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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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云南省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 关于公布施行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通告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已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3 月 21 日起施行。昆明市城市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升城市景观品位,塑造良好城市形象,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城市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

2、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准则。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和管理,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规定,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以发布户外广告为目的,利用建(构)筑物、空间、交通工具或者在其他公共设施上设置牌栏、电子显示牌(屏) 、灯箱、橱窗、霓虹灯、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投影等,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施上设置、绘制、悬挂、粘贴广告的行为。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 、 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及各县(市)区城市(县城) 、乡镇规划的要求:(一)各县(市)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

3、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组织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无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兼顾白天美化和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三)在公路建筑红线控制区内设置非交通标志广告的,应当符合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五条在下列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城市道路路灯杆或者建筑出入口、台阶、道路;(二)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执勤岗设施;3.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4

4、.龙门架、收费站、防撞墙。(三)在下列影响交通安全、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和城市报警监控设施及其辅助照明、传输设施使用的范围内设置:1.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2.下穿道路(隧道) 、公路口高架道路引桥和轨道交通等及人、车流出入口 30 米范围内;3.城市道路、公路交叉口 50 米道路范围内;4.公路弯道内侧及其他影响行车视线的路段两侧;5.阻碍城市报警监控设施视线和照明、传输设施使用的范围;(四)在下列地带设置: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重要近现代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

5、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建筑控制地带。(五)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第六条在下列情形下,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禁止以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形式设置: 跨越道路设置;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纵、横向窗间墙设置,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在人、车流大的公共建筑(场地)出入口两侧 20 米范围内,防灾疏散用地范围内设置;利用危(违)房、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遮挡坡屋面建筑顶部设置;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设置的情形。(

6、二) 禁止以利用绿化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依附绿化树或者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设置;遮挡绿化景观设置;其他利用绿化树或者毁损绿化设施设置的情形。第七条在下列范围内严格限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一)人行道宽度小于 3 米的城市道路;(二)人行天桥、立交桥、高架桥;(三)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以及河道保护范围;(四)跨江(河)大桥、城市立交桥及引桥;(五)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规定严格限制的区域。第八条 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结合建筑物功能要求,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置,并与建筑物同时设计

7、、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二)不得横向或者纵向重叠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玻璃幕墙内外不得设置粘贴式广告(字体)和遮挡玻璃幕墙的广告;(三)在建筑物外墙垂直设置户外广告实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户外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 米;2.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 9 米,且不得超过屋顶檐口;3.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 0.9 米;4.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外挑距离不得超过 1.5米;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 1.5 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超过 1.2 米。(四)在建筑物外墙平行设置户外广告设

8、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 9 米,且不得超过屋顶檐口,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物小于等于 3 层(总高度小于等于 10 米) 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3 米;(2)建筑物大于 3 层小于等于 8 层(总高度大于 10 米小于等于 24 米) 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 6 米;(3)建筑物大于 8 层小于等于 20 层(总高度大于 24 米小于等于 60 米) 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超过 8 米。2.户外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 0.5 米,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3.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 0.2

9、 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五)在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实体广告牌;禁止设置包裹建筑物顶部、破坏建筑天际线、影响建筑物特色的户外广告设施。建筑物高度小于 50 米的,可以在建筑物顶部设置通透式标识(字体)性广告并符合下列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使用,其标识(字体)应当符合昆明市店招店牌设置准则的有关规定;标识(字体)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超过 1 米;标识(字体)应当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六)在有裙房的高层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有裙房的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于裙房部分,面积不得超过其依附裙房部分立面正投影面

10、积的 20%;无裙房部分的高层建筑,户外广告设施只能设置于建筑下部公共功能部分,面积不得超过其依附的公共功能部分立面正投影面积的 20%,同时应遵循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图则图表的规定;在一般城市商业区的商业建筑及娱乐类建筑,上述指标可分别提高至不得超过建筑立面面积的 25%-30%及 12%-15%,特殊位置商业区按照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确定。第九条 在立交区域设置大型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结合绿化布置。其中,规划占地 3 公顷以下(含 3 公顷)的不得设置。占地 3 公顷以上的不得超过 1 个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第十条 在道路空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

11、列标准:(一) 在人行道上设置实物造型的户外广告设施,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 8 米,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二)设置小型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商业街区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 5 米,间距不得小于 25 米;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间距不得小于 60 米,布局及数量应当遵循该街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三)设置人行道小型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 3 米;2.设施外缘垂直投影距人行道街沿石不得小于 0.2 米,且不得大于 0.9 米;3.设施底部距人行道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 米;4.设施如为柱式,距人行道街沿石不得小于 0.4 米,

12、且不得大于 0.9 米,总高度不得大于 2 米;5.设施设置不得占压盲道、无障碍坡道,不能影响道路正常使用。(四)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批准可以在道路中分带、侧分带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板面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街沿石,不得侵入车道;2.柱脚的设置与树木、杆线等齐平,与各类设施(除人行道树)的距离不得小于 3 米;3.户外广告设施相互间距,在人行道内的应当不小于 60 米,在中分带、侧分带内的应当不小于 80 米。第十一条 设置施工工地围墙立牌式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设施顶部距地面高度不得超过 5 米;(二)画面应当以透空字体、标识为主,提高设施安

13、全性;(三)应当有不少于 50%的画面无偿用做公益广告宣传,其余用于宣传所建设的项目;(四)广告设施面向道路方向的部分不得超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五)项目建设完成后,广告设施应当立即拆除。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主城规划区二环路以内、县城规划中心区不得设置;(二)在二环路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其牌面尺寸、间距应当符合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下列要求:1.在高速公路设置,其最大画面尺为寸 6 米18 米,牌面垂直投影距高速公路安全护栏应当大于等于 3 米,单侧设置间距不小于 2000 米,并满足高速公路相关规范

14、要求;2.在二级以上公路(含二级公路)设置,其最大画面尺寸为 5 米15 米,在二级以下公路设置,其最大画面尺寸为 3 米9 米;牌面垂直投影距公路排水沟大于等于 1.5 米;单侧设置间距不小于 500 米;3.在城市道路设置,道路红线 40 米以上至 50 米的,最大画面尺寸为 5 米15 米,道路红线 50 米以上的,最大画面尺寸为 6 米18 米,总高度不得超过 18 米,画面垂直投影不得侵入机动车道,设施设置间距大于 1500 米。道路红线小于 40 米的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三条在公交站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结合站台候车设施同步设

15、计,广告设施顶部应当设有遮阳(雨)板,其垂直投影不得超过前后站台街沿石;(二)在站名牌上方应当采用 LED(电子)显示屏发布公共信息,如公益宣传、公益广告、公交车发车、天气预报、时间等;(三)候车亭(棚)的顶部不得设置。第十四条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公益性广告:(一)城市主要窗口区域道路、城市门户节点及公共开敞空间的商业性广告位,应当无偿设置公益广告,每年不得少于 60 天;(二)不得将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擅自更改为商业性广告;(三)凡空置的广告设施应当无偿设置公益性广告。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有关安全的要求:(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钢结构设计规

16、范、建(构)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民用建(构)筑电气设计规范、建(构)筑防火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二)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国家相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应当遵循相关法规的要求,办理设施施工手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质检报告,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按照设计、施工达到安全的要求;(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按照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四)店招店牌应当设置在建筑墙体、檐口下方或者底层门楣的上方,且不得外露钢架等结构。同一建(构)筑物各单位的牌匾,应当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第十六条 利用新技术、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应当体现高品味、高品质。鼓励使用多元化、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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