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维权解惑PPT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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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维权解惑 工伤、欠薪,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3,彭小黑工伤认定、赔偿案,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太原),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石家庄),工伤事故发生地 (河南安阳县),郑州,驻马店,九江市浔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九江),安徽,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5,困惑一:工伤维权环节繁多、历时过长。 外地施工企业,6,工伤维权环节,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一审、二审) 工伤认定(复议、一审、二审)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索赔(劳动仲裁、一审、二审),7,解惑:各种举措并用,一、投诉维权: (一)受理工伤投诉的行政部门有: 1.劳动监察部

3、门; 2.郑州市/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郑州市建委/河南省建设厅; 4.其他:媒体投诉曝光。,8,(二)投诉法律依据:,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7年7月12日施行。 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2-1.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设部2007年11月9日。 2-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

4、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12月25日,9,3.安全生产许可证:,3-1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2004年1月13日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0,3-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2004年7月5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

5、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3-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2004年8月27日 3-4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2006年1月25日 3-5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 2008年1月1日,11,3-6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

6、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12,彭小黑律师函 其他信函,13,一般来说,施工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存在关于解决工伤事故的责任划分条款。施工单位在迫于劳动监察、安监、建委或媒体、当事人亲属的压力下,往往会事先向农民工作出赔偿,并在事后与劳务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将该部分赔偿金额从中扣除。,14,二、劳动仲裁维权,(一)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尽可能收集证据,避开“确认劳动关系”环节: 证据: 1. 2. 3. 4.,15,(二)工伤认定地域管辖:,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

7、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6,2.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 三、配套政策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农民工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方面的有关政策,方便农民工参保和领取待遇。 (一) (

8、二)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 (三)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17,劳动法解释一,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洛阳阮继红。,18,(三)工伤索赔: 1.工伤保险

9、待遇明细表; 2.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理解和适用: 第48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类似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9,困惑二:农民工工伤责任主体?农民工往往只认识包工头,是否存在劳务分包单位并不知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队(包工头),劳务分包单位,农民工1,农民工2,农民工3,20,21,22,23,解惑:现行法律规定,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

10、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10月1日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4,3.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 2008年1月1日 第二十一条 高工伤风险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转包、分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农民

11、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高工伤风险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备注: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工伤风险企业,是指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煤炭和其他矿山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2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

12、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1995年1月14日,26,27,困惑三:赔偿协议效力,1.包工头/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赔偿协议由民事法调整or劳动法调整? 2.包工头做出赔偿之后,农民工能否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责任? 3.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能否超出农民工的索赔额度进行裁决/判决? 4.主张协议无效是否受时效/除斥期间的限制?,28,合同法“无效情形”之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

13、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29,合同法“可变更、可撤销情形”之规定:,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14、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30,劳动法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是否适用工伤赔偿情形?,31,劳动法解释一,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

15、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32,33,困惑:建筑企业实习大学生工伤如何维权,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10.1)第四十六条理解适用问题: 第四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2004.12.1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实习单位由

16、于工伤发生人身伤害,可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 案例:吴燕文(过程、结果),34,甲方:浙江德盛河南分公司;乙方:吴燕文;丙方:抚州华强劳务公司。,二、就其余所有赔偿项目,甲丙共同赔偿乙方人民币陆万贰仟元整(¥62000.00)。于签订本协议当日,甲方向乙方先行支付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余款肆万元整(¥40000.00),甲丙各自承担贰万元整,并于2011年元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三、违约责任:协议各方应诚信履行本协议,如甲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共同向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在内的一切损失,并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乙方赔偿。,35,补充:郑州市五险一金缴纳规定,36,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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