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控制与临终关怀的伦理道德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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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生育控制与临终关怀的伦理道德,本章重点 1.生育控制中面临的伦理问题 2.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引发的道德冲突 3.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的技术应用的伦理原则 4.克隆技术引发的伦理冲突 5.临终关怀的伦理价值和意义 6.安乐死的定义和伦理之争 7.脑死亡标准的提出和伦理支持,年已30的林女士,初次怀孕。在妊娠9周时进行的腹部超声检查显示为3胞胎。回家后与丈夫商量决定流掉其中两个,因为只愿意抚养一个没能力同时照顾三个宝宝。 事实上,怀孕前她参加了一个不孕项目7年,其间服用了一种可能会提高多胎妊娠概率的保胎药。一般接受这种治疗的怀孕率为18。林女士曾被医生告知有多胎妊娠的风险。,案例,从医学

2、技术上讲,当多胎妊娠中发生严重胎儿缺陷时,采用羊膜穿刺术可以进行选择流产,以去掉缺陷胎儿。这种技术可以用来流产掉3胎中的两个,但同时会增加全部流产的风险(概率为45)。 你认为是否应当给林女士流产?无论胎儿是否有缺陷? 医生该如何做符合伦理道德?,第一节 生育生殖的伦理道德 第二节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的伦理道德,第一节 生育生殖的伦理道德 一、计划生育的伦理道德 二、现代生殖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返回,一、计划生育的伦理道德,生育控制:在我国通常称为计划生育。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生育控制的方法 (一)避孕:指运用一定的技术或方法,防止或阻

3、止妇女怀孕的一系列措施 (二)人工流产:指由孕妇本人或他人(通常是医生或助产士)以人工手段有意施行的堕胎,以终止妊娠 在人工流产问题上,西方国家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伦理争论,其焦点主要集中在“胎儿是不是生命”,“胎儿是不是人”这一问题,福建首例非对称性连体婴儿”刘运”,三只腿并同时具有男女生殖系统,生育控制的方法 (三)绝育:是一种避孕方法,通常是指对男性输精管或女性输卵管做手术,如有切断、结扎、电凝、环夹或用药等手段,阻止精子与卵子相遇,以起到长久或永久避孕的作用 绝育面对的伦理问题最主要的是:能否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患者实施强制性的绝育,返回,二、现代生殖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现代生殖技术又称

4、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主要是指代替人类自然生殖过程某一环节或全部环节的技术手段,早在1785年,意大利生物学家斯帕兰扎尼就对动物进行过人工授精,“试验外科学之父”英国医生约翰亨特进行了人类首例同源人工授精手术并获得成功,19世纪末,罗伯特 迪金森最 早开展了异源人工授精试验,1978年7月25日,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 路易斯布朗诞生。2004年7月25日将欢度她的24岁生日,罗伯特 爱德华,帕克里特 斯特普托,世界试管婴儿诞生记录,类 型,人工生殖技术,有性生殖,无性生殖(克隆),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代孕母亲,(一)人工授精,1.概念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的方法将男性的精子注入女性的体内,以达到受

5、孕目的的生殖技术 2.分类,人工授精,夫精人工授精 AIH,供体人工授精 AID,人工授精的伦理问题主要产生于异源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是否破坏婚姻与家庭关系? 能够接受过继、收养孤儿,为什么不能接受供体人工授精,未婚女子能否选择人工授精 ? 是否将人工授精的实情告诉孩子? 能否避免或防止后代中的血缘结婚? 能否把精子作为商品买卖、能否给供精者报酬?是否会造成对人性的亵渎、对人权的侵犯?,(二)体外受精,体外受精俗称“试管婴儿”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这项技术是分别取出精子和卵子,在试管中使卵子受精,培育成胚胎,并将胚胎植入子宫,人工授精的情形 体外受精的情形 由妻子分娩的 由妻子分娩的 丈夫的精子

6、 妻子的卵子 丈夫的精子 妻子的卵子 他人的精子 她人的卵子 他人的精子,由代理母亲分娩的 由代理母亲分娩的 妻子的卵子 丈夫的妻子 丈夫的精子 代理母亲 代理母亲 的卵子 的卵子 他人的精子 她人的卵子 他人的精子,争 鸣,对代理母亲的争论,支持的理由 可以满足特定夫妇抚养健康孩子的愿望 是助人为乐的行为,反对的理由 存在子宫商业化 代理母亲拒绝放弃抚养权易引起社会纠纷 若婴儿出生后有严重的疾病,责任在谁?如果此时委托人拒绝抚养孩子,代理母亲该怎么办 若代理母亲在妊娠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需要终止妊娠,她是否还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若是代理母亲与委托人存在亲属关系,那么代理母亲和所生婴儿关系到底如

