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与会计的差异》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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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第一章 收入及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一、内容与理论依据 1、税法收入总括收入观点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2,(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3,2、会计收入经营收入观点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2、。,4,二、收入确认原则异同 1、基本确认基础(前提)相同:均为权责发生制原则 会计:基本准则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不遵循权责发生制要有明确规定,5,新税法中一些权责发生制的例外: (1)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会计上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的长期合

3、同,包括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与劳务合同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的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接受捐赠的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融资租赁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2、具体原则不尽相同 会计: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谨慎原则,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税法:坚持实质与形式并重; 所得

4、实现原则; 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不认可谨慎原则。,7,所得实现原则: (1)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一项公平交易时就视为实现。 比如货物被销售、劳务被提供等,但只是价值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导致一项应税收入的实现。 (2)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采取公允价值。税法目前还是基于交易实现确认所得。 例如,企业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该股票以公允价值计价,在企业持有股票的期间,股票价格上涨,企业产生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但由于企业仍然持有该股票,因而这笔收益在税法上并没有实现,不能计入收入总额。,8,纳税必要资金原则 意义:为递延已实现收入的交易提供了基本理论依据。 例如,我

5、国税法中免税重组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据就是纳税必要资金的概念。在没有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可允许企业将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直至该资产被最终处置时才确认该所得的实现。,9,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计量的差异 (一)收入确认 会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1

6、0,(二)收入计量 1、会计:按公允价值计量与税法相同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特殊: (1)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11,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会计一次性确认) 二者规定不尽相同,12,(2)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与税法相同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3)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与税法精神相同;但税法的规定更加严格。,13,(4)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与

8、税法相同(一般退回)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特殊退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与税法不同。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14,(三)特殊销售商品业务 1、代销商品 (1)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一般与税法相同 (2)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与税法相同 2、预售款销售商品与税法相同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贷款应确认为负债。 3、售后回购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与税法不同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

9、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与税法相同,15,例:2008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增值税额为17万。该 批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 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不含增值 税) (1)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其他应付款 100万 注:不做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 17万 同时,借:发出商品 80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按期计提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2万 注:能在税前

10、扣除吗?有凭证吗? 贷:其他应付款2万,16,(3)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 价格为110万,增值税额为18.7万,假设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 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2万 贷:其他应付款2万 借:库存商品80万 贷:发出商品80万 借:其他应付款110万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18.7万 贷:银行存款128.7万,17,4、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与税法相同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与税法相同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6、销售商品

11、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与税法相同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18,7、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 一般: 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 与税法不同 特殊: 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 与税法相同,19,四、提供劳务收入确认、计量差异 (一)短期劳务合同:完成合同法 与税法相同 (二)长期劳务合同(跨年度;建造合同类似): 1、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2、企业在资产负债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20,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变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税法相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企业受托

13、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21,2、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与税法不尽相同无论在资产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税法一般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计量收入。,22,五、让渡资产所有权收

14、入确认、计量差异 (一)内容: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二)确认: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3,(三)让渡资产所有权收入计量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与税法基本同见实施条例第十八第二十条: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

15、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4,六、不计入损益的应税收入(两类) (一)视同销售收入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有关规定在增值税申报时仍应按原规定)中: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 (2)将自产的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损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 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25,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广告、样品、集资等: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

16、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26,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产成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利润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银行存款(支付补价)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增值税条例中视同销售仍按现行规定,但所得税申报不再需要纳税调整。,28,(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商业实质者 1、会计核算的具体原则 (1)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帐面价值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不确认损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上述条款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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