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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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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15068903
信用证的有效期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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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有效期不是算出来的,是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有时倒是需要计算的列举了信用证的 3个条款:信用证 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证到期时间和地点)信用证 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信用证 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交单期)先解释一下 3 个日期的含义,然后解释彼此究竟有什么关系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证到期时间和地点)中的到期日就是信用证的 “有效期” ——即这个日期之前(包括这个日期当天)信用证是有效的也就是信用证议付交单无论如何不能够晚于这一天,否则交单无效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 ——同理,装运无论如何不能够迟于这个日期,否则便是严重的原则性不符点48: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交单期) ——为尽早得到单据,开证申请人会在信用证中单独规定一个“交单期” ,其表述一般为:装船日(或提单日)后 15 天(或 10 天、7 天等等)内交单。

另外,补充一个概念:这就是“陈旧提单” ——信用证议付规则:银行无论如何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或提单日后 21 天的提单即超过装运日或提单日后 21 天的提单就叫做 “陈旧提单” 这就是所谓21 天概念的来源明白了上述 3 点和补充概念的含义,现在说明(并举例说明)一下这几个日期之间的关系:1)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交单期” ,那么交单议付的日期就有所谓的 21 天的说法 ——即此时的交单议付日期不为能够迟于装运日(或提单日)后 21 天否则将违背信用证的规则 ——信用证无论如何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或提单日后 21 天交来的单据,即信用证在没有规定交单期的情况下所能够允许交单最长时间为装运日或提单日后 21 天内但这不等于实际交单期就是 21 天 ——举两个例子就能够明白:例一:如果最迟装运期为 4 月 30 日,有效期为 5 月 30 日,没有规定交单期,那么如果刚好 4 月 30日装运,那么交单不能迟于 5 月 21 日如果 4 月 20 日装运,那么交单不能够迟于 5 月 11 日......这是十足的允许 21 天内的交单期限的情况实际操作中一般不会等到 21 天才交单 ——因为早日交单意味着早日收款。

但难免会碰到单据,尤其是提单出现问题而修改又遇到麻烦的倒霉情况....如果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均为 4 月 30 日,同样没有规定交单期 ——这就是所谓的“双到期”信用证,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所以操作要特别注意的是:千万不能把装运期安排到 4 月 30日 ——虽然符合装运期,但却没有了交单时间 ——所以对于这个特例一定要注意那么如果在 4 月9 日之前装运,仍旧可以有 21 天的交单期限如果在 4 月 9 日之后装运就没有 21 天的交单期了 ——比如 4 月 10 日装运,那么还有 20 天的交单时间;如果 4 月 20 日装运,那么还有 10 天的交单期......以上是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的情况下,所谓 21 天内交单和 30 天有效期的关系例二:如果信用证规定了交单日期,比如: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为 4 月 30 日,有效期为 5 月30 日,交单期为装运日或提单日后 15 天,那么交单必须在这 15 天内完成比如装运期为 4 月 30日,那么交单期不能够迟于 5 月 15 日如果 4 月 20 日装运,那么交单不能够迟于 5 月 5 日......如果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均为 4 月 30 日,同样规定交单期为装运日后 15 天,那么如果在 4 月 15 日之前装运,仍旧可以有 15 天的交单期。

如果在 4 月 15 日之后装运就没有 15 天的交单期了 ——比如 4 月 16 日装运,那么还有 14 天的交单期限;如果 4 月 20 日装运,那么还有 9 天的交单期限......以上是信用证规定交单期的情况下,所谓 15 天内交单和 30 天有效期的关系其中由所谓“双到期”信用证这个特例引出信用证的一个原则,那就是:无论有无规定交单期,交单时间无论如何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即无论如何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否则交单无效 ——因为已经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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