7、何界定,争 鸣,网络资料,代孕挑战社会伦理道德,网络资料,网络资料,网络资料,网络资料,争 鸣,网络资料,我国在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的技术应用上制定的伦理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的原则 互盲和保密的原则 维护社会公益的原则 严防商品化的原则,1998年12月29日,美国纽约市理查德夫妇(双方均为白人)经过人工授精生下了一对双胞胎,但令人意外的是这对双胞胎中一个是白人一个是黑人。白人夫妇怎么会生出来一个黑人小孩呢?原来医院在给理查德夫妇作人工授精的同时还为一对名叫罗杰斯的黑人夫妇做过手术,但是术后罗杰斯夫人并没有怀孕。经过DNA测试,医生告诉唐娜(理查德夫人)可能把罗杰斯夫妇的受

8、精卵植入了她的子宫。听到这个消息的唐娜尽管觉得意外,但还是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尽管一对孪生兄弟黑白分明,但理查德夫妇还是格外高兴,没有对两个孩子区别对待,而是把他们都看成是自己的亲生骨肉。但当罗杰斯夫妇得知自己的孩子要别人生养时,决定要回自己的儿子。,典 型 案 例,1999年3月16日,他们将理查德夫妇和三位医生告上了法庭。起初,理查德夫妇拒绝应诉,经过法庭反复辩论,案情发生了戏剧性变化,理查德夫妇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说:“假如通过DNA鉴定,罗杰斯夫妇的确是孩子生物学上的父母,我们决定交出孩子。因为我们爱他,一切从孩子的最佳利益出发。但是我们有权探视孩子,让孩子长大后知道他还有个孪生兄弟。”罗杰

9、斯夫妇听到这个消息兴奋不已,同意理查德夫妇有权利和责任去探视孩子,并可以优先享有孩子的福利待遇,澳大利亚的墨尔本市的维多利亚女王医学中心,碰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原来接受“试管婴儿”技术的一对美国夫妇,岁的马里奥和他岁的妻子,年前来这个试管婴儿试验中心,留下了两个受了精的卵子冷冻起来,准备以后妻子再回到这里接受移植手术。不幸的是,手术还没来得及进行,夫妇两人就在一次飞机失事中遇难。 那两个留在试管中的受精卵怎么办呢?他们有没有继续存在和生长的必要?如果继续使这两个失去父母的受精卵成为“试管婴儿”,谁做他们的代孕母亲?他们有没有接受死去夫妇遗产的权利?,典 型 案 例,美国田纳西州一对叫朱尼尔、玛

10、丽的夫妇患不育症,他们求助于医院。医生将其精子和卵子放入试管受精,产生 9颗受精卵,然后将其中两颗植入妻子玛丽的子宫中,但妊娠失败。医生将其余7颗受精卵贮存起来,准备等玛丽的身体好转后再行人工妊娠。谁知朱尼尔夫妇发生婚变、离婚,双方对薄公堂,争夺这7颗受精卵。玛丽坚持要这7颗受精卵,因为她是受精卵的当然母亲,她想再利用这些受精卯孕育孩子而成为母亲。,典 型 案 例,朱尼尔则坚决反对单独把这7颗受精卵交给玛丽处理,认为玛丽如果妊娠成功,自己就是这些孩子的亲生父亲,他不愿离婚后再被迫做父亲而承担经济和社会责任。由于双方唇枪舌战各不相让,一时无法对此案做出判决。 此案提出问题有:受精卵能否算作财产?

