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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垃圾收费的概念及性质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城市的卫生和居住环境也关系到城市今后的发展,如何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公害化,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保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是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问题。城市垃圾处理不同于诸如疏通下水道、清理小区化粪池等清洁卫生服务。清洁卫生有偿服务有特定的对象,所谓“我为你服务,你付给我费用”;城市垃圾处理除了对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外,垃圾处理的规划以及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等等也都是处理好城市垃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垃圾处理由政府统一规划、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由政府统筹安排,它是为全社会服务的
2、,城市垃圾处理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是公共产品。城市垃圾处理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收费制度是当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垃圾处理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垃圾处费征收行为的强制性,国外有的国家还开征针对垃圾处理的垃圾税。在按费管理的前提下,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原则是“自愿有偿”,惟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才带有强制性。从相关资料了解到,在已经实行收费制度的地方存在着委托税务、财政、社保、工商、自来水、煤气等行政部门或垄断行业代征的情况,而且收费率低,有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企业收取,用的却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一种定性为由环卫企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居然要委托行政和垄断部门征收,出现这些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将垃圾处理费定性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妥。