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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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精品多篇)某区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1根据吉林市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市政办函201017号)及2015年吉林市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分配对象(一)具有本区城镇户口,已享受了2015年第三季度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目前仍然符合条件的低保无房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不含享受租赁补贴的失地农民);(二)居住在龙潭区廉租公寓中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三)具有本区城镇户口,经区征收部门审核认定的家庭唯一一套无证违章房屋的被征收人.二、分配原则(一)属地为主,适当调剂。龙潭区房源原则上向本区保障对象分配,根据各区申请人数,

2、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可适当调剂房源。(二)公开透明,社会监督,根据保障性住房摇号分配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吉市房发201466号),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摇号选房,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摇号选房过程公开进行,市住房保障、区纪检监察、人大、政协、媒体及各界群众代表参加现场摇号,落实全方位长效监督机制.摇号选房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专栏长期面向社会公开.(三)户型匹配,楼层优选.保障人口在3人及3人以上的家庭可以选择两室一厅房源,两室一厅房源不足时,可自愿选择一室一厅房源;保障人口在2人及2人以下的家庭可以选择一室一厅房源,如一室一厅房源不足,两室一厅房源有剩余,可选择两室一厅房源,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七十岁以上

3、老人、下肢残、双目失明、重病卧床等上下楼不方便病人的,在自愿的前提下,经事先申请,可优先选择多层楼房的一楼,一楼房源不足时,可选择二楼。高层楼房不设楼层优选。三、分配房源龙潭区共有产权房源191套,其中江山逸景56套,滨河家园135套。房源数最终以吉林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剂数为准,4、相关政策(一)保障性住房产权份额。根据吉林市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政府和保障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保障性住房产权,低保家庭先期购买单套保障性住房60%的产权份额,低收入家庭先期购买单套保障性住房70%的产权份额,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做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人和按份共有人,

4、分别拥有单套40%、30%的产权份额,双方按所占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合同制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合同,期限为3年,期满前3个月由保障对象申请提出续约。合同存续期间,保障对象拥有整套廉租房的使用权和部分产权份额,自行承担水、电、燃气、电视、通讯、供热、物业等费用。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对保障对象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出售价格.保障性住房出售实行政府定价,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住房建设综合成本、购置的价格、楼层差、保障对象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确

5、定出售价格。1、购买部分产权的价款:保障性住房每平方米建设综合成本建筑面积60%(70%).2、购买全部产权的价款:购得部分产权满3年不足6年时,保障对象在足额缴纳全部产权的相关税费后,可按原住房价格购买国有产权份额;6年后购买的,价格考虑折旧、地价、增值等因素,报政府批准,每两年公布一次。购买国有产权份额时,低保家庭需将购买国有产权金额与原购自有产权金额合并缴纳契税。低收入家庭应足额缴纳各种税费.(四)租金管理。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在3年合同期内实行零租金,3年期满未购买保障性住房全部产权的保障对象,应依据市物价部门制定的租金标准交纳政府产权份额的租金。租金

6、实行差别化管理,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按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不同标准交纳租金。(五)物业管理和物业费缴纳。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区政府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监督工作。对于足额缴纳各项费用的低保家庭,入住满1年后,每年可持物业管理交费票据,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报销部分物业费。2015年物业费报销的标准为0.3元/mi.(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个人产权部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保障对象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由住房保障中心从售房款中列支。购买全部产权时,保障对象应补齐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建的保障性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按规定缓缴;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按

7、规定标准及时缴纳。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费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七)住房上市交易。保障对象购买保障性住房全部产权后,可以将住房上市交易,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保障对象的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保障对象未购买完全产权的,不得将个人产权上市交易,确需出售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原价回购.(八)个人产权的继承保障对象购买的个人产权部分,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可以依法继承,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予以腾退,政府通过回购方式,按其所占产权份额以规定价格补偿给继承人,产权归政府所有,作为住房保障房源。在规定时间内,不予腾退的,政府产权部份可以市

