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杰简版公司法第一节参考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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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教学目的与要求: 目的:介绍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与其他企业形式的区别,公司的分类、性质和基本制度,使学生对公司和公司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要求:掌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概念;熟练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与其他企业形式的区别,公司的分类、性质和基本制度。 难点:公司与其他企业形式的区别,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法的立法情况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实施;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实行。,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最普遍使用的概念,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1、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概括规定的方式。如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日本商法典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指以经营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依本法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社团,虽不以经营商行为为业者,亦视为公司”,“公司为法人”

3、。,2、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概念 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传统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不甚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因而也缺少明确的公司定义。属于英国法传统的我国香港地区在其公司条例中将公司解释为“指依本条例组织及登记之公司或现以存在之公司”。,3、我国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概念: 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

4、,1、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的营利性是通过经营或营业性的商事行为而取得盈利。,首先,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活动; 其次,其营业具有内容的确定性。 第三,营业还需保持其经营的连续性或稳定性。 第四,公司的营业还具有行业性的特点。,2、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的法人特征具体表现在:,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 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独立: 其一,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其二,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其三,公司责任与其它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3、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我国新公司法第六条规定“

5、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4、公司由股东出资为基础设立的社团性 在传统民商法上,一般把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两大类。,扩展内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案例:视频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徐杰p38)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直索责任”等,是指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保护债权人权益,法院在个案中不考虑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股东直接清偿公司债务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

6、否定的特征,1、公司已经取得了法人资格 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个案否定 3、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揭穿公司面纱的原则性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1、主体要件:其适用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 2、行为要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

7、独立地位。 3、结果要件:必须有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存在。,三、公司的种类,公司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 (一)有限公司(p18)、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p19)、股份两合公司。此为大陆法系的分类标准。,两合公司指公司股东由两种责任形式的股东组成,其中一部分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无限公司与有限公司的结合。 股份有限公司指公司资本分成等额股份,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两合公司的特殊形式。与两合公司不同的

8、是,股份两合公司是无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结合。其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可以发行股票)其有限责任股东通过认购股份方式出资,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二)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控制、支配其它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是一种控制公司,有时又称控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对外可以独立地开展业务和承担民事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要经营决策和重大人事控制

9、安排,仍然要由母公司决定。,扩展内容公司法第217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另一公司时,即处于母公司的地位。 (相关联接):上市公司一汽轿车拥有资产1167亿。拥有全资子公司30个,控股公司17个。,(三)总(本)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首

10、先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以自己名义直接从事各种业务活动并对其组织系统内的全部分公司或独立经营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公司。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总公司住所以外设立的、受总公司管辖、有营业资格但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一般设立于总公司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在公司内部系统中处于受支配地位,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必须服从总公司的指挥和管理。,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完整的组织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优总公司承担。,(四)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本国公司:又称内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享有本国法律所赋予的

11、权利和履行本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公司。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为中国公司。,外国公司:指不具有内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不是按其所在国的法律而设立,只是在得到该国的任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在该国进行营业活动。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主要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扩展内容,(五)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无限责任公司) 资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六)、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封闭式公司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聘公司。其特点是公司

12、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开放式公司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七)国营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国营公司 在西方,国营公司即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化企业,这种企业虽然名为“公司”,但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不受公司法调整。其特点是全部资本由国家投资,国家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国家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同时其资本

13、业部分为股份,因而它被视为国家“独资”经营的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两者都属于公司法上的公司。公营公司是指政府资本超过公司资本50%以上的公司;民营公司是指私人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50%以上的公司。 (八)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 关联公司亦称关联企业。广义的关联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股程度的公司。通常所称的关联公司是指广义的关联公司。,企业集团,它是指在统一管理下,有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关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以及公司变更、终止、清算及其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法也就是实质意义的公司法是包括一切与公司制度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狭义的公司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就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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