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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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院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院科研工作向高层次、高水准的方向发展,同时加强对我院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研究的质量和进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科学基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面向全院在职教师,公开竞争,择优立项。第三条 本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普通项目、青年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为重点项目4000元,普通项目3000元,青年项目2000元。第四条 本基金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立项数量视当年的实际申报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立项10-12项;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第

2、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为本科学基金项目的最高管理机构;院教务科研处为本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机构。申报和评审第六条 申请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科学基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 项目申请人须为我院教师或科研人员。2. 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3. 青年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以当年申报截止时间为准)。4.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已主持的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科学基金及以上级别的项目已经结项。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学院部署,各系、部、附属中专负责组织本部门的科研人员进行申报。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原则1. 项目的规划和选题,

3、要立足于学院的学科建设与发展,立足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围绕学院优势研究领域或特色学科,研究成果能够推动各学科的理论、体系、方法和手段的创新发展。2. 项目的研究任务目标明确,论证充分有据,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承担者具有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能力。3. 优先考虑各学科近年来科研工作成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特别着眼于培养有科研潜力的新的学科带头人。4. 同等条件下,有充分前期准备和阶段性成果者,予以优先立项。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本着择优资助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最终审定并批准立项。项目的管理第十条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科学基金项目一经批准

4、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根据申请书和项目批准部门的意见,制定研究计划和年度计划,填写研究计划任务书,并严格履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需注明受“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科学基金资助”字样。院科研管理部门将负责阶段性检查,检查不合格者学院将缓拨或停拨科研经费。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须及时向教务科研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最终研究成果(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及获得社会评价等资料。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应有有关部门的采纳证明。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成果进行鉴定,合格后由学院统一颁发结项证书。第十三条 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结项者,课题负责人应向院教务科研处提交项目延期申请及有关证明。第十四条 未能如期完成项目且无正当理由者,院教务科研处将终止其项目的执行,通知财务处停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通报全院并从其工资中原数追回已资助的科研经费,次年不得申报本项目。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教务科研处,从发文之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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