8、场价格购买或租用.(九)保障对象资格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区民政、街道(社区)等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资格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一经发现保障对象家庭另获得其他住房或不符合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报告,以便及时调整租金或清退住房.(十)保障性住房退出,经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认定,保障对象家庭另获得其他住房或不符合政府规定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原价购回个人产权份额,房款返给保障对象,装修费用不计。保障对象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物价部门制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向

9、房屋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十一)停止租赁补贴发放的规定.自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合同签订之日的下个季度起,停止向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十二)申请人的规定.1、已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的人员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2、患有精神疾病的保障对象,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共同居住的承诺书,并承担监护责任。法定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致使其危害其他住户安全的,区住房保障机构责令监护人退房,改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3、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保障对象自动放弃,记入住房保障“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分配,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租赁

10、补贴保障:(1)摇号选房后放弃住房的;(2)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合同的;(3)签订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合同后放弃入住的;(4)入住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居住的。4、参加3次摇号选房(抽签)后,保障对象仍未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予以安排。(十三)被征收人的分配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一是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二是低保家庭的被征收人,按低保家庭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办理;非低保家庭的被征收人,按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办理。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征收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收人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区住房保障

11、机构负责提供房源,指导区征收部门成审核、录入等工作;区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人的申请、审核、公示、建档、分配等工作.五、分配程序(一)申请申报(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13日).申请对象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存折,向户籍地街道(社区)提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配售申请,并填写审批表。街道(社区)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将申请人的保障方式从租赁补贴转为实物配租(售),导出申请对象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7天,审批表报送至区住房保障机构.(二)信息审核(2015年11月14日-2015年11月20日),区住房保障机构导出全区申请对象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同步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

12、产管理局核查住房信息,并转区民政部门核查低保、低收入信息,确定最终保障对象。在此期间,区住房保障机构组织保障对象实地看房。(三)抽签选房(2015年11月21日),按照规定时间,区住房保障机构首先组织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抽签选房,发放保障性住房入户通知单(四)签约入户(2015年12月3日一2016年1月30日).在保障性住房入户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市住房保障中心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合同,办理缴费和进户手续。 六、监督管理(一)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追回保障性住房,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二)将保障性住房转借

13、、转租、改变用途以及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保障性住房,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三)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简私舞弊、溢用职权的人员,交有关单位依法、依纪处理。*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年11月2日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2为了逐步解决我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以租为主、以售为辅、租售并举”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15年保障性住房分配提出如下方案:一、政策依据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房工作的通知,市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

14、租赁住房并轨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市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工作实施办法,城乡受灾居民安置工作实施办法。二、适用对象及补助政策(一)全县城乡居民中的中等以下收入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者。补助标准为:廉租房每套补助5.5万元,公租房每套补助5万元,其它房源不予补助。(二)2013年城乡受灾居民住房重建对象(即1664户中的未安置对象)。享受房源和补助标准按县城乡受灾居民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执行。该实施办法执行到2015年6月30日止,以后不再进行灾后重建安置。(三)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对象。补助标准为:中省财政补助农村贫困户每户3.

15、5万元,农村非贫困户每户1.5万元;市财政补助农村贫困户和非贫困户每户7500元。在廉租房、公租房集中安置的,同时享受廉租房、公租房补助政策。(四)农村危房危窑改造对象。补助标准为每户补助1.15万元;在廉租房、公租房安置的,同时享受廉租房、公租房补助政策。在其他房源安置的只享受危房危窑补助政策,不享受保障房政策。三、房源信息(一)房源位置:xx(二)基本情况:本次销售房源共计X套。1廉租房y套,面积48-55,每平米概算2100元,总价格10.08-11.55万元之间。内部装修标准:进户门为防盗安全门,室内为木质夹板门,厨房、卫生间瓷砖贴面,地板砖铺面。2公租房x套,面积64-65,每平米概算2100元,总价格13.44-13.65万元之间,内部装修标准:进户门为防盗安全门,室内为木质夹板门,厨房、卫生间瓷砖贴面,地板砖铺面。四、申请审核(一)全县城乡居民中的中等以下收入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者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1.申请:购房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表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现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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