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事故损失确定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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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七章汽车保险事故损失确定,赵长利,2,第十七章、汽车保险事故损失确定, 车辆定损, 施救费用的确定, 人员伤亡费用确定, 其他财产损失确定, 残值处理,3, 定损基本原则: 仅限本次保险事故损失 区别:本次事故损失和非本次事故损失 正常维护损失与保险事故损失 能修不换 能局部修,不整体修 能换零件,不换总成 准确确定工时费用 准确掌握换件价格, 车辆定损,4, 车辆定损, 定损步骤 选派两名定损员工作 根据现场查勘记录,鉴定事故损伤部位 确定连带损伤部位 确定维修方案 登记损坏零件 (登记顺序:由前至后,由左至右,由外至内, 内按总成分,适当灵活) 修复与更换分类 确定工时费用 确定材

2、料费 签定“事故车辆估损单” 选厂送修,被保险人 第三者 修理厂 保险公司,维修成本,5, 车辆定损, 定损注意问题 a)事故损失坚持尽量修复原则。如被保险人或第三者提出扩大修理范围或应修理而要求更换的,超出部分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并在定损确认书上明确注明。 b)经保险人同意,对事故车辆损失原因进行鉴定的费用应负责赔偿。 c)受损车辆解体后,如发现尚有因本次事故损失的部位没有定损的,可追加修理项目和费用。 d)受损车辆未经保险人同意而由被保险人自行送修的,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 e)换件残值应合理作价,如果被保险人接受,则在定损金额中扣除;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人拥有处理

3、权,6, 车辆定损,维修成本构成分析 维修成本=修理工时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修理工时费=定额工时工时单价 工时单价=基本工时单价车型系数 基本工时单价与修理厂的类别有关 材 料 费=外购配件费+自制配件费+辅助材料费 外购配件费(配件、漆料、油料等) 自制配件费按实际制造成本计算 其 他 费用=外加工费+材料管理费 材料管理费指在采购、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收取标准一般为:,本地、本省、临省9% 跨省、远处18% 单件配件价格低于1000元18% 单件配件价格高于1000元10%,7,车辆发生火灾,应当赔偿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 车辆出险后,失

4、去行驶能力,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 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但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抢救过程或拖运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出险,被保险人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施救费用的确定,8,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例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同时被施救,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

5、,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后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适当负责。但护送保险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施救费用的确定,9,确定伤亡费用时,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向被保险人说明费用承担的标准。 一般可负责的合理费用包括:医疗费(限公费医疗的药品范畴)、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护理人员不超过两人)、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6、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亡者直系亲属或合法代理人参加事故调解处理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对于伤者需要转院赴外地治疗的,须由所在医院出具证明并经事故处理部门同意,保险人方可负责;伤残鉴定费需要经保险人同意方可负责赔付。, 人员伤亡费用确定,10,不符合保险赔偿范围的费用包括: 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补偿费、困难补助费、被保险人处理事故时的生活补助费和招待费、事故处理部门扣车后的看护费、各种罚款、其他超过规定的费用等。 伤亡费用确定重点调查被抚养人的情况及生活费、医疗费、伤残鉴定证明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人员伤亡费用确定,11, 人员伤亡费用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7、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

8、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节选)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 级伤残 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

9、(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 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 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10、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13, 其他财产损失确定,其他财产包括: 本车上财产车上责任险 第三者财产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类别,人员:行人、车上人 机动车辆 非机动车 车上货物 道路及设施* 路旁花草树木* 房屋建筑* 路旁农田庄稼* 电力和水利设施,这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应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确定的方式可以采用与被害人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14,残值处理: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并取得对于受损标的所有权后,对于这些受损标的处理。 通常情况下,对于残值的处理均采用协商作价归还被保险人的做法,并在保险赔款中予以扣除。如协商不成,也可以将已经赔偿的受损物资收回。这些受损物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拍卖处理,处理所得款项应当冲减赔款。一时无法处理的,则应交保险公司的损余物资管理部门收回。, 残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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