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全大运修订后竞赛规程 - 国立云林科技大学-体育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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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106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第一條依 據:本規程依據全大運舉辦準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宗 旨:為發展我國大專校院競技運動風氣,提高運動技術水準,培育優秀運動員,特舉辦中華民國106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第三條主辦機關:教育部。第四條承辦學校:國立臺灣大學。第五條協辦機關及單位: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臺北市立大學、臺北市立大理高級中學、新北市三重區厚德國民小學。第六條日期與地點:訂於中華

2、民國106年5月6日(星期六)至5月10日(星期三)共計5天,於國立臺灣大學及各指定場地舉行。韻律體操、羽球、網球、跆拳道(品勢)、射箭、角力提前舉行;資格賽之比賽日期與地點如附件一。第七條參加學校:中華民國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為組隊單位。第八條競賽種類及分組:一、競賽種類:(一)必辦種類:1.田徑 2.游泳 3.體操 4.桌球 5.羽球 6.網球 7.跆拳道 8.柔道 9.擊劍10.射箭 11.舉重 12.射擊 13.拳擊 14.空手道。(二)選辦種類:角力。(三)示範種類:木球。 二、競賽分組:(一)公開男生組 (二)公開女生組 (三)一般男生組 (四)一般女生組。第九條各競賽種類

3、之各組、科目、項目及人(隊、組)數限制,依中華民國106年全大運各競賽種類、各組、科目、項目及人(隊、組)數表(如附件二)規定辦理,相關內容詳如技術手冊。第十條 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105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105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並由運動員於運動員

4、保證書(如附件三)中具結,始能報名參加。 三、運動員登記:所有參加中華民國106年全大運之運動員,必須向教育部委託之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辦理運動員登記;未辦理登記之各校運動員將無法參加全大運各項比賽。運動員登記規定由教育部委託之大專體總另行訂定公告辦理。 四、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全大運正式比賽(含資格賽)前1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予註冊。 五、全大運桌球、羽球、網球一般組各項目報名人數,超過中華民國106年全大運各競賽種類、各組、科目、項目及人(隊、組)數表規定參賽名額之隊(人)數限制時,由大專體總辦理資格賽,資格賽統一訂定名稱為中華

5、民國106年全大運(運動種類)區錦標賽。 六、參賽分組限制:(一)公開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之各組隊單 位男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二)公開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之各組隊單 位女生運動員皆可參加本組。(三)一般男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及未受第 七款限制之各組隊單位男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四)一般女生組:凡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參賽資格且無第四款情事,及未受第 七款限制之各組隊單位女生運動員才可參加本組。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參加公開組:(一)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之學生。(二)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

6、輔導辦法規定入學大專校院及專科 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之學生,含甄審、甄試、單獨招生、轉學(插 班)考試加分等(經轉學插班考試者,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不在 此限)。(三)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非基本體能)或運動成績之 學生。(四)具有社會甲組或職業運動員資格(如附件四)。(五)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代表隊運動員,唯身心 障礙比賽之國家代表隊,不涉及競賽規程第十條第七款第一至四目者,得 參加一般組。(六)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 錦標賽、認可之國際比賽,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七)就讀高級中等

7、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本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符合本條第七款第一目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編號單位(學系)名稱編號單位(學系)名稱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含碩士班)10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含碩士班)2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11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3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12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4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所13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運動競技學士學位學程5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14國

8、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含碩士班)6臺北市立大學-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15輔仁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16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含運動教練碩士班)、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7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17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8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競技運動學系(含碩士班)、技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18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9國立清華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原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含碩士班)19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所)(八)田徑、游泳由

9、各校自行選拔合乎參賽標準(詳田徑、游泳技術手冊)之運動員,依田徑、游泳技術手冊規定報名;於全大運所有參賽項目均未晉級或未達標準之學校,得由田徑、游泳各組報選一名運動員參賽全大運。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各競賽種類秩序,由全大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競賽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凡賽程種類項目時間衝突,不得請求變更或調整。第十二條登記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一、全大運職隊員註冊報名,採電腦網路一次作業完成方式辦理。二、參加學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大專體總辦理運動員登記報名,完成手續後,不得更改名單及種類項目。三、登記報名規定:從大專體總網站http:/www.ctusf

