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合同的管辖问题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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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担保合同的管辖问题案例分析 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对于担保合同的管辖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的案例分析来了解。以下是由学习啦为你详细介绍担保合同的相关知识。 一、案例 当事人:张某(出借人);王某(借款人);李某(连带责任保证人) xx年10月1日,张、王、李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张向王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现纠纷,张某、王某同意在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张按约向王提供100万元。 李某又向张某出具了一份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按期还款,且因欠下巨额债

2、务而下落不明。为此,张某仅起诉李某,向合同履行所在地法院提交诉状。 问: (1)张某能否以李某出具的承诺书来主张债权?承诺书能否认定是张某和王某之间重新达成的新的借款协议? (2)张某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二、承诺相关的法律规定 承诺是一个法律术语,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承诺的含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任何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三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

3、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承诺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成立,探讨承诺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也就是探讨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的承诺书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呢?能否理解为张某与李某之间又重新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了呢?笔者认为李某的承诺不能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 首先,受要约人李某已经接受要约人张某的全部条件成立保证合同。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张某与债务人王某并没有协议变更主合同,如果张某和王某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取得保证人李某的书面同意。所以王某并没有向李某发出新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4、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假设李某是本案中的第三人而不是连带人,那么李某的承诺是一种独立清偿债务的承诺是自愿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承担债务的并存债务人,成立新的合同关系,引起的后果是与原债务人共同担责。在本案李某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李某再怎么承诺要承担债务都不能引起新的合同关系的产生。 另外,李某的承诺王某接到后表示沉默是否具有意思表示效力?笔者认为是不具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沉默具有意思表示效力只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例如合同法171条、通则66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54条第2款等。 二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所以在本案中王某的沉默既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事

5、先约定,因此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 综上,李某的承诺并无法律效力,王某的沉默不能构成意思表示,并没有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担保合同的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 _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在均认可了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如果张某起诉王某理应为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这毫无疑问。但是根据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6、。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情形,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明确约定,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规定,主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甲方:_ 乙方: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年_字第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定金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依据主合同,甲、乙双方应履行如下义务:_。 第二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日内向乙方交付定金_元整。 第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后,乙

7、方应返还定金或以该定金冲抵甲方应付乙方款项。 第五条 甲方不履行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执行,不影响任何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主体违法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 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 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猜你喜欢: 1. 2. 3. 4. 5.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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