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与完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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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浅析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与完善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自身文化素质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不知不觉中萌芽和发展起来了,特别是近些年,人们对于环境的关注,使得环境纠纷的数量也在呈现着直线的上升趋势。但也正是如此快速增长的纠纷数量,使我国环境纠纷中存在的弊病和不足逐渐显现出来。在当下我国学者对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就从来未曾间断过: 一、国内研究及研究成果 首先,在吕忠梅的环境法导论一书中,她给我们详细介绍了什么是纠纷?什么是环境纠纷?她将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制度做了概括性的阐释,将其划分为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并在其导论一书中做了详尽的阐述

2、。其次,根据中国环境年鉴编辑委员会出版的中国环境年鉴统计,不难发现环境纠纷呈现急剧上升的趋势,1999年增加到25万多件,2000年则超过了30万件,2003年更是突破了50万件。环境纠纷数量的不断攀升,给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了空前的挑战。而在齐树洁的论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一文中,通过对环境纠纷特点的总结,对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的分析,提出了提高公众参与程度,为民众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谈判协议、调解协议和行政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扩大诉讼资格,设立环境公益诉讼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李庆保的完善我国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一文中,他指出当今社会中,环境纠纷多发,

3、案件复杂,为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完善我国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是他同时也指出,当前,无论是环境纠纷诉讼解决机制还是非诉讼解决机制有存在明显的缺陷,需要有针对性得去进行完善。在吕忠梅的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论纲一文中,她站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角度,认为我国传统法律并没有建立在环境友好的观念之上,其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的理念,故而,如欲使法律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发生功效,就必须首先进行法律的变革,明确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内涵,法律需求,探求新的纠纷解决途径,进而完善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二、国外优秀的制度创新和经验在对我国环境纠纷现状和不足有了深刻的认识的基础上,如何去完善

4、如何去发展已成了学者们的当务之急。在对大量文献的研究和归纳之后,我发现不同的国家对于环境纠纷的解决都有各自的特点和亮点:(一)日本 日本自二战之后,经济高速发展,但在快速的工业化进程推进的同时,环境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大范围的公害污染,尤其是以水俣病为代表的四大公害病给日本带来了及其负面的影响和冲击。甚至,日本被一度称做“公害列岛”。但正是如此严峻的情势,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着手于环境的法制建设,至今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制,其中最具特色的还属其在纠纷领域的行政处理制度。根据公害纠纷处理法,日本将公害纠纷处理机构分为公害调整委员会(简称中央委员会)和都道府县公害审查会(

5、简称审查会)两级。这两级之间并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仅仅只有管辖事件性质的不同,中央委员会除对专属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外,对一些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危害程度深的重大事件以及跨两个以上都道府县的公害纠纷事件也有管辖权。而审查会则负责处理本辖区的一些公害纠纷,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其处理结果有异议,则此时可交由中央委员会重新处理。对于日本的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制度,它主要包括四种形式,分别是:斡旋、调解、仲裁和裁定。其中应该说裁定最具特色,它包括责任裁定和原因裁定两种。当然在这四种之外,根据公害纠纷处理法,还有一种特别的具有事先预防功能的“苦情处理制度”。具体来说它就是公民受到环境污染侵害(尤其是未造成损

6、害时),可以到例如都道府县的公害课或法务局的人权维护机关陈述污染侵害情况,以求得到指导和帮助,可以说这一制度和我国的信访制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总体来说,日本的公害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在降低司法成本,简便司法程序,通过适当指导以求双方当事人达成互让,让损失最小化方面都功勋卓著。而这十多年的实践,使其在环境纠纷的处理机制中已变的举足轻重,为许多国家所推崇。 (二)韩国韩国也正实行着环境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但和日本相比,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根据韩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法规定,行政解决机制的主体是环境纠纷解决委员会,环境纠纷中的受害方可向该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开展包括前期调解、调解和仲裁的一系列活动。

7、前期调解是调解的前置程序,它必须由环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委员会的主导下,双方各自称述观点,讨论相关事实,给双方一个沟通的平台。如果能在前期调解中解决纠纷,则无需再进入调节程序;若纠纷仍然存在,则继续进入调解环节。在韩国,其调解程序分为普通调解和特别调解。其之间的区别也仅仅只在于提出条件的不同。相比前期调解程序和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应该是其中最具特色的。仲裁申请的提出不仅包括当事人,也包括了仲裁委员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其仲裁协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仲裁协议书的两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否则,则不能再提起诉讼。 (三)美国由于西方国家行政权利原则上不介入当事人私法上

8、的权利义务之争当中,所以美国并没有类似日本的行政处理制度,但其公民诉讼可以算是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亮点所在。美国公民诉讼条款最初出现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法案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和个人等)就该法规定的事项提起诉讼。公民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公益诉讼,它诉讼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个案,其判决的效力也未必局限于诉讼的当事人,它的目的更多的还在于督促政府采取一些公益的法定作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我们纵观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可以总结出以下的特点,首先它在规定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宗旨的同时;在各个单项环境法规中针对公民诉讼设立了专门的条款;也规定了一定的限制

9、条件,例如当公民诉讼的对象是环境保护署署长时,只有被认定主管机关的执法过于松散,存在滥用裁定的事实的时候,法院才可以受理该诉讼;而在救济措施发面,美国环境法将发布禁令和罚金确定为法院判决的救济措施的主要内容。公民诉讼这一制度,从起初建立到如今,可以说是经历了跌宕和起伏,从起初的运作不理想,到后来的逐渐适用,现如今公民诉讼已逐渐成为公民与社会团体参与环境执法的重要通道,已越来越受到重视。 四、发展趋势通过对各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和总结,的确各国都有各自的特点和长处。我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还处在发展阶段,还相当的不完善和效率低下。特别是在非诉讼解决机制方面,我国缺少应有的法律支持,也缺少

10、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所以我们需要从各国的成功机制中吸取精华,去其糟粕,结合中国的国情,慢慢总结出一套适合中国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以适应那不断增多的环境纠纷压力和人们逐渐增长的环境意识。参考文献1吕忠梅.环境法导论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日原田尚彦,于敏译.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蔡守秋.环境法学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5王灿发.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科技出版社,20047董琴.试论我国环境权实现的问题

11、与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2009(29):106-1078周杰.关于环境纠纷解决方式的探讨J.上海环境期刊,2002(3):157-1599齐树洁.论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J.法律适用,2006(9)10李庆保. 完善我国多元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J.河北法学,2010(9)11候茜,宋宗宇.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国际实践与借鉴J.社会科学家,2005(9):50-5212吴勇.试论环境诉讼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沟通和协调C.吕忠梅.环境资源法论丛(7).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孙琳.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814黎群英.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D.贵州:贵州大学,200815Baumol and Oates. Environmental and Natural Resource EconomicsD.Cambridge,1988 16Eva H.Hanks, etc.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Cases,Readings and Text.The Fundation Press,Inc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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