10、.org.tw進行註冊報名工作,各項規定如下(一)登記報名日期:1.登記:訂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星期一)起至106年2月22日 (星期三)下午5時止,逾時不予受理。2.報名:訂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星期二)起至106年2月22日 (星期三)下午5時止,逾時不予受理。(二)各參加學校應依據大專體總網站之全大運網路報名作業系統操作規範辦理註冊報名作業。(三)大專體總編製並函送各參加學校帳號、密碼,各參加學校應由承辦人負責辦理完成登記報名作業。(四)各參加學校完成登記報名手續後,必須將登記報名表、運動員保證書、個 人資料授權書(如附件五)及報名費繳交憑證,於106年2月22日(星期

11、 三)下午5時前送(寄)達大專體總,(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13樓,TEL:02-27710300,FAX:02-27710305),俾利辦理資料查核作業。(五)各參加學校職隊員註冊報名時,應上傳最近3個月內之數位證件照(2吋正面、脫帽彩色半身照片),俾利大專體總及執委會製發運動員證及職員證,未上傳照片或錯置者不得登記報名。參賽運動員必須攜帶大會製發之運動員證以備查驗,否則不得參賽。運動員證遺失,得於比賽前兩小時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學生證及照片(2吋正面脫帽彩色半身)一張至大會競賽組補辦,號碼布遺失得於賽前兩小時前攜帶運動員證至大會競賽組補發,申請此兩項補辦(發)業務時,每人各需繳

12、交費用新臺幣500元整。(六)運動員報名組別(公開、一般男、女生組)不符規定時,於賽程編排前得由 運動競賽小組知會後調整。四、抽籤:桌球、羽球、網球、木球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星期四)下午2時,於國立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248教室(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舉行,其他各競賽種類依技術手冊規定辦理。五、報到: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星期五)上午10至12時,於國立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地下一樓桌球教室(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辦理。六、報名費:(一)田徑、游泳、體操(競技體操、韻律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對打、品勢)、柔道、擊劍、射箭、舉重、拳擊、射擊、木球、空手道、角力

13、等團體種類,依本規程第八條之分組計算,每一參加學校每一競賽種類報名參賽運動員5位(含)以下者,每人繳交報名費新臺幣800元整,超過5位者,每校每隊為新臺幣4,000元整。(二)個人賽(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擊劍、舉重、射擊、拳擊、木球及角力每一競賽分組僅報名參加一人之競賽種類)之運動員,每人繳交報名費新臺幣800元整。惟參加雙打(含混雙)項目每組報名費為新台幣1,500元整。(三)上列報名參加資格賽之運動種類,晉級會內賽之運動員不再繳交報名費。 (四)報名費支付方式如下:1.支票:開立受款人為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之支票。2.電匯:電匯至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合作金庫銀行台北分行

14、帳號0540-717-155224之電匯單。3.郵政匯票:購買受款人為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之郵政匯票。七、總領隊會議:訂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1時整,於國立臺灣大學凝態科學暨物理學館國際會議廳204室(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召開,請參賽單位總領隊出席。八、各競賽種類技術、裁判會議: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時間地點舉行(不另發通知)。九、開閉幕典禮:請參加學校之職隊員提前1小時至會場指定位置集合。(一)開幕典禮:中華民國106年5月6日(星期六)下午5時,於國立臺灣大 學綜合體育館3樓(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舉行。(二)閉幕典禮: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星

15、期三)下午4時,於國立臺灣大學綜合體育館3樓(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舉行。第十三條申訴:一、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中華民國各單項運動協(總)會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或仲裁)委員或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六)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二、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件七)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方予受理,裁判長受理申訴後應立即將申訴案送請全大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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