11、夫妻离异后该如何处理?受精卵能否转让或赠送?像朱尼尔夫妇那样有多个的受精卵,能否让其全部出生?,(三)克隆技术,克隆,是指无性繁殖系,即由单一细胞或同一祖先细胞分裂、繁殖而形成的细胞群体或有机群体,这些群体中每一个细胞的基因都是相同的。克隆技术就是运用细胞核转移技术,把一个细胞核移入另一个去核的细胞中,使之融合,并分裂繁殖出后代。,第二节 临终关怀与安乐死的伦理道德,一、临终关怀的道德要求 二、安乐死及其伦理分析 三、死亡观与死亡标准的伦理争论,一、临终关怀的道德要求 (一)临终关怀及其特点 临终关怀,是对临终阶段的患者包括其家属的一种“特殊服务”,实际上也是一种对临终患者死亡的态度与方式。临

12、终关怀主要是向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包括医疗、护理、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照护,使临终患者的症状得到控制,痛苦得以缓解,生命质量得以体现,生命受到尊重,同时,患者家属的身心健康也能得到关照,最终使患者能够无痛苦、无遗憾、安详或舒适地告别亲友,走完人生的最后旅程。,临终关怀,(二)临终关怀的伦理价值和意义,第一、临终关怀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临终关怀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三、临终关怀是一种更容易为人们接受 的临终处置方法,返回,二、安乐死及其伦理分析(一)安乐死及其历史发展,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本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地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通常是指身患绝症的患者,于治愈无望、生命垂危而又

13、极度痛苦的情形下,自愿要求尽早结束生命,在此前提下所实施的保持人的尊严与安详的死亡处置方式。,uthaniasia,。,安乐死,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通过医生或其他人之 手运用药物等手段加速 结束患者的生命,即所 谓“仁慈杀死”,被动安乐死一般是指撤除 患者赖以维持生命、拖延 时日的体外循环装置、 人工呼吸装置与其它辅助 设施,或放弃必需的医疗 措施,使患者等待死神的 降临自然逝去,(二)安乐死的伦理之争,安乐死能解脱人们的痛苦吗 当患者的肉体痛苦与精神痛苦交缠在一起无法分离,甚至精神痛苦更为厉害时,仅以摆脱肉体痛苦为主,简单的提早结束生命难道是人道的吗 安乐死是否是理想而又唯一的解脱患者

14、痛苦的方式?是否舍此就无其他途径?,时间:1986年6月29日凌晨5时。 死者:夏素文,59岁,患肝硬化腹水, 伴肝肾综合征 当事人: 医生:蒲连升 死者儿子:王明成 判决结果:蒲连升、王明成二人无罪。,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2003年7月4日,“安乐死之子”王明成放弃治疗,回家。他独自走上二楼,双脚发颤。,安乐死,安乐死,王明成说,他在昏睡中好像梦到了母亲。17年前,母亲肝硬化,腹胀伴严重腹水,救治无望,几次翻滚到床下想把自己摔死,王明成请求医生蒲连升对母亲实施安乐死。母亲被两次注射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后,次日凌晨5时去世。母亲死去那一刻的安详神情一直烙在他的心上。他向院方提出让自己安乐死的

15、勇气也来源于那个眼神。那个眼神的代价,是他和蒲连升当年在看守所里蹲了一年零三个月,然后无罪释放。,安乐死,安乐死,西安九名尿毒症患者要求安乐死,安乐死,众说纷纭,争 鸣,正方 安乐死,因为痛苦,所以解脱,反方 安乐死,生命不能承受之轻,赞成安乐死的伦理依据,第一、对患者本人来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第二、对患者家属来说可以解除他们心理与经济上的负担。 第三、实施安乐死对 社会而言也符合社会 公益原则。,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安乐死的立法之所以受阻,是因为具体实施安乐死的条件与程序不清楚,没有严格、清晰的实施条件程序的支撑,所以通过立法会有一定的困难。由此,他们参照西方国家有关的内容,提出了自认为可行的

16、实施方案。,提出的实体条件有三个 第一、可以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只能是那些身患绝症、临近死亡的患者。 第二、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必须是病痛达到不堪忍受的程度的患者。 第三、必须基于患者自己真诚的愿望和明确的表示才能对之实施安乐死。,合理的安乐死程序条件亦有三条,第一、对患者申请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一个权威的专门委员会来决定 第二、专门委员会的准许安乐死并不是最终的决定,只有这个决定得到相当一级的人民法院的认可,才能使这个决定付诸实施 第三、具体实施安乐死的操作者一般应是医务人员,所采用的方法应当尽量减少患者的痛苦,反对意见,人身权法论作者杨立新:安乐死是变相侵害生命权 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在侵害个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犯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挑战。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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