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法律法规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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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咸阳市环境保护局 污防科 惠仕鑫,主要内容,一、环保法律法规体系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 四、法律责任,一、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立法体系),宪法规范: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签署的国际条约 环境标准,主要环保法律(9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环保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2、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等等,地方环保法规、规章,地方法规(7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陕西省实施办法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3、地方规章(2部)(陕西省政府制定) 陕西省实施办法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环境保护部规章(100部左右)(环境保护部制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蓄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

4、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等等,主要国际环境条约(50余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生物多样性公约,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一)法律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

5、保护管理条例,(三)规章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防止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蓄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确立环境保护的范围:第2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6、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确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第4、6条等,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等 确立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污染物集中控制、污染事故报告与应急等十多项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

7、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34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7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

8、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1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41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4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

9、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57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内容,(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本情况 (二)固体废物的概念与分类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本情况,1、1996年颁布,2004年修订,专门法 2、主要内容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未专门纳入 3、一般固体废

10、物和危险固体废物章节的关系:第50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二)固体废物的概念与分类,概念: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泥状废弃物、废母液、废酸碱液等) 分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来源),固体废物的概念与分类,工业固体废物(八类):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其他 危险废物;列入目录或按鉴定方法确定,一般指具有爆炸、易燃、

11、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 冶炼渣:冶炼产生的高炉渣、钢渣、铁合金渣、有色金属矿渣 粉煤灰:在电厂和供热锅炉和其他行业除尘器产生的粉状废渣; 炉渣:主要是锅炉、炉窖等产生的煤渣,不含除去的烟尘 煤矸石:与煤层伴生的含碳量的黑色岩石,洗选、煤场等 尾矿:选矿厂和水冶厂排放的废物,如金属与废金属的洗选 放射性废渣:含有放射性比活度大于一定标准的废物, 其他:其他工业垃圾等,(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固体废物转移审批与危险废物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标志制度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固废法第32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

12、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 环境保护法第27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固废法第32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

13、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条件、程序、颁发等)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固体废物转移审批与危险废物联单制度,固废法第23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14、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固废法第59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废物标志制度,固废法第52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

15、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与代处置制度,固废法第54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固废法第54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6、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四、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对单位或个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承担的赔偿责任;对环境承担的恢复责任 行政责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等 刑事责任: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由国家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三种责任可单独实施,也可同时施用。,民事责任,依据:1、固废法第84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 责任种类:第85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恢复环境原状 举证责任倒置:第86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责任,依据 固废法医疗废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 种类 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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