关系不复存在,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也不复存在,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也不复存在。 2. 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

2、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92条) 后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后合同义务多数不是合同直接规定的义务,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义务;2)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3)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3.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98条),5,第二节 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债务已按约定履行:即就是通常所说的清偿(合同法没有再使用“清偿”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债务的状况。债务已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这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 要主要履行合

3、同的档案保存,以免纠纷时造成举证不能。,6,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原因之一。,7,2.合同解除的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2)具备解除的条件(第93条、94条、148条、219条) (3)必须有解除的行为 (4)解除的效果使合同关系消灭,8,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根据解除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还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见93、94条)

4、,9,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10,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一方或者双方保留解除权;这种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 法定解除,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11,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1)协商解除的条件: 相当于合同各方当事人签订解除协议,该合同必须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等); 2)约定解除的条件: 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产生的条件,且已经具备了该条件;,12,3)法定解除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5、的客观情况; 主要有以下几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等;,13,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明示违约、默示违约;,14,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迟延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时,债务人迟延履行的,不需催告,债权人即可解除合同。,15,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6、的 ;,16,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见第268条);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单方解除权。(见第308条);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见第410条)。,17,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1)协商解除的程序 达成合意,有要约和承诺;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18,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至始未成立。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我国合同的溯及力具体分析如下: 1)非继续性合同

7、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履行为一次性的合同);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履行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如租赁、仓储合同); 3)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的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4)协商解除的溯及力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19,2.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直接后果,主要是对于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合同解除适用。 3.合同解除与不当得利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履行不对等,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解决。,20,4.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可以和赔偿损失并存(见第97条) 不可抗力

8、一般互不承担赔偿损失; 但不可抗力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由此造成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当事人应赔偿损失。 严重违约导致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1:,案情简介:某县生产队向内蒙古某公司购买100匹耕马,约定:买方购马款100250元先存入卖方帐户,耕马由卖方送至海拉尔市耕马服务部交货。合同约定后,买方按约定交付了马款,卖方则运送这批耕马起程,沿着有水草的历年起运路线前进,半个月后,当途经某旗某公社时,突然遭到特大暴风雨袭击,有87匹耕马被卷进水池中淹死。事后买方只收到13匹活马,买方认为,由于其余87匹马未送到,影响了队里的生产,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卖方返还除13

9、匹耕马的价钱外的其他已付款项。本案该如何处理?说明理由。,22,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思路:是否是不可抗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马匹淹死的风险由谁承担?是否

10、应该退还其余购马款?,23,第四节 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 合同的抵销是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原因之一。 法定抵销(见第99条) 合意抵销(见第100条),24,二、抵销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第二,对于法定抵销,双方互负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第三,必须是双方债权已届清偿期。,25,第四,必须是在性质上可以抵销的债务。 其一,依照合同性质不能抵销(信赖关系); 其二,法定不能抵销(法院查封、冻结等)。,26,三、抵销的方法 第一,抵销权是形成权,可以抵销时,单方意思表

11、示,送达则发生抵销的效力。 第二,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7,四、抵销的效力 第一,双方互负的债务按照抵销数额归于消灭; 第二,抵销成立以后不得撤回。,28,案例6,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与某贸易公司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该贸易公司供给房地产公司2000吨钢材,每吨2800元,分五次供货,每次供货400吨,第一次供货时间为4月1日,以后每月1日为供货时间,货到10日内付款。如逾期交货或者付款,每日按违约部分的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前四次供货,双方都依约履行。在第五次供货时,市场上钢材价格上涨为每吨3000元,贸易公司提出涨价遭到拒绝,直到12月10日才供应最后一批钢材,房地产公司于

12、12月18日付给贸易公司最后一批钢材款1045580元,并同时通知对方,其余74420元用于充抵贸易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贸易公司不同意,起诉要求对方足额支付货款。贸易公司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29,法律依据: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债务相互抵销; 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00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13、。),处理结果:以一个不确定的债务抵销了一个确定的债务,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抵销,贸易公司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0,第五节 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见第101-104条。 (如:恶意不收取租金,目的是迫使承租方违约而解除合同),31,二、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延迟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担保法第49条。有关出卖抵押物所得货款提存的问题。,32,三、提存的主体 提存当事人 (1)提存人 履行清偿义务

14、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 (2)提存受领人 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 (3)提存部门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另法院、银行也可。,33,四、提存的标的 1.提存标的 是指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2.提存标的物必须与合同标的相同 3.提存标的物以适于提存为限。,34,五、提存的程序 1.提出提存申请 2.提存机关受理与审查 3.提存机关作出决定 4.提存机关应书面通知或公告。,35,六、提存的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见第103条)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提存机关有保管的权利义务(保管、拍卖、保价、承兑、领取、存款等),36,

15、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 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提存权的消灭 第104条规定,5年内不行使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37,第六节 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和特征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见第105条),38,免除的特征 1.免除人应当对债权有处分权; 2.免除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 3.免除必须向债务人为之 4.免除的意思表示不能撤回,39,二、免除的效力 1.发生债的关系的绝对消灭的法律效果 2

16、.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也随之消灭。,40,案例8,王某为某公司的股东,其出资占公司10的股份,但是其实际只缴纳了5的股本,其余5的股本没有实际缴纳。后来,公司开董事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决定免除李某缴纳其余5资本金的义务,但对此决定投否决票的股东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免除行为无效。 本案该如何处理?,41,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5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基础,直接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违背了公司法中所要求的资本充实原则。,处理结果:免除行为无效,42,第七节 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 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见第106条 如共同债权,不具有优先权。,43,二、混同的原因 1.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如企业的合并,44,三、混同的效力 1.债的关系因混同而绝对消灭 2.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归于消灭,案例2,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烟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